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普斯猴子審判:有罪

7月21日是1925年臭名昭著的斯科普斯“猴子”審判的宣判日。陪審團在田納西州代頓市做出裁決,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犯有在其高中向學生教授進化論的罪行,為此,他被處以 100 美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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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是1925年臭名昭著的斯科普斯“猴子”審判的宣判日。陪審團在田納西州代頓市做出裁決,約翰·托馬斯·斯科普斯犯有在其高中向學生教授進化論的罪行,為此,他被處以 100 美元的罰款。

在斯科普斯最初被指控犯有輕罪後,法律訴訟很快演變成一場作秀審判,一方是渴望“戲劇化他們反對進化論的鬥爭”的原教旨主義宗教領袖,另一方是致力於推進“人類對自己和所居住世界的理解”的人們。 這些引語來自芝加哥大學人類學教授費伊-庫珀·科爾,他被著名的公民自由律師克拉倫斯·達羅招募為辯方的專家證人。 科爾的文章,記錄了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最引人入勝的里程碑之一,於 1959 年 1 月為我們撰寫,可從《大眾科學》檔案館獲取,網址為 https://sciam.tw/article/a-witness-at-the-scopes-trial/

這場審判,正如它在通俗媒體中所展現的那樣,令全國震驚。 最終,陪審團沒有被說服(11 名陪審員是原教旨主義者),他們做出了有罪判決。 然而,勝利屬於進化科學。 正如科爾所說,“沒有任何壓制企圖產生過如此令人印象深刻的適得其反的效果。 在審判前只有一個人對進化論感興趣的地方,在審判結束後,有很多人在閱讀和詢問。” 到 1967 年,田納西州已經足夠進步,可以從其法規中刪除這項有缺陷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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