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9個州的共和黨立法機構通過了34項法律,以十幾種不同的方式限制了投票權。而這些僅僅是已經成功的法案;全國範圍內還提出了數百項其他條款,其中一些仍在審議中。“圍繞這項立法的勢頭仍在繼續,”追蹤這些努力的布倫南司法中心在其網站上寫道。到今年1月中旬,至少有165項限制投票的法案已列入議程。“這些早期跡象——再加上圍繞‘彌天大謊’(關於選民舞弊的虛假言論,正是這種言論推動了[去年]前所未有的壓制投票法案浪潮)的持續動員——表明,限制和破壞投票的努力在2022年仍將是一個嚴重的威脅。”
共和黨為投票限制辯護的理由是,這是為了保護選舉免受舞弊,並且某些防止選舉偏見的保護措施已不再必要。證據與這種透過剝奪選民(尤其是傾向於投票給民主黨的少數族裔)的權利來奪取權力的伎倆相悖。在美國,選民舞弊極為罕見,自1965年《投票權法案》以來並未增加。但少數族裔的投票權卻大幅增長,聯邦監管的好處也持續存在。保守派立法者和法學家對這一趨勢感到震驚,幾十年前就開始逐漸削弱成文的投票權。如果不加以遏制,他們有望在今年的中期選舉中獲得更大的進展。
雖然關於選舉被盜的令人憎惡的謊言推動了當前的限制浪潮,但通往這一點的道路早在2013年就已鋪設。在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中,最高法院拆除了《投票權法案》的一個關鍵支柱,稱為“預先批准”,該條款要求有歧視歷史的轄區,對其計劃對選舉規則進行的任何更改,都必須獲得司法部或聯邦法院的批准。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多數意見中辯稱,歧視模式已經改變,國會不應使用“基於與當今時代沒有邏輯關係的40年前的事實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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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學公共政策和種族問題專家德斯蒙德·昂對此表示異議,他說,預先批准對於今天的公民權利與以往任何時候都同樣重要。根據他在2019年發表的一項分析,僅《投票權法案》的這項關鍵條款“在四十年後繼續促進投票權”,尤其是在少數族裔中。他寫道,這些益處是如此持久,以至於“涵蓋潛在投票變更範圍的廣泛預防性監督,可能是遏制美國等選舉規則制定高度分散和不透明的環境中歧視的最有效手段。”
與此類似,社會學家尼古拉斯·佩德里亞納和羅賓·斯特賴克在2017年的一項比較分析中得出結論,在1960年代透過的三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法案中——《投票權法案》、《公平住房法案》和《民權法案》的平等就業機會條款——《投票權法案》在促進平等方面最為成功。它的成功主要取決於研究人員所謂的以群體為中心的效果,即關注系統性劣勢而非個人傷害,歧視性後果而非意圖,以及補救性的群體結果而非為個人受害者或不法行為者伸張正義。斯特賴克說,取消該法定框架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對少數族裔選票進行高效、系統的壓制。
今年1月,民主黨迄今為止為擊退當前投票限制浪潮所做的最大努力——《自由投票法案》和《約翰·R·劉易斯投票權促進法案》——在參議院均告失敗。前者將為投票准入建立全國性標準,並阻止其他形式的選舉偏見,例如選區劃分不公。後者將推翻最高法院2013年關於預先批准的裁決,以及去年的另一項裁決,該裁決使得以歧視為由在法庭上挑戰選舉規則變得更加困難。這些法案包含了廣泛的、預防性的策略,這些策略在促進我們民主制度核心的種族平等方面非常有效。昂和斯特賴克對它們的失敗表示惋惜,並承認面對嚴重的政治兩極分化,很難不感到絕望。
幾十年來,《投票權法案》一直享有兩黨支援。現在不再如此。然而,我們必須恢復和擴大聯邦政府對帶有偏見的選舉規則的監督和管轄權。在此之前,社會正義運動以及每個關心最基本的民主權利的人都有責任繼續施加壓力。正如社會學家奧爾登·莫里斯為我們撰文所寫,“當林登·B·約翰遜總統在1964年簽署《民權法案》和1965年簽署《投票權法案》,正式結束吉姆·克勞時代時,他這樣做是因為街頭大規模的抗議活動迫使他不得不這樣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