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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美國最高法院釋出了一項裁決,裁定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 (FERC) 有權制定統一規則,規定當電力批發價格達到峰值時,如何補償暫時減少電力需求的電力客戶,這種行為通常被稱為“需求響應”。
法院還支援了 FERC 第 745 號令建立的補償方案,該方案按照客戶減少需求時的實際批發電價向客戶支付費用。只要客戶減少需求的行動降低了整體電力成本,該付款就是客戶從不購買本來會使用的電力中獲得的任何利益之外的額外補償。實際上,這意味著只有當批發價格遠高於平時時,消費者才會因減少需求而獲得報酬,如下圖所示。
來自德克薩斯州電力可靠性委員會 (ERCOT) 電力市場的這些歷史價格說明了當電力資源稀缺時(這個峰值與緊急短缺同時發生),批發電力價格可以達到的峰值程度。平均批發電價約為 35 美元/兆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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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早在 10 月份就聽取了此案的辯論。此案由一群獨立發電商提起——這些公司擁有傳統發電廠,通常依賴於高峰需求期及其帶來的極高的批發電價來償還其發電機。原告辯稱,FERC 的權力不延伸至零售電力市場,因此該機構無權監管需求響應。
在為 6 比 2 多數派撰寫的意見書中,法官埃琳娜·卡根做出了不利於獨立發電公司的裁決,並辯稱需求響應屬於聯邦管轄範圍,因為它直接影響批發價格。卡根寫道:“需求響應的補償……直接影響批發價格。事實上,很難想象還有什麼做法比它更直接地影響批發價格。”卡根還裁定,即使需求響應確實影響零售電力市場,FERC 的權力也延伸至需求響應,她寫道:
電力批發和零售市場(就像其他所有已知產品一樣)並非彼此完全隔離,這在經濟生活中是事實。相反,發生在批發市場的交易在零售層面會產生自然影響。因此,FERC 對這些批發事務的監管也必然會產生影響。
此外,卡根裁定,FERC 為實現需求響應所採取的行動直接屬於《聯邦電力法》的職權範圍,該法案授權 FERC 透過改善市場競爭來確保“公正合理”的批發電價。卡根寫道:
我們不會違背其明確的條款來解讀《聯邦電力法》,以阻止這種顯然使委員會能夠履行其在批發能源市場中控制價格和提高可靠性的法定職責的做法。
最後,多數意見總結道,FERC——並且只有 FERC——有權建立將用於需求響應的具體補償方案,並且 FERC 制定了第 745 號令的規則,其決策具有充分的理由,法院不應質疑 FERC 的最終規則。
委員會(而不是本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監管電價。這裡爭議的問題既涉及技術理解,也涉及政策判斷。委員會認真仔細地處理了這個問題,提供了支援其立場的理由,並回應了提出的主要替代方案…… 我們重要但有限的作用是確保委員會進行了有理性的決策——它權衡了相互競爭的觀點,選擇了一個在記錄中有足夠支援的補償公式,並清楚地解釋了做出該選擇的原因。FERC 符合該標準。
最高法院的裁決對於需求響應提供商和市場純粹主義者來說都是一次勝利,他們更希望看到電力市場中供需雙方都有更多的競爭。該裁決對於可能依賴於非常高的批發電價來支付其發電廠費用的獨立發電商來說是一種損失。
在我看來,無論它可能對傳統發電的所有者產生何種影響,我們都在朝著更具競爭力的電力市場邁進,這是一件好事。如果我們“需要”他們的電力,那麼競爭性市場應確保他們獲得償還發電廠所需的補償。如果市場可以生產出比他們的電力成本更低的替代品,那麼在競爭性電力市場中,消費者不再受制於償還無法競爭的發電的沉沒資本成本,這是一件好事。
在此處閱讀美國最高法院的完整裁決: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