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在《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中,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您可以在此處閱讀該研究本身,以及此處關於該研究的非常全面的討論。
1. 如果您打算在同行評審的科學期刊上發表您的研究,您應該在適當的倫理監督下進行該研究。實際上,提交過程通常涉及明確宣告您已這樣做(對於人體受試者研究,提供相關機構審查委員會(IRB)的批准檔案,或 IRB 確定該研究免於 IRB 監督的檔案)。
2. 作為研究人員,您認為您的研究不會使您的人體受試者遭受特別大的傷害的判斷,不足以使該研究免於 IRB 監督。確定您的研究免於 IRB 監督的最佳方法是將您的方案提交給 IRB,並由 IRB 確定其免於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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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們判斷違反他們的知情同意(例如,不讓他們知道他們是研究中的人體受試者,而您正在操縱他們的環境,並且不給他們選擇退出您的研究的機會)本身就是對他們的傷害,這是合理的。 當我們重視自己的自主權時,當別人無視它時,我們往往會感到惱火。
4. 研究人員、IRB 和公眾無需判斷一項研究與[填寫一個特別可怕的人體受試者研究案例的名稱]一樣糟糕,就可以判斷該研究中研究人員的行為是不道德的。我們當然可以(而且應該)要求更多,而不僅僅是“不像塔斯基吉梅毒實驗那麼糟糕”。
5. IRB 對一項研究的批准意味著該研究已接受倫理監督,但這並不能保證該研究中對人體受試者的待遇將是合乎道德的。IRB 也可能會做出有問題的倫理判斷。
6. 認為您通常可以用服務條款或終端使用者許可協議來替代知情同意檔案是不合理的,因為後者應該對您潛在的人體受試者清晰易懂,而前者的編寫方式甚至律師也很難閱讀和理解。服務條款或終端使用者許可協議顯然是為了保護公司,而不是使用者。(順便說一下,其中一些使用者正值青少年早期,這意味著他們可能應該被視為“弱勢群體”的成員,應該得到更多的保護,而不是更少。)
7. 僅僅因為像 Facebook 這樣的公司可能“經常”對使用者的環境進行操縱,並不能使這種操縱在出於研究目的時自動合乎道德。這也不意味著當 Facebook 出於自身目的進行操縱時是合乎道德的。 碰巧的是,同行評審的科學期刊、資助機構和其他社會結構往往對進行人體受試者研究以建立知識的科學家提出比(例如)公司與人類互動時更高的道德標準。 這並不一定意味著我們對科學知識建設者的道德要求太高。相反,這可能意味著我們對公司的道德要求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