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當一個沒有犯罪記錄的人犯下令人不安的暴力犯罪時,這令人感到不安。也許他刺了他女朋友40刀,然後把她的屍體扔在沙漠裡。也許他爬到鐘樓頂部,槍殺了無辜的路人。或者,也許他在紅燈時從車裡爬出來,用突擊步槍的26發子彈幾乎將一名毫無防備的警察斬首。也許他甚至淹死了自己的孩子。或者槍擊了美國總統。
這種震驚是顯而易見的(注意:這些都是真實案例)。我們鄰居、在我們前面排隊結賬的人,我們自己(!)都有可能做出如此可怕的事情,這個概念深深地觸動了我們的思想。我們想知道,“發生了什麼?這個人到底怎麼了?”
畢竟,在過去的20年裡,被告下班後就回家陪家人——他為什麼要去搶劫那家酒品店?是什麼讓他扣動了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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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當我被傳喚參加陪審團時,這個問題讓我感觸很深。當我去縣法院時,我想知道是否會被要求對像上面那樣的死刑謀殺案做出裁決。作為一名年輕的神經科學家,這個前景讓我感到不安。
在審判中,被告的律師可能會辯稱,在犯罪時,他的決策能力減弱了,他沒有完全自由地選擇是否犯罪。他們可能會引用某種形式的神經科學證據來論證,在犯罪時,他的大腦沒有正常運轉。陪審團和法官必須決定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根據杜克大學的妮塔·法拉哈尼(Nita Farahany)最近的一項研究,在2005年至2012年間,約有1600起刑事案件在辯護中提出了神經科學證據。關於辯護是否能勝訴的問題,法拉哈尼告訴《大西洋月刊》的格雷格·米勒,“從百分比來看,人們在有神經科學的情況下似乎比沒有神經科學的情況下表現得稍微好一些。” 從理論上講,神經科學對法律程式的影響是完全合理的。神經科學可以而且應該為法律系統如何考慮行為提供資訊。
我同意——在某種程度上。在為法醫精神病學教科書撰寫的一篇論文(《法醫精神病學和心理學實踐》)中,亞歷山大·韋斯特法爾(Alexander Westphal)、斯賓塞·希金斯(Spencer Higgins)和我一致認為,神經科學可以提供很多東西。但我們也討論了法院在使用神經科學證據(特別是神經影像學)來理解行為方面存在的一系列缺陷和侷限性。
當我在排隊透過金屬探測器時,我反思了我們的論文,特別是法律系統和神經科學在處理人類行為方面的方法有何不同,以及這種差異給陪審團帶來了不合理的負擔。
我們的“陪審員入門”影片指示我們尋找案件某些方面的合理懷疑。如果我們發現任何合理懷疑,我們就應該判被告無罪。
陪審團評估案件的兩個方面是否存在合理懷疑:被告是否實際犯下了罪行(法律上稱為actus reus)以及在犯罪發生時,被告是否明白他或她正在做錯事*(法律上稱為mens rea)。即使有完美的證據表明被告確實犯下了罪行,如果他沒有意圖或明知犯罪,他也不是完全有罪。
mens rea的缺失減輕了被告的刑事責任,使他有權獲得較輕的刑罰:例如,終身監禁而不是死刑。特別令人信服的缺乏mens rea或精神缺陷可能導致陪審團判定被告“有罪但精神錯亂或患有精神疾病”。
坐在“僅限咖啡”的區域,我認為如果actus reus被證實——如果被告真的犯下了像我上面引用的那些令人震驚的暴力犯罪——那麼存在某種大腦異常幾乎是理所當然的。正常人不會刺傷他們的女朋友或岳母。他們不會槍殺無辜者或向總統開槍。異常行為反映了異常的大腦功能,因此,求助於神經科學來解釋犯罪行為是合理的。
但是陪審員被指示評估的不是大腦功能的異常本身,而是自由意志的能力,法院認為這是mens rea所必需的。這很重要。
根據最高法院(莫里塞特訴美國案(1952年))的說法,“對人類意志自由的信念以及正常人在善惡之間進行選擇的能力和責任”是美國法律體系在處理懲罰、量刑和監禁問題時“普遍”、“持久”和“本能”的基礎。這種說法肯定了自由意志,但沒有明確否認自由意志的哲學對立面:決定論。
為了消除任何歧義,最高法院(美國訴格雷森案(1978年))斷然宣佈,“對人類行為的決定論觀點……與我們刑事司法系統的基本原則不一致。”簡而言之,法律責任要求自由意志的存在,如果某種東西——無論是大腦異常、藥物還是環境——阻礙或妨礙了自由意志,法律責任就會減輕。
坐在紐黑文縣法院,最高法院的這些宣告對我來說變得真實起來。如果我是一名陪審員,我會被問到,是否存在合理懷疑,即個人是否完全擁有自由選擇是否犯罪。我可能必須評估支援或否認這一說法的神經影像學證據。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法院處理自由意志的方式與神經科學的“普遍”——但非本能的——原則不相容,即行為是大腦功能的最終產物。
大腦功能是由生化反應產生的,這些生化反應是由遺傳和環境因素相互作用塑造的。因此,大腦不是自由的,因此,人類行為也不是自由的。
事實上,神經科學表明,儘管我們有直覺,但自由意志可能根本不存在。神經科學不能最終證明自由意志不存在,但每一項報告基因、環境和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相關性的研究都增加了人們日益增長的合理懷疑,即我們每個人都在掌管著一個主權思想,我們在法律面前是獨立和平等的。
在我們的論文中,我們承認神經科學和法律之間的僵局,並提出了一個框架,可以避開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辯論。
考慮一下我妹妹的吉娃娃犬佩妮是否具有道德能力,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否具有刑事責任。儘管佩妮有獨特的個性和智力等等,但很難認為佩妮在道德上或刑事上負有責任。用神經科學術語來說,佩妮沒有產生這種行為的大腦區域。
佩妮在道德上不負責任——而且不是她自己的錯:她的基因沒有產生一個能夠進行微妙道德判斷的大腦,所以我們並不太擔心佩妮是否“自由”承擔道德責任。
如果佩妮缺乏道德責任所需的大腦區域,那麼我們人類的成員也可能因某種發育過程(如遺傳或環境異常)或後天過程(如中風或腫瘤)而缺乏這一神經系統的一部分,這似乎是合理的。
在沒有完全發揮作用的道德中心(例如,克呂弗-布西綜合徵)的情況下,道德推理的充分表達是不可能的,就像在沒有完全發揮作用的語言中心(例如,失語症)的情況下,言語的充分表達是不可能的一樣。
當我們考慮到神經中心對於道德行為是必要的時,詢問大腦功能是自由的還是被決定的就偏離了重點:如果沒有產生道德判斷的大腦中心,道德判斷就根本不可能發生。
有充足的合理懷疑表明任何人都有自由意志。刑事責任問題應該在於,被告是否擁有產生道德行為所需的大腦中心,如果沒有,社會是否可以提高或恢復這些能力。但這並不是陪審團的任務。
這些神經系統是被決定的還是自由的並不重要,但是某人是否擁有所需的神經系統以及它們是否正常運作非常重要。
在我喝了幾杯咖啡,並焦急地搓著手之後,法官(不幸地?)解除了我的陪審團職責。我離開時堅信,為了讓神經科學和法律系統進行有意義的溝通,其中一方需要改變他們對行為的“普遍”方法。我想知道會是哪一方。
*編者注:這篇文章的原始版本中對“mens rea”的描述是不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