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無人機具有各種形狀、尺寸和功能,可以極大地改善執法和公共安全目的的監控,無論是監測森林火災還是為搜救行動提供偵察。這種技術多樣性對美國軍方很有幫助,但它也存在陰暗面,即對個人隱私的威脅——並使無人機難以監管。
在一個可能在塑造無人機政策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的小組委員會聽證會上——尤其考慮到這項技術是如此新穎,以至於當前的判例法幾乎沒有提供任何指導——立法者和法律專家於週五在華盛頓特區聚集一堂,討論此事。他們發現了很多分歧,包括現有的美國法律——包括第四修正案——是否足以保護隱私,或者,假設需要更多法律,正確的框架應該側重於技術型別還是無人機任務型別。
國會已給聯邦航空管理局到2015年的時間來制定管理國內無人機使用的規則。《大眾科學》在最近的一篇社論中指出,需要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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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問題是無人機使用對隱私的影響。布魯金斯學會的非常駐高階研究員約翰·維拉塞諾在週五的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關於犯罪、恐怖主義、國土安全和調查的小組委員會聽證會上表示,儘管美國最高法院尚未審理專門涉及無人機使用的案件,但現有的許多法律和先例可以指導無人機的使用。《第四修正案》例如,保護美國居民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並要求法院在釋出針對特定地點的搜查令時提供可能的理由。他補充說,任何新法律都必須考慮特定無人機任務的合法性,而不是正在使用的具體技術。
鑑於技術變革的速度,立法者很容易建立監管某些裝置使用的框架,例如紅外攝像機或可以將無人機在空中停留數天而無需加油的系統。但佩珀代因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格雷戈裡·麥克尼爾說,這樣做會偏離重點。國會可能更有效地制定簡單的監控立法,而不是專門針對無人機的立法,該立法應解決監控操作的持續時間,而不是用於執行監控的平臺。為了幫助跟蹤正確的使用情況,國會可以強制要求使用無人機的機構對他們的操作進行編目並公開披露——例如,地點、時間、無人機型別和監控目的。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不同意現有法律可以管理無人機的使用,他們解釋說,潛在的隱私侵犯不能與其他監控方法相提並論,特別是當昆蟲大小的無人駕駛飛行器(UAV)有一天可能真的像牆上的蒼蠅一樣活動時。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華盛頓立法辦公室的立法顧問克里斯托弗·卡拉布雷塞作證說,儘管無人機的使用受到成本和能力的限制,但這種情況正在發生變化。他建議任何新法律都應基於四項指導原則
遵循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推定無罪的原則,政府不應使用無人機對大面積區域進行廣泛監控,以期抓到一些不當行為。相反,無人機的使用應以針對特定人員和/或地點的搜查令為準。
透過無人機為某一目的收集的資訊不應用於其他目的,並且在不再需要後應銷燬。
無人機不應攜帶武器;無人機不必自衛或逮捕某人,無人機操作員也不一定接受過確定何時使用武力的培訓。
持續的監督至關重要,應包括無人機使用所在社群的反饋。
還討論了無人機在私有財產附近交叉的問題。1989年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規定,警察可以使用直升機窺視半私人區域——例如,房屋的後院——而無需事先獲得搜查令。這是否為當地執法部門開了綠燈,讓他們可以在特定社群上空部署配備高畫質和紅外攝像機的無人機直升機隊?
一些立法者聲稱,公民在自己的財產上享有免受無人機侵犯的隱私權。“如果你有私人土地,即使從空中,你也有合理的隱私期望,”猶他州共和黨眾議員傑森·查菲茨說。
德克薩斯州共和黨眾議員路易斯·戈默特沿著這個思路問道,是否有任何法律禁止土地所有者擊落在其財產上空盤旋的無人機。維拉塞諾指出,土地所有者將對因擊落造成的任何傷害負責,但威斯康星州共和黨眾議員弗蘭克·森森布倫納迅速指出,聽證會時間已到,並在對戈默特的問題做出任何額外回應之前宣佈休會。
這場辯論的草率結束強調了一個資訊,即圍繞無人機使用的合法性問題仍然懸而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