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本研究倫理系列以丹·馬金森參與明尼蘇達大學抗精神病藥物臨床試驗的故事、他在2004年參與研究期間的自殺事件以及後續事件為案例,探討臨床試驗行為的各個方面。在之前的文章中,我研究了“良好臨床實踐”和倫理問題:知情同意,研究人員的責任和利益衝突。然後我檢查了大學的回應,然後轉向了仔細記錄知情同意的重要性。接下來,我解釋了丹的故事如何將我從單純地將其視為臨床試驗倫理的客觀案例課程,轉變為倡導對明尼蘇達大學進行獨立調查的人。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我分享了對明尼蘇達大學總法律顧問馬克·羅滕貝格離職前往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擔任類似職位這一訊息的反應。最近,我已要求CAFE和CATIE試驗的主要研究者傑弗裡·利伯曼博士回應人們對該試驗的倫理和行為提出的擔憂。
還記得明尼蘇達大學總法律顧問馬克·羅滕貝格宣稱大學是無辜的,並表示卡爾·艾略特博士的擔憂“在過去五年中已經由聯邦、州和學術機構審查過,包括FDA、亨內平縣地方法院、醫療實踐委員會和明尼蘇達州司法部,以及大學及其IRB”嗎? 羅滕貝格堅持認為,“沒有人發現大學的錯誤。沒有人發現我們任何教職員工的錯誤。”
然後我們瞭解到,對肯尼女士採取糾正措施的社會工作委員會由助理司法部長本傑明·R·加布代表。(第8頁)他們引用了她承擔超出社會工作者執業範圍的任務——但這顯然是在奧爾森博士知情和支援的情況下進行的。儘管如此,對他們監督的研究行為負有法律責任的主要研究人員仍未被追究責任。
關於支援科學新聞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考慮透過以下方式支援我們屢獲殊榮的新聞工作 訂閱。透過購買訂閱,您正在幫助確保未來能夠講述關於塑造我們當今世界的發現和想法的有影響力的故事。
但是,在2005年5月17日,副司法部長邁克爾·萬塞洛寫給瑪麗·韋斯的信函對羅滕貝格先生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信中寫道,“我們也願意與您和吉姆·戈特斯坦合作,起草一些擬議立法,以解決導致您兒子死亡的一些系統性問題。” 這項立法於2009年獲得透過,被稱為“丹法案”。該法律禁止將大多數受承諾協議約束的患者招募到臨床試驗中。
還記得“羅滕貝格要求大學的學術自由和任期委員會處理“[w]關於大學教職員工在解決針對特定大學教職員工研究活動的、在事實上不正確的攻擊中的集體作用是什麼?”的問題——這個問題似乎既指責艾略特進行了“在事實上不正確的攻擊”,又呼籲採取某些未指明的行動來“解決”這些攻擊。”
在給相關教職員工的一封自我免責的信函中,董事會指出,FDA、明尼蘇達州司法部長和明尼蘇達州醫療實踐委員會先前已進行調查並得出相同的結論。 董事會聽從了羅滕貝格的說法,羅滕貝格再次在其辯護中提到了司法部。
羅滕貝格斷言司法部長辦公室調查了馬金森案件,並且沒有發現大學的錯誤,但這裡存在一個小問題——我們現在有確鑿的證據表明這種情況從未發生過。在最近釋出給丹的母親瑪麗·韋斯的一封信中,司法部長辦公室確認“尚未對您兒子接受的護理進行任何獨立調查或裁定”。
鑑於確認馬克·羅滕貝格的陳述充其量具有誤導性,也許現在是卡勒校長重新考慮他對總法律顧問工作的辯護並支援獨立調查的時候了。
許多倫理學家、大學教職員工和相關公民(超過2700人)呼籲州長馬克·戴頓任命對明尼蘇達大學的精神病學研究進行獨立調查。我在此解釋了我對此的支援。您可以在此處新增您的支援。
鳴謝
“分子醫學”橫幅 © 米歇爾·班克斯
丹和瑪麗的照片由瑪麗·韋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