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裁決可能使政府機構更難運用良好科學

最高法院推翻了雪佛龍原則,這是一項塑造政府機構角色長達40年的法律原則。該結果可能會影響藥物審批、汙染監管等

Low angle photograph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building in Washington, D.C., with the Authority of Law statue in the foreground

彭博創意圖片/蓋蒂圖片社

編者按(6/28/24):週五,最高法院推翻了1984年確立雪佛龍原則的案例。“各機構在解決法規歧義方面沒有特殊的 компетентность,”新的意見寫道。“法院有。”

最高法院將於週三儘快就一對看似枯燥的案件做出裁決,這些案件質疑誰應為國會授權的漁船觀察員付費:是船主還是聯邦機構。但這些意見絕非小事一樁,它們可能會調整政府部門之間的權力平衡,並削弱科學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

這些案件的目標是一項名為雪佛龍原則的長期先例,該原則決定了法院如何評估聯邦機構對指導該機構行動的國會法規的解釋。這些法規通常包含意外或故意的歧義。在過去的40年中,各機構有權解釋這些歧義,因為法院承認這些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具有特殊的培訓和科學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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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專家表示,雪佛龍原則幾乎肯定會改變——現在唯一的問題是最高法院將完全推翻該原則,還是僅縮小其範圍。法院的裁決將遠遠超出漁業社群。該裁決可能會影響藥物的審批方式哪些汙染物受到監管;它挑戰了包括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和環境保護署在內的一系列機構的權威,雪佛龍原則正是從環保署開始的。

喬治城大學健康政策與法律倡議主任安德魯·特維納馬西科說:“推翻雪佛龍原則將對政府的運作方式,甚至國會立法的方式產生巨大的正規化轉變。”

雪佛龍原則得名於1984年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該案例的核心是環保署如何選擇解釋國會的《清潔空氣法》。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 (NRDC) 的律師大衛·多尼格說,在羅納德·里根總統執政期間,環保署決定以一種允許大量新的工業專案逃避汙染物排放監管的方式來定義“源”一詞,多尼格曾為此案進行辯論,但敗訴。

在1984年案件的原始意見中,法院確立了兩項原則,用於評估機構在履行國會指示時的行為。該案例確定,如果相關法規明確,機構必須遵守。如果法規含糊不清,法院將不得不服從機構對法規可能含義的合理解釋——否則司法部門將有越權干預政策制定的風險。多尼格和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反對的情況是,法院裁定,《清潔空氣法》含糊不清,環保署做出了合理的解釋。因此,該機構的相關專案不受法規約束。

多尼格說,當時,這只是對一個世紀以來一直是常態的司法剋制的平淡無奇的提醒。“它真的沒有開創新局面,”他說。“但它成為了對這種方法非常簡潔的重申。” 自該裁決以來的幾十年裡,雪佛龍原則的意見已在全國各地的法院被引用超過 16,000 次。

甚至多尼格也開始欣賞這項政策。他說,雪佛龍原則一個特別重要的特點是它的非黨派性質。“這是一箇中立的原則,”多尼格說。“它允許保守派政府削減這些法律的範圍,也允許自由派政府利用這些法律做更多的事情。”

對科學專業知識的威脅

司法部門對機構專業知識的尊重對於美國醫療和環境監管目前的工作方式至關重要。例如,耶魯大學醫學院助理教授雷什瑪·拉馬錢德蘭說,目前,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自行決定放寬對罕見疾病治療的審批要求,例如允許使用歷史記錄來替代臨床試驗中的對照組,拉馬錢德蘭具有公共政策背景。該機構監管新產品(例如電子煙系統和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基因檢測)的能力可能依賴於國會立法中“醫療器械”等術語的歧義。

拉馬錢德蘭擔心,如果雪佛龍原則被推翻,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會因為擔心被起訴並敗訴而變得更加謹慎。“我認為政府機構將更加猶豫是否要遵循科學,而是可能根據政治和法律形勢做出決定,”她說。新療法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獲得批准,另一方面,人們可能會接觸到能夠逃避監管的危險或具有誤導性的產品,她擔心。

多尼格引用環保署對碳排放作為汙染物的監管,以及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在疫情早期針對工作場所 COVID 傳播的法規,作為雪佛龍原則可以允許機構在完全屬於其管轄範圍但國會尚未制定詳細立法的議題上發揮領導作用的例子。

專家表示,自從雪佛龍原則發展以來,國會和聯邦機構已經形成了一種有效的模式。國會制定立法——有時會持續幾十年——帶有歧義,而更瞭解相關議題的機構則將該立法轉化為有意義和實用的政策。

紐約大學政策完整性研究所高階律師德娜·阿德勒說:“國會沒有時間和專業知識來填補數千項法規的細節,而且很難預測未來的曲折以及[立法者]需要具體說明的內容。” 各機構利用其專業知識將粗略的法規轉化為細緻的政策,而法院僅在極端情況下才會介入。

當然,這是假設國會首先透過立法,但在黨派分歧嚴重的情況下,這正變得越來越困難。“由於國會陷入僵局,我們經常使用現有法律來應對新的挑戰,”阿德勒說。她擔心,如果沒有雪佛龍原則,法院可能會拒絕機構試圖將新問題或新技術納入現有法律範圍的嘗試。“我認為這項裁決可能會對各機構解決當今氣候變化等問題的能力產生實際影響,”她說。《清潔空氣法》明確指示環保署將後來被確定為空氣汙染物的化學物質納入其中,但並非所有立法都包含這種面向未來的措辭。

模糊機構權威的界限

雪佛龍先例並非機構權威的唯一來源,尤其是在技術問題上。阿德勒說,在某些情況下,立法確實明確指示特定機構進行某些評估,即使沒有雪佛龍原則,也應尊重機構在這些情況下的行動。她指出,還存在其他法律原則支援機構做出的合理科學判斷。但阿德勒擔心,隨著小政府倡導者尋求模糊這種情況與雪佛龍原則涵蓋的情況之間的界限,這些原則無論如何都可能受到攻擊,雪佛龍原則專門適用於對國會法規的解釋。

專家表示,無論雪佛龍原則是被推翻還是被削弱,聯邦機構都可能面臨訴訟激增,因為反對者會試探最高法院裁決的界限。成功的挑戰將迫使機構在聯邦工作人員已經花費數年時間制定相關規則後,重新開始處理特定問題。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教授艾米麗·哈蒙德說,即使是不成功的挑戰也會從其他工作中抽走機構資源。“這是一個巨大的干擾,而且是多年年的工作,”他們說。“規則被推翻是對工作的一大破壞。”

專家一致認為,機構預計在法庭上獲得的尊重越少——以及預計最終出現在法庭上的次數越多——政策就可能越有限。機構可能會在謹慎方面犯錯,而不是充分利用國會編寫的法規的全部權力。

在聯邦機構內部培養猶豫情緒不一定反科學,但也很難說是親科學。“當然,當科學揭示對人們的健康或生命的威脅時,這會削弱政府做出回應的能力,”多尼格說。

削弱雪佛龍原則“實際上並沒有否認 COVID 在工作場所傳播,也沒有否認空氣汙染正在導致癌症或導致氣候變化;它只是讓政府對此採取任何行動變得更加困難,”他說。“歸根結底,這取決於政府是否能保護你。”

梅根·巴特爾斯 是一位駐紐約市的科學記者。她於 2023 年加入大眾科學,現在是該雜誌的高階新聞記者。此前,她曾在 Space.com 擔任作家和編輯超過四年,並在Newsweek 擔任科學記者近一年,專注於太空和地球科學。她的作品也曾出現在 Audubon, Nautilus, AstronomySmithsonian 等出版物上。她畢業於喬治城大學,並在紐約大學科學、健康和環境報道專案獲得了新聞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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