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最近,《連線》雜誌宣佈,其所有員工攝影師釋出的圖片均以創意共享協議釋出,特別是創意共享署名-非商業性未本地化 3.0 許可協議。這是一個大膽的舉動,在科學新聞、科技和攝影界引起了軒然大波。
我自己的插圖和繪畫作品也大多以創意共享協議釋出,儘管是不同的許可協議(CC BY-NC-ND),我對這一舉動有很多疑問,埃文·漢森在《連線》Rawfile 文章中對這些疑問進行了充分解答。
這對科學傳播者有利嗎?
如果《連線》的政策被廣泛採用,這對攝影師、插畫家和其他影像製作者有利嗎?
你能從中賺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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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讓我們快速瞭解一下什麼是創意共享許可協議,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博主和創作者。
當插畫家或攝影師(為簡潔起見,我將使用插畫家)創作影像時,他們會自動根據《伯爾尼公約》獲得該影像的版權。他們不必註冊或將其註冊為商標(這些做法有好處,但對於版權來說不是必需的),他們也不能聲稱對某個想法擁有版權:版權是針對已完成的作品自動授予的。
因此,如果像我這樣的插畫家在我的部落格上釋出了我製作的影像,我就擁有它的版權控制權,未經允許,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它。這就是創意共享的用武之地。
創意共享是一個依賴捐贈的慈善機構,它簡化了線上概述影像使用方式以及授予希望重複使用影像的人的許可的方式。他們建立了一些法律框架和簡單的符號以及連結到其6 種許可協議的頁面。這 6 種許可協議涵蓋了從“允許他人分發、混音、調整和基於您的作品進行創作,甚至用於商業用途”的開放性,到相對嚴格的“允許他人下載您的作品並與他人分享,只要他們署名您,但他們不能以任何方式更改作品或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在所有情況下,許可協議都宣告必須將原始版權持有創作者歸於影像。這非常關鍵。
是的,是的,我們都知道任何人都可以竊取影像 - 天哪!- 只要透過右鍵單擊或螢幕截圖將其釋出到網上。但是,創意共享至少為每個人提供了一個共同的框架,以理解和尊重創作者的意願。對於任何博主來說,在影像上新增帶有創作者姓名連結和正確許可協議連結的標題應該很容易。
《連線》所做的,是允許所有線上使用者進行混搭、轉發或以其他方式線上使用他們的影像,只要他們不從影像中獲利,並且他們必須署名攝影師和影像來源文章的原始連結。最後一點是通常不包含在創意共享協議中的附加內容,這引起了一些博主的關注。
這對科學傳播者有利嗎?
簡而言之,是的。《連線》所做的是釋出了大量影像供很多人使用。他們是一家大型雜誌,擁有受歡迎的線上影響力,因此這對博主來說絕對是一件好事。正如我上面所說,對於博主來說,將攝影師的名字連結到文章以及創意共享許可協議的連結很容易做到。無論如何,這比付費或委託製作影像要容易。而且《連線》已將其影像放入Flickr 流中,以便更容易找到它們。
如果《連線》的政策被廣泛採用,這對攝影師、插畫家和其他影像製作者有利嗎?
某種程度上是的。但有一些障礙。
我的 SciAm 部落格同事,“複眼”的亞歷克斯·懷爾德之前曾說過他為什麼不使用創意共享 - 簡而言之,僅僅因為創作者提供創意共享,並不意味著使用者會尊重甚至理解它。一些博主看到“創意共享”就認為它是完全免費的,甚至根本不連結回創作者(記住:所有創意共享許可協議都要求署名)。正如亞歷克斯在他的帖子中指出的那樣,《連線》也犯了同樣的錯誤。線上新聞和傳播媒體採用該政策並不能保證什麼。
在另一方面,我不同意亞歷克斯的觀點。不為博主提供任何指導方針會告訴所有人退避三舍。違規者仍然會違規,而其他人則會避開影像。我希望人們正確地分享我的創意共享影像 - 因為這是一種推廣形式,並有望使網路更有趣。
我看到的關於 《連線》的條件 “照片必須正確署名攝影師和 Wired.com,並且,如果線上使用,我們要求連結回照片首次出現的原始故事”的另一個大問題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讓實際攝影師感到冷落。我不知道攝影師與《連線》簽訂了什麼樣的合同或協議,但對於影像製作者來說,更好的協議是連結回創作者的個人作品集或網站。相反,透過連結到文章,它與最初拍攝照片的人員脫節了。我注意到,當我點選這張死侍角色扮演者的照片時,它署名 Jon Snyder,但沒有連結到 Snyder 自己的網站。有時,我們中的一些人對帖子中的影像比帖子本身更感興趣。
你能從中賺錢嗎?
如果更多人點選署名並點選廣告,《連線》當然可以間接賺錢。創意共享本身對此感到興奮,儘管原因不同。
我必須說,儘管我同意 《技術評論》的克里斯托弗·米姆斯 所說的很多話,但我並不喜歡他將《連線》的附加條款,即關於連結回他們文章的條款稱為“賺錢計劃”。這很有創新性,即使它沒有進一步向攝影師本人提供真正的署名。Z
米姆斯推測,“這很棒。更重要的是,在一個照片的價格由於超便宜的相簿照片網站和 Flickr 上已經提供的海量創意共享許可影像而迅速接近於零的時代,《連線》可能剛剛找到了一種方法來證明為攝影師支付合理工資以獲得其作品的全部權利是合理的。”
對於插畫領域之外的人來說,全部權利可能需要一些解釋。
通常,當授予影像版權的使用權時,就像我過去在為科學博主繪製部落格橫幅時所做的那樣,我們通常簽署的協議宣告我仍然擁有該影像的全部版權。他們可以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它(在他們的部落格、Twitter 和相關的線上媒體上,或協商更多使用影像的方式,例如,銷售帶有他們希望現在具有標誌性的部落格橫幅影像的 T 恤)。“全部權利”意味著放棄對客戶影像的所有控制權,以至於創作者永遠不能再將其用於任何用途。
米姆斯正在推測,由於影像幾乎免費共享,因此《連線》的流量增加,廣告商帶來的收入增加是否會以某種方式迴流到攝影師身上,讓他們從出售給《連線》的影像中獲得更高的報酬。這是一個有趣的想法,如果它被廣泛採用,我可以看到它可能會產生影響。插畫家和攝影師費用的競相壓價可能會有所放緩。
總的來說,我認為《連線》的想法是正確的。如果這種做法得到廣泛採用,這對傳播者、組織和博主來說是好事,對插畫家和攝影師來說也會稍微好一些。但是,如何為日益需求旺盛且受教育程度越來越高的科學藝術家提供與其才能和知識庫相匹配的公平報酬仍然是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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