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在我定期教授的“科學倫理”課程中,學生們會花大量時間透過撰寫案例研究的回覆來磨練他們的倫理決策技能。(最近的一篇文章闡述了我們處理這些案例的基本策略。)在一個學期的時間裡,我的學生對案例的回覆為我提供了關於他們倫理決策發展的相當好的資料。
他們也不時提出一些讓我說“嗯……”的主張。
這是一個這樣的主張,最近在一個案例中提出,該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位在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的研究評審組(即,一個評估提交給NIH的資助申請優劣的委員會)任職的科學家,她必須決定如何回應她在一份申請中發現的剽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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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有價值的專案獲得資助,而不是懲罰科學家的剽竊行為。
基於這一主張,該學生認為,研究評審組成員是否必須就剽竊行為向NIH提交正式報告尚不清楚。
我認為這個主張很有意思,儘管我認為我們最好稍微剖析一下它。例如,什麼算是有價值的專案?
擬議的研究如果成功,能夠為我們共享的科學知識體系貢獻新的知識,這是否就足夠了?研究產生的預期知識是否需要重要,如果是,根據什麼標準?(顯然適用於緊迫的問題?增進我們對世界某些部分的基本理解?令人驚訝?解決正在進行的科學辯論?)提案是否需要傳達證據,表明提案者很有可能成功進行研究(因為他們擁有科學技能、機構資源等)?
剽竊是否可以作為反對此處價值的證據?
如果我們認為應該評估的是提案而不是提案者,也許我們會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答案。即使提案者在學術誠信方面被認為不足(因為她似乎不知道如何正確引用他人的文字或想法,或者即使知道如何也不在乎這樣做),也許擬議的研究設計良好,有可能成功,並且有可能對該領域的知識做出重要貢獻。
但是,聯邦資助者(如NIH)的期望之一是,獲得資助的科學家的研究結果將被撰寫出來並在科學文獻中分享。 除此之外,這意味著提案者需要看到專案成功完成(包括髮表結果)的科學技能之一是在不違反誠實學術基本標準的情況下進行寫作的能力。一篇傳達重要結果但同時犯下剽竊行為的論文不會為NIH資助研究人員帶來榮譽。
更廣泛地說,某事(如檢測或懲罰剽竊)不是主要目標並不意味著它不是可能支援主要目標的目標。在某種程度上,在提案研究中某些型別的行為可能將科學家標記為不負責任地開展研究的壞風險,我認為資助機構在看到這些行為時標記它們,並將該資訊與其他資助機構共享是完全合適的。
同樣,在某種程度上,像NIH這樣的機構可能會因剽竊行為而懲罰科學家,它通常施加的懲罰是禁止該科學家在有限的年限內獲得資助資格。換句話說,懲罰相當於“你拿不到我們的錢,並且在接下來的N年裡你也不能再向我們申請錢。” 在我看來,這種懲罰看起來並不不成比例,並且對剽竊的資助申請者施加這種懲罰並沒有嚴重偏離確保有價值的專案獲得資助的主要目標。
但是,和往常一樣,我對大家對此的看法很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