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良知與拒絕之間的鬥爭,或者說個人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鬥爭,由來已久,並且不限於生殖選擇。它也構成了民權裁決的基礎——禁止歧視和隔離,以及基於種族或宗教的歧視。不幸的是,關於基於性取向的歧視的鬥爭仍在繼續。
在《貝尼特斯案》中,北海岸婦女保健醫療集團的醫生拒絕為貝尼特斯女士提供不孕不育治療,因為她是女同性戀,“聲稱他們個人的保守基督教信仰賦予了他們權利,可以拒絕向異性戀患者提供他們通常提供的護理。” 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釋出了一項“一致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即女同性戀者有權獲得與其他患者相同的待遇,憲法對宗教自由的保護並不能為非法歧視開脫”。
“良知”或個人信仰也被用來拒絕為 HIV/AIDS 患者提供護理。我在 HIV-AIDS 被認識之前很久就開始行醫,當時人們對它的傳播知之甚少。我清楚地記得患者和想要拒絕為 AIDS 患者提供護理的醫護人員的掙扎——要麼是因為他們的宗教信仰,要麼是因為他們自己害怕生病。 儘管有這些擔憂,人們仍然要求醫護人員照顧所有人,並將患者的需求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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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直對醫生的行為抱有社會期望,並假定他們會將患者的需求放在首位。 例如,英國藥劑師威廉·博格赫斯特在 1666 年倫敦大瘟疫期間寫道, “每個人,只要從事某個職業或擔任任何職務,都必須承擔其全部職責,包括好的和壞的、快樂的和痛苦的、有利的和不便的,而不是挑挑揀揀;因為牧師必須佈道,船長必須戰鬥,醫生必須照顧病人……”
1847 年的 AMA 規範同樣強調了醫生的治療義務,“當瘟疫流行時,醫生有責任面對危險,繼續努力減輕痛苦,即使冒著生命危險也在所不惜。” 後來,這一點被修改為更加重視醫生,醫生“除緊急情況外,有權自由選擇為誰服務”。 尤其是在 HIV/AIDS 時代開始之後,人們的共識是,醫生這一職業帶來的任何益處和地位,也伴隨著獨特的社會責任。
最近,在 SARS 和埃博拉疫情期間,以及在卡特里娜颶風等災難之後,良知和責任問題再次成為焦點。 在一篇深思熟慮的文章 “劇烈傳染病與醫護人員的護理義務範圍” 中,丹尼爾·索科爾對患者、患者家屬和其他責任等相互競爭的義務進行了更為細緻的探討。 因此,他認為,必須將患者需求的義務置於其他責任的背景下,尤其是風險程度的背景下。
在每個關於治療義務的歷史案例和討論中,唯一的例外都與醫護人員的個人風險有關,通常是由於流行病。 從未出現過因冒犯提供者的信仰而受到認可的拒絕護理的情況——甚至包括對(流產)婦女的急診醫療護理。
可以在婦女的醫療保健問題與我們社會中一些人認為在道德或宗教上令人反感的其他問題之間進行一次發人深省的比較。 在一篇精彩的文章 《並非所有選擇都是自由的》 中,路易斯·A·魯普雷希特恰如其分地總結道,“應該提出的問題是,為什麼美國天主教主教會在避孕問題上投入如此多的精力和金錢和時間,而對於死刑、國家支援的酷刑或美國參與長達十年的兩場先發制人的戰爭,卻沒有類似的公開抗議。 顯然,這場辯論不僅僅關乎第一修正案。 它關係到世界上最強大的父權制宗教組織之一——請務必記住,主教們都是男性,無一例外——完全反對婦女的性平等和自主權。”
1985 年,一位北卡羅來納州居民拒付一美分稅款,以抗議死刑和對維爾瑪·巴菲爾德的處決。 他聲稱“出於道德和宗教原因,他對州政府提供的服務持反對意見,因此要求宗教豁免,免於為此付費。 州政府在 1985 年春天給出的答覆很簡單:你不能挑挑揀揀你所支付的服務,無論出於何種原因。”
天主教醫院在美國提供 20-30% 的住院護理。 宗教醫療系統獲得了超過 450 億美元的公共納稅人資助資金,包括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資金。 例如,天主教健康協會也作為“非營利性慈善”組織獲得了鉅額稅收減免。 因此,宗教附屬的醫療系統對醫療保健具有巨大的影響,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它們通常是唯一的提供者。
特別是鑑於 1985 年法院在死刑稅收案件中做出的裁決——“你不能挑挑揀揀你所支付的服務,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並且考慮到他們收到的鉅額公共資金,是否應該允許宗教醫療機構將其信仰強加於他人? 他們的信仰是否應該凌駕於重病患者的醫療需求之上,而這些患者可能沒有其他地方可以獲得護理? 僅僅基於個人信仰提出這樣的要求是史無前例的。
拒絕條款剝奪了我們患者所需的護理。 它們不是良性的條款,也不是委婉地稱為“良知”條款的條款。 相反,它們是不合理的條款,逃避了將患者放在首位的專業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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