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德克薩斯州奧斯汀——僅有兩家公司——Verizon 無線和 AT&T——控制著美國無線市場 60% 的份額。四家公司控制著 90%。這並非一個蓬勃發展的市場。雖然缺乏競爭部分解釋了為什麼美國的手機服務比其他發達國家更慢、更不可靠且更昂貴,但一個可能更重要的原因是,負責保護消費者權利和利益的聯邦機構——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在十年前選擇了自廢武功。
不幸的是,對美國而言,利害關係不僅僅是糟糕的服務和高昂的賬單。目前的狀況威脅著公民在民主社會中自由表達的能力。
這是本週在年度西南偏南互動大會上發言的法律和政策專家小組的共識。“AT&T 和 Verizon 實際上並沒有相互競爭——他們只是相互抄襲,”《消費者報告》雜誌的政策和倡導部門消費者聯盟的通訊政策顧問 Parul P. Desai 說。她舉例說,AT&T 最近開始限制消費者每月可以下載的資料量。“然後 Verizon 也效仿了,”她說,“只不過價格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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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不是唯一受到威脅的原則。人們現在使用手機直接相互分享資訊和新聞,繞過了傳統的大型媒體把關人。然而,審查新聞或資訊的力量並沒有消失,它只是轉移到了網路的所有者手中。“我們建立新聞或與他人聯絡的方式受到大型準壟斷力量的控制,這些力量的利益與我們不同,”非營利倡導組織自由新聞的網際網路活動主管喬什·利維說。“AT&T、Comcast 和 Verizon 是言論自由的推動者,如果他們願意,他們可以關閉水龍頭,”他說。他舉例說,Verizon 在 2007 年決定阻止一個政治倡導組織向其成員傳送的簡訊。
諷刺的是,在老式的模擬電話服務上的言論比在網際網路或任何連線到網際網路的裝置(如智慧手機)上的言論受到更好的保護。2002 年,在時任總統喬治·W·布什領導下的 FCC 裁定網際網路不是所謂的“電信服務”,因此不受保護言論自由和競爭的聯邦法律的約束。相反,它是一種“資訊服務”,很像電影片道。資訊服務的所有者決定它希望託管哪種型別的資訊。在實踐中,這意味著擁有基礎設施的公司——手機公司和更普遍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決定哪些內容可以透過。在回答觀眾提問時,Desai 表示,FCC 也許可以將網際網路重新歸類為電信服務,這是《大眾科學》過去多次倡導的一步。
但在那之前,美國的消費者仍受無線運營商的支配。“我不確定是否有任何對如此多的人如此重要的東西受到如此抽象的力量的控制,”技術網站 The Verge 的執行主編 Nilay Patel 說。在 FCC 決定重新行使其權力之前,消費者將繼續遭受痛苦。讓我們希望民主也不會如此。
照片由Ryosuke Takeoka在 Flickr 上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