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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喜歡認為自己很特別,因為我們能夠推理,並且我們喜歡認為這種能力表達了人性的本質。在許多方面,這種信念塑造了我們的文明;縱觀歷史,我們一直利用所謂的理性差異來為不同種族、性別和物種之間,以及“健康”和“患病”個體之間的道德和政治區別辯護。即使在今天,人們也經常將精神障礙與非理性聯絡起來,這對患有精神障礙的人產生了非常實際的影響。
但我們真的那麼理性嗎?理性真的是區分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和沒有患精神疾病的人的標準嗎?似乎並非如此。經過幾十年的研究,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我們並不像自己認為的那樣理性,而且非理性不是例外,而是我們正常人的一部分。
那麼,理性意味著什麼?我們通常區分兩種理性。認識理性,它參與獲取關於世界的真實信念,併為我們應該相信什麼設定標準;工具理性,它參與決策和行為,併為我們應該如何行動設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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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相信我們有充分證據的事情,並且如果我們根據反對這些信念的證據改變我們的信念,那麼我們就是認識理性的。例如,我認為冰箱裡有一些酒是認識理性的,因為它是我昨晚剩下的,而且是我自己放在那裡的。但這還不夠;我也應該願意改變我的信念,例如,如果有人告訴我有人在這期間喝了它,或者如果我親眼看到冰箱裡沒有酒了。儘管有新的證據,仍然沒有其他理由相信冰箱裡有酒,這將是認識上的非理性。
當我們以適合實現我們目標的方式行動時,我們就是工具理性的——例如,當我們想要減肥時節食,或者我們努力學習以在考試中取得好成績。
相反,當一個人的信念或行為不符合理性的要求時,他就是非理性的。例如,如果一個人想要實現某個目標,但其行為卻不能導致該目標;當一個人形成沒有證據或與現有證據相矛盾的信念時;當一個人推理錯誤時等等。而且,因為我們重視理性並將其作為我們應該渴望的標準,所以非理性被理解為一件壞事。
我們不必費力就能找到非理性的信念。許多種族主義和性別歧視的信念沒有證據支援,而且眾所周知,它們對相反的證據具有抵抗力。而且,正如行為經濟學家丹·艾瑞里所觀察到的那樣,大多數人的財務決策和飲食習慣都不符合理性,因為我們的意圖和我們的行為常常不一致。我們還 - 實際上每個人都包括在內 - 經常有不一致的信念和偏好,並且我們習慣性地在推理中犯錯誤。
因此,我們似乎真的不是那麼理性。但還有更多。
人們普遍認為,理性是做出良好決策所必需的。但是來自心理學和認知科學的證據表明,這並不完全正確。
在 20 世紀 90 年代,神經科學家安東尼奧·達馬西奧提出了軀體標記假設,根據該假設,當我們做出決策,尤其是複雜或重要的決策時,在我們得出答案之前,並且在我們沒有意識到它的情況下,我們的身體會發生生理變化。這些變化與積極或消極的情緒相關,這些情緒向我們發出訊號,表明我們應該偏好哪些選擇以及應該排除哪些選擇。人們可以將這些自動化的情緒訊號視為直覺,這些直覺是透過我們過去將某些情況與積極或消極的結果聯絡起來而產生的。就像當您需要減肥並且節食的想法讓您感到不快時:未來減肥的優勢所引發的自動積極情緒會幫助您做出決定,以忍受節食所涉及的所有不愉快。根據達馬西奧的說法,這些自動情緒反應可以提高決策的準確性和效率。
最近,哲學家兼 PERFECT 專案負責人麗莎·博託洛蒂提供了證據,表明雖然我們傾向於在我們做出決定後合理化我們的決定,但我們不是主要透過理性思考做出選擇。相反,我們的大多數決策都涉及情緒和直覺,而且通常,這些過程會比透過推理我們的選擇所獲得的結果更好。
然而,這些不僅僅是值得知道的有趣事實,它們也很重要,因為在對理性給予如此重要的意義的同時,又對理性持有錯誤的信念,可能會產生不良後果,就像精神健康領域的情況一樣。
世界衛生組織的《國際疾病分類》和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為精神疾病的精神病學診斷設定了標準,它們將許多精神疾病描述為涉及偏離理性。這意味著理性在什麼被認為是精神疾病,以及因此在我們判斷誰患有精神疾病以及我們如何對待他們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最近的工作中,吉莉安·克雷吉和麗莎·博託洛蒂探討了非理性與精神疾病的聯絡的法律和倫理意義,並質疑非理性是將精神健康與精神疾病區分開來的觀點,以及非理性的人無法做出良好決策的觀點。
正如我們所見,雖然人們常常認為將精神健康的人與精神疾病患者區分開來的是後者在認識上是非理性的,但似乎普通人——這意味著我們大多數人——在認識上是非理性的。因此,僅憑這一點還不足以認定某人患有精神疾病。但更重要的是,似乎精神障礙甚至並非總是以認識上的非理性為特徵。例如,患有焦慮症、抑鬱症和人格障礙的人並不總是在認識上是非理性的。
工具理性呢?為了質疑工具理性是否是精神障礙的特徵,麗莎·博託洛蒂在她的關於非理性的書中提出了患有精神障礙但顯然蓬勃發展的個人的反例。例如,她引用了“成功的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經歷中發現積極意義的運轉良好的個體)和“成功的精神病態者”(表現出精神病態人格的核心特徵但在生活中取得成功的人)。
這很重要,因為我們傾向於將非理性等同於精神障礙,並認為精神障礙會損害人們做出理性選擇的能力,這對有關患者權利和責任的決定,以及與精神病學診斷相關的社會汙名具有重要影響。
在精神病學中,如果認為有必要不顧患者的權利,可以推翻患者的權利。例如,可以不顧患者在醫療保健某些方面的意願,以保護他們。此外,精神病學診斷本身有時仍然被認為足以允許我們不顧患者的意願,或者使一個人不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是,如果非理性不一定是精神障礙的一部分,並且許多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有能力為自己做出決定,那麼使用精神病學診斷作為缺乏決策能力的倫理和法律上的問題是存在問題的。
此外,基於非理性區分精神健康和精神障礙會導致精神健康汙名化。透過將一部分人群與其餘人群區分開來,並將其標記為“非理性”,人們會堅持認為患有精神障礙的患者在理性方面與其餘人群本質上有所不同,因此能力較差,應該避免,不能被賦予責任等。這種“他者化”有助於增加“我們”和“他們”、“健康”和“患病”之間的分離,在公眾和被診斷為患病的人的眼中,助長了一種導致邊緣化和汙名化的心態。
當然,如果一個人的現實接觸或決策能力受到嚴重損害,我們可以合理地提出責任或限制自主權的問題。而且,當然,某些形式的非理性比其他形式更難理解。儘管如此,鑑於我們目前所知,我們仍然堅持認為我們主要是理性的,這本身可能是一種非理性的信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