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竊如何損害知識構建:科學家的義務(第 4 部分)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討論了為什麼捏造和偽造對科學知識構建有害。簡單來說,如果你試圖建立關於世界的可靠知識體系,那麼編造事實(而不是,比如說,仔細觀察世界並準確報告這些觀察結果)往往不會讓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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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討論了為什麼捏造和偽造對科學知識構建有害。簡單來說,如果你試圖建立關於世界的可靠知識體系,那麼編造事實(而不是,比如說,仔細觀察世界並準確報告這些觀察結果)往往不會讓你更接近這個目標。

與捏造和偽造一樣,剽竊也被廣泛認為是科學專案中的重罪,但對於為什麼它有害的解釋通常使其看起來與捏造和偽造不同型別的罪行。例如,Donald E. Buzzelli (1999) 寫道:

[P] 剽竊是剝奪科學工作者對其工作的功勞的行為,而不是敗壞記錄的問題。(第 2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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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 D, Pimple (2002) 寫道:

羅伯特·默頓提出的科學理想之一是“公正性”,認為重要的是發現,而不是誰做出發現。根據這一規範,科學家不會根據研究者的種族、宗教、性別、聲望或任何其他偶然特徵來評判彼此的工作;工作是根據工作本身來評判的,而不是根據工作者。如果我們發現愛因斯坦剽竊了相對論,對相對論理論也不會造成任何損害……

[P] 剽竊……是對科學家群體的冒犯,而不是對科學本身的冒犯。誰做出特定的發現,對於一百年後的科學來說無關緊要,但今天,對於科學家群體來說至關重要。剽竊是一種竊取功勞的方式,是在不應獲得功勞的地方獲得功勞的方式,而功勞,通常以作者身份的形式出現,是科學領域的硬通貨。對科學家(作為科學家而言)的冒犯是對科學的冒犯,從某種意義上說,剽竊對科學家的冒犯就像偽造和捏造對科學的冒犯一樣深刻。(第 196 頁)

科學在一百年後將不會在意是誰做出了特定的發現,但今天,這對科學家群體來說至關重要。剽竊是一種竊取功勞的方式,是在不應獲得功勞的地方獲得功勞的方式,而功勞,通常以作者身份的形式出現,是科學領域的硬通貨。對科學家作為科學家的冒犯是對科學的冒犯,從某種意義上說,剽竊對科學家的冒犯就像偽造和捏造對科學的冒犯一樣深刻。(第 196 頁)

Pimple 聲稱,剽竊不是一種破壞科學知識構建專案的冒犯本身。相反,這種罪行在於剝奪其他科學家因參與這項知識構建專案而應得的獎勵。換句話說,Pimple 說剽竊的問題不在於它不誠實,而在於它不公平。

雖然我認為 Pimple 識別出負責任的科學行為除了誠實之外的另一個組成部分是正確的,即對同事科學家的一種公平,但我也認為這種對剽竊的分析忽略了一個重要方面,即歪曲文字、想法、方法或結果的來源破壞科學知識構建專案。

從表面上看,剽竊雖然可能對報告被竊取的人來說是令人討厭的,但似乎不會破壞科學界對現象的評估。畢竟,我們仍然在彙集和比較許多不同的觀察報告,以確定我們對現象體驗的穩定特徵。但是,這種比較通常也涉及對話。作為知識構建專案的一部分,從最早的實驗計劃到結果發表之後,科學家們都在參與提出和回答有關體驗細節以及觀察到該現象的條件的問題。

將別人的誠實觀察報告謊稱為自己的報告,剝奪了該報告在對話中提供準確資訊的能力。很難回答關於你實際上沒有做的實驗的微小、看似微不足道的實驗細節的問題,也很難完善對別人經歷的描述。此外,這種歪曲進一步破壞了構建更客觀知識的過程,因為它未能貢獻實際的洞見,而這位科學家似乎正在貢獻自己的觀點,但實際上是在貢獻別人的觀點。而且,雖然看起來有相當多的科學家正在調集資源來理解某個特定現象,但如果其中一些科學家是剽竊者,那麼實際上正在努力解決這個問題的科學家比看起來要少。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知道的比我們認為的要少。

鑑於通往客觀知識的互主體性途徑,未能真正參與對話最終可能會使他人的某些主觀偏見保留在由此產生的集體“知識”中。

客觀知識是在科學界成員相互合作以篩選掉主觀偏見時產生的。這意味著良好科學所需的誠實超越了對已觀察到的內容以及在何種條件下進行的準確報告。由於每個人的報告都受到個人視角的塑造,因此客觀的科學知識也取決於對實際參與觀察的個人主體的誠實。因此,剽竊通常被科學家認為是科學知識的威脅較小(而更多的是“混蛋”行為),但它可能對產生客觀科學知識的專案構成與徹底捏造一樣大的威脅。

我在這裡爭論的是,剽竊一種不誠實行為,它可以直接破壞科學的知識構建專案。即使剽竊者抄襲的內容從實際收集或分析資料或從中得出結論的人的角度來看是“準確的”,但將這種貢獻與真正的作者分開意味著它在持續的科學對話中無法發揮相同的作用。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繼續討論科學家的義務,研究科學家的積極義務可能是什麼,並考察這些義務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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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zzelli, D. E. (1999)。嚴重偏離公認的實踐。《科學與工程倫理學》,5(2), 275-282。

Pimple, K. D. (2002)。研究倫理的六個領域。《科學與工程倫理學》,8(2), 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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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

給非科學領域聽眾的問題。

給科學領域聽眾的問題。

我們欠你們什麼, “我們” 到底是誰? 科學家的義務(第 1 部分)

科學家的力量和他們不應該使用的方式:科學家的義務(第 2 部分)

不要作惡:科學家的義務(第 3 部分)

剽竊如何損害知識構建:科學家的義務(第 4 部分)

科學家應該為非科學家做什麼,以及為什麼:科學家的義務(第 5 部分)

我的科學訓練欠社會什麼? 科學家的義務(第 6 部分)

你是說在我們治癒癌症之前我不能回家嗎? 科學家的義務(第 7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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