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法案:要求公眾為科學知識支付兩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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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最近,科學部落格圈圍繞《研究成果法案》展開了熱烈的討論。這項在美國提出的立法,可能會對科學成果的開放獲取出版產生重大影響。約翰·杜普伊斯對相關博文進行了精彩的彙總。 我想就其首要的倫理問題補充一些看法。

這是《研究成果法案》的文字

任何聯邦機構不得采納、實施、維護、繼續或以其他方式參與任何政策、計劃或其他活動,如果該政策、計劃或活動——

(1)在未經該作品出版商事先同意的情況下,導致、允許或授權網路傳播任何私營部門的研究作品;或

(2)要求任何實際或潛在的作者,或該實際或潛在作者的僱主,同意網路傳播私營部門的研究作品。...

在本法案中

(1)作者——“作者”一詞指撰寫私營部門研究作品的人。該術語不包括在美國政府部門正常履行職責的官員或僱員。

(2)網路傳播——“網路傳播”一詞指透過網際網路或封閉、有限或其他數字或電子網路或安排,分發、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或傳播私營部門的研究作品。

(3)私營部門研究作品——“私營部門研究作品”一詞指旨在學術或科學出版物中發表的文章,或任何版本的此類文章,該文章不是美國政府的作品(如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1條所定義),**描述或解釋全部或部分由聯邦機構資助的研究,並且商業或非營利出版商已對其做出或已達成協議以做出增值貢獻,包括同行評審或編輯。** 該術語不包括在研究過程中例行要求建立並直接提交給資助機構的進度報告或原始資料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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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體強調為後加。)

讓我們從最基本的層面來考慮這個問題。如果公共資金被用於資助科學研究,公眾是否有合理的期望,認為這項研究產生的知識將與公眾共享? 如果沒有,為什麼不呢?(公眾僅僅是為了支撐經濟的這個部門和/或讓科學家們有事可做,才將稀缺的公共資金分配給科學知識建設嗎?)

假設公眾有權分享建立在公共資金之上的知識,公眾是否應該為了從私營部門期刊獲取這些知識(每篇文章大約 30 美元)而付費? 《研究成果法案》的文字表明,這些私營部門期刊以同行評審和編輯的形式為他們發表的研究增加了價值。 然而,請注意,科學期刊的同行評審通常是由相關領域的其他科學家免費完成的。 當然,期刊編輯需要能夠找到一些可能的同行評審候選人,給他們傳送電子郵件,並獲得他們的合作,但這裡同行評審增加的價值是由志願者貢獻的。(請注意,我參與過的唯一一次同行評審並獲得報酬的情況是為聯邦機構評審撥款申請。換句話說,政府不認為同行評審應該是免費的……但營利性出版機構可以免費獲得勞動力,並聲稱透過它增加了價值。)

也許編輯增加了一些價值,儘管私營部門期刊的編輯因偏愛引人注目的結果,以及偶爾為了發表這些引人注目的結果而破壞自己的同行評審過程而受到批評。 但人們在某種程度上達成了共識,即科學家在同行評審中(以及在研究結果的發表後討論中)發生的互動才是使之成為科學知識的原因。 也就是說,同行評審被認為是科學不可或缺的增值步驟。

公眾已經非常容易認為,用於資助科學研究的公共資金是被浪費的錢。 如果公眾不得不再次付費才能獲取他們的稅款已經支付過的研究成果,他們很可能會感到惱火。 如果他們覺得科學界狡猾地逃避了履行其為公眾利益分享知識的義務,他們的感受並沒有錯。(如果他們覺得他們的政府在這方面沒有履行對公眾的倫理義務,他們的感受也沒有錯,但目前又有誰對他們的政府抱有很高的期望呢?) 理所當然憤怒的公眾可能意味著用於科學研究的公共資金減少——這意味著科學家們有務實的以及倫理方面的原因來反對《研究成果法案》。

而且,無論《研究成果法案》是否在美國成為法律,也許科學家們將公共資助的知識與公眾分享的倫理義務應該讓他們更認真地思考——無論是個人還是作為一個專業團體——將他們的文章提交給私營部門期刊,或同意為私營部門期刊進行同行評審投稿,是否真的與履行這些義務相符。 私營部門期刊之外還有其他選擇,例如開放獲取期刊。 認真對待這些替代方案可能需要重新思考私營部門期刊的聲望,以及這種聲望的衡量標準如何在關於僱用、晉升和研究經費分配的決策中發揮作用,但有時你必須做一些工作(無論是個人還是作為一個專業團體)來履行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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