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和再利用:關於再利用倫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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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由於夏季課程教學和腳踝扭傷,我比平時更少關注線上事件的動態,但來自SciCurious的一封電子郵件引起了我的注意,內容是關於一位博主在他的部落格文章(以及他的一本書中)最近關於“自我剽竊”的爭議,指的是重複使用自己早期的作品。

SciCurious 徵求了我對此事的看法,以下內容與我今天早上回復她的電子郵件非常接近。我應該注意到,這些想法是在我開始使用谷歌搜尋連結或查閱正在發生的特定爭議的細節之前形成的。這意味著我談論的是我對這裡普遍倫理格局的理解,但我可能沒有涉及其他地方人們正在討論的一些具體細節。

這裡有一個廣泛的問題:博主在部落格文章中重複使用她之前發表過的材料(包括在早期的部落格文章中)是否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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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撰寫部落格的人使用部落格的明確意圖(至少他們自己清楚)是為“更嚴肅”的寫作專案——書籍、雜誌文章或任何其他形式——發展想法。我自己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過去七年多的部落格內容來撰寫我正在努力完成的教科書,並計劃類似地借鑑舊的部落格文章來撰寫至少另外兩本在我腦海中的書(如果我能把它們從腦海中提取出來並變成書本形式的話)。

這種預期結果是許多幸運的部落格作者獲得有償部落格工作的原因之一,尤其是我們這些來自學術界的人,會努力爭取對他們釋出內容的擁有權以及明確的重複使用已寫內容的權利。

因此,我通常不會將重複使用自己在部落格文章中寫過的內容判斷為自我剽竊,也不會認為是不道德的。當然,我的書將明確承認我的部落格是早期版本論點的首發地。(我的書也將承認我欠我部落格評論者的情,他們促使我更仔細地思考我釋出的問題。)

然而,如果在你寫作的環境中,你已經同意一項規則,該規則實際上說:“你為我們寫的一切都必須是嶄新的,並且之前從未在任何其他形式下發表過”,那麼你就必須不重複使用你在其他地方寫過的內容。這就是同意規則的意義。如果你認為這是一個糟糕的規則,你不應該同意它——實際上,也許你應該提出有理有據的論點來解釋為什麼這是一個糟糕的規則。然而,同意遵守規則然後又不遵守規則是不道德的。

有些平臺(包括《大眾科學》部落格網路)可以接受長期博主翻新檔案中的帖子。我曾多次使用過這個選項,儘管我通常會努力顯著更新、擴充套件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我重複使用的帖子(即使只是因為我並不總是完全同意早期那個時間切片的自己寫的東西)。

這種再利用我的公司老闆是可以接受的。這是否一定使其合乎道德?

如果它對我的讀者造成傷害,那麼它可能是不道德的——也就是說,如果你們(讀者)因我重新發布那些過去的帖子而受到傷害。但是,我認為這需要我與我的讀者簽訂某種合同(明示或暗示),規定我釋出我以前從未釋出過的想法,或者我的重新發布誤導了他們關於我在點選“釋出”按鈕時實際相信的內容。我沒有與我的讀者簽訂這樣的合同(至少,我認為我沒有),並且我對回收帖子的修訂旨在確保它們不會誤導讀者關於我相信的內容。

連結回原始帖子可能是好的做法(從使再利用透明的角度來看)……但我並不總是這樣做。

原因之一是實質性的修訂使新帖子有了很大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主張,得出了不同的結論,提供了不同的理由。舊帖子是祖先,但它不再是同一個生物了。

另一個原因是,我正在回收的一些原始帖子來自我古老的 Blogspot 部落格,在最近的 Google 更新/遷移後,我被鎖定在它的後端之外——我擔心該部落格本身可能會消失,這將使我更新的帖子連結到無處。博主傾向於將連結到無處視為非常糟糕的事情。

“自我剽竊”作為倫理問題的整個問題很有趣,因為我認為自我剽竊和合乎道德的再利用之間存在相關的差異。

畢竟,剽竊是指使用別人的文字或想法(或資料、或原始碼等)而沒有適當的署名。如果你重複使用你自己的文字或想法(或其他什麼),這不像你把它們冒充成你自己的,而它們實際上是別人的。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自我重複使用會引起人們合理的憤慨。例如,一些科學家重複使用自己的東西,以在科學文獻中製造出他們進行了比實際更多的實驗研究,或者有比實際更多的已發表結果支援他們的假設的假象。這種人為地倍增科學研究在倫理上是有問題的,因為它旨在誤導(並且確實可能成功地誤導),而不是因為所涉及的科學家沒有公平地承認早期時間切片的自己。(最近的《ACS Nano》社論很好地討論了科學出版背景下“自我剽竊”的其他問題方面。)

今日爭議的正確倫理診斷可能部分取決於新聞倫理是否禁止再利用(明確或暗示)——如果是這樣,則取決於博主是否(或在什麼條件下)算作記者。在某種程度上,這超出了一個人的部落格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內容,並且還取決於博主和讀者之間的關係。讀者可以對博主抱有什麼樣的期望?讀者應該對博主抱有什麼樣的期望?在某種程度上,部落格是一種對話(尤其是在啟用評論時),這種對話是否適合迴圈回到以前訪問過的領域,或者博主是否有義務始終開拓新領域?

而且,如果當博主回收她自己的舊內容時讀者受到傷害,那麼這種傷害的本質究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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