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上週,我進行了一次去大城市的實地考察,參加了憂思科學家聯盟和喬治·華盛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的會議,“FDA 的十字路口”。 我非常尊重 UCS 及其為保持科學非政治化所做的努力,這也是我撰寫和談論過的一個話題。 他們非常友善地提供了FDA 十字路口網路直播,所以我在這裡只分享一點。
閱讀枯燥的事實和報告是一回事,將問題具體化並更生動地理解問題的嚴重性是另一回事。
首先發言的是瑪格麗特·漢堡博士,她擔任 FDA 局長,這是一項令人羨慕的任務,因為她要面對一個固執的國會和挑剔的公眾。 FDA 負責監管食品安全、藥品、分銷鏈、藥物和器械——這些佔消費者支出的 25%。 他們試圖僅用約 10,000 名員工來完成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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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我感到不寒而慄的是,80% 的活性成分和 40% 的成品藥是在國外生產的,幾乎沒有監管。 因此,受到汙染的藥物問題日益嚴重,例如導致多名患者死亡的肝素醜聞和假冒偽劣。 我一直不明白為什麼這似乎不是一個明顯的國家安全優先事項。
會議的大部分內容都集中在處方藥使用者付費法案 (PDUFA) 上,該法案是 FDA 的主要資金來源,並且即將續簽。 根據 PDUFA,製藥公司支付年度費用,以及他們銷售的每種處方藥產品的費用,以換取預期的快速審查時間表。 對於器械也有一個類似的,但規模小得多的計劃,即醫療器械使用者付費法案 (MDUFA)。 一個反覆出現的主題是,這些費用也構成衝突,因為 FDA 工作人員感到有壓力要倉促批准藥物或器械以滿足這些時間表,從而使安全性成為次要考慮因素。
同樣令人不安的是,戴安娜·祖克曼和其他人提醒我們,醫療器械的監管是多麼的少。 II 類或“中等風險”器械,例如髖關節或膝關節置換物,或用於防止血栓流向肺部的下腔靜脈 (IVC) 過濾器,僅需“基本上等同於”已上市的器械即可——無需臨床試驗、製造商檢查或其他研究。 高風險或 III 類器械(例如起搏器)可以僅根據一項小型試驗獲得批准。 因此,FDA 批准的所有器械中有 15% 後來被召回,這不足為奇。 令人震驚的是,僅在 2010 年,就有近 5 億件器械因高風險而被召回。
如果至少要求進行上市後研究、註冊和監測,所有這些問題都可以更早地被發現。 但審查成本很高,美國政府問責署估計,FDA 在每次 PMA(上市前批准)器械 III 類審查中損失 700,000 美元。 一種選擇是將器械審查費用提高到與藥物相當的水平。 目前,新藥申請的使用者費用為 180 萬美元,而 PMA 器械的費用為 220,000 美元,而 510(k) 器械(製造商認為“基本上等同於”市場上已有的器械)的預先通知和 FDA 批准費用僅為 4049 美元——儘管等同性似乎是見仁見智的。 不幸的是,從歷史上看,FDA 工作人員一直面臨壓力,要求批准新藥和器械以支援“創新”,而不是專注於安全性。
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麗塔·雷德伯格博士進一步批評了器械審批流程,她指出,許多研究設計不佳,資料分析做得不好,或者依賴替代終點,而不是有意義的患者結局。 她還強調需要按性別分解療效和安全性結果。 儘管 FDA 的婦女健康辦公室強制要求進行此項分析(自 1994 年以來),但性別特異性差異經常被忽視——例如,在 28% 的心血管器械研究中。 然而,在一項關於 Thoratec Heartmate II 左心室輔助裝置 (LVAD) 的研究中,女性發生中風的風險高出 3 倍,感染和出血的風險也更高。 已發表的資料未包括性別特異性分析。
另一個需要上市後監測(以及要求進行初步臨床試驗)的可怕例子是下腔靜脈 (IVC) 過濾器。 這些“傘狀物”被放置在有肺栓塞(可能致命的肺部血栓)風險的患者體內,但他們同時也有抗凝藥物引起高出血風險。 賓夕法尼亞州的一項研究發現 IVC 的斷裂率為 25%,並且在幾例病例中栓塞到心臟。 IVC 被認為是 II 類器械——中等風險——因此在 510(k) 批准下,無需臨床安全或有效性資料即可獲得批准。 可能會有人問,為什麼在 FDA 釋出報告警告醫生這些問題之前,就發生了 921 起不良事件病例。
在其他情況下,需要更長時間的隨訪才能發現問題。 例如,在批准 3 年後,發現 Medtronic Sprint Fidelis 可植入心律轉復除顫器(ICD) 導線斷裂率很高,導致死亡。 這兩個例子都說明了在這種“基本上等同”的幌子下加速批准的問題。 事實上,今年夏天,醫學研究所 (IOM) 建議完全廢除 510(k) 流程,並指出這樣的510(k) 器械尚未被證明是安全或有效的。
那麼,為什麼允許這些有問題的器械開發流程和批准繼續存在呢? 只需要追蹤資金流向即可。 器械對相關方來說利潤巨大,從發明者和製造商到植入器械的外科醫生或放射科醫生。(請注意,醫療保險和保險公司對程式的報銷率遠高於“思考”亞專科。)僅在美國,器械每年的成本就達 760 億美元,除顫器和人工髖關節等器械的利潤率超過 20%。 彼得·格羅內維爾德博士表示,“在 2003 年至 2006 年間,植入 65 至 84 歲醫療保險患者體內的藥物洗脫支架花費了醫療保險 49.7 億美元,佔冠狀動脈疾病患者總成本增長的 89%。 ICD 造成的醫療保險心力衰竭人群的成本增加為 8.93 億美元,佔該人群治療總成本增長的 29%。”
器械也為社群及其立法者帶來了利潤。 在《紐約時報》上個月的一篇尖銳文章中,巴里·邁耶將注意力集中在明尼蘇達州眾議員埃裡克·保爾森身上,他推動國會進一步放寬 FDA 器械審批流程。 次月,他的競選委員會巧合地收到了來自高度關注此類立法結果的團體(器械開發商的風險資本家)的 74,000 美元捐款。 在過去五年中,這種旨在放寬器械監管的有針對性的政治捐款總額超過 330 萬美元。 隨著醫療器械使用者付費法案即將重新審議,遊說活動的步伐加快了。 僅在今年第二季度,醫療器械行業就花費了近 2800 萬美元遊說立法者,就各種問題進行遊說。
國會已經舉行了幾次關於 FDA 對器械審批影響的聽證會——再次將重點放在速度而不是安全性上。
不幸的是,患者無法免受有缺陷器械的侵害,因為最高法院在 Riegel 訴 Medtronic 案中裁定,如果製造商的器械獲得了 FDA 的上市批准,則不能根據州法律起訴製造商。 結果,數千起索賠被駁回。 相比之下,在 Wyeth 訴 Levine 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沒有支援優先購買權的主張,即聯邦法規優先於州法規。 因此,就目前情況而言,器械製造商沒有謹慎關注安全性的動機,因為他們可以免受後果的影響。 幸運的是,《2009 年醫療器械安全法案》已在國會兩院提出,該法案將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並追究器械製造商對產品缺陷的責任。 由於受到行業的反對,截至 2010 年 5 月,該法案仍處於委員會擱置狀態。(參考文獻 36)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醫療器械註冊系統跟蹤產品的故障或併發症發生率,使比較易於獲得。 美國沒有此類全面的器械註冊系統。
與藥物試驗相比,器械試驗可能存在更多的經濟利益衝突問題,因為臨床醫生或發明者可能在器械中擁有重要的股權利益,並且由於他們的技術技能,他們是初始器械開發團隊的重要成員。
那麼,可以做些什麼呢?
我完全同意專家組的結論
對器械(尤其是高風險器械)的上市前評估應要求進行更嚴格的、盲法的臨床試驗和資料分析,而不是以“基本上等同”為由獲得豁免。 受試者應包括目標患者——在年齡、性別、種族和合並症方面進行匹配,而不是為了顯示不切實際的良好結果而精心挑選。
需要加強對舉報人的保護,而不是破壞當前有限的保護。 應明確和加強利益衝突法規; 患者倡導團體也應披露其行業支援。 國會聽證會應保持平衡並強調科學投入……可以夢想一下,不是嗎?
圖片來源:圖 1 GMTA; 圖 2 未來犯罪; 圖 3 NIH,圖 4 Wikimedia Commons 上的 Madhero88,圖 5 Clay Bennett 和《基督教科學箴言報》,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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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澄清和更新
Medtronic Sprint Fidelis 是在 PMA 加速審查流程下而不是 510(k) 流程下獲得批准的。
然而,雖然它不是 510(k) 審查,但 FDA 的這次審查是類似的。 事實上,根據 FDA 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科學副主任 William Maisel 博士的說法,這款 Medtronic 心律轉復除顫器 (ICD) 導線於 2004 年獲得 FDA 批准,“依據是臺架測試,但沒有人體臨床資料。” Maisel 博士進一步評論說,“美敦力未能注意到 [小型前瞻性上市後] 研究——包括不到 100 名患者,隨訪 2 年——其效力嚴重不足,無法檢測到 Fidelis 的斷裂率甚至只是中等程度的增加……”
今天,司法部宣佈,美敦力已同意向美國支付 2350 萬美元,以解決其違反《虛假申報法》的指控,指控內容為,該公司將與上市後研究和器械註冊相關的醫生付款用作回扣,以誘使醫生植入該公司的起搏器和除顫器,司法部今天宣佈。 美敦力在民事和解中未承認有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