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要等我們治好癌症才能回家嗎?科學家的義務(第七部分)

在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探討了一個問題:那些接受公眾大量財政支援培訓的科學家(在美國,這意味著幾乎所有接受博士培訓的科學家)對提供這種支援的公眾負有什麼義務。那篇文章的重點是個人:我接受了物理化學家的培訓,由於公眾的投資,我沒有花費任何費用,但在 1994 年獲得博士學位後不久,我就停止了創造新的科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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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在《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中,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在本系列的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探討了一個問題:那些接受公眾大量財政支援培訓的科學家(在美國,這意味著幾乎所有接受博士培訓的科學家)對提供這種支援的公眾負有什麼義務。那篇文章的重點是個人:我接受了物理化學家的培訓,由於公眾的投資,我沒有花費任何費用,但在 1994 年獲得博士學位後不久,我就停止了創造新的科學知識。

從某種角度來看,這讓我成了一個失敗者,一個沒有履行對社會義務的人。

也許這種觀點讓你覺得很荒謬,但確實有一些在職科學家似乎也有這種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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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一下癌症研究員斯科特·E·克恩(Scott E. Kern)的這篇文章,其中提出了一個問題: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癌症研究人員如果週日下午沒有來實驗室,是否忽視了他們對癌症患者的義務。

克恩想知道,如果科學家能夠將他們的實驗室研究安排在週一到週五的工作周內,他們是否可能缺乏對科學研究的真正熱情。他認為,充分利用現代癌症研究設施的週末時間可能會減少資金浪費(包括設施和間接費用、工資和福利)。他認為,週末沒有在實驗室努力工作的研究人員沒有履行他們的道德義務,即儘快治癒癌症。

克恩的文章中有很多沒有根據的假設(而且並不新鮮)。我們是否知道讓每個研究科學家在實驗室投入更多的時間會增加科學回報率?或者,可能會有一個收益遞減點,額外的實驗室時間不會產生明顯的回報?是否有經濟計算來考慮每週工作 80 小時對科學家造成的潛在損害(對他們的認知能力、健康、人際關係、工作之外的生活體驗,甚至可能對科學的熱情)?畢竟,在教育和培訓研究人員方面投入了大量資源——足以讓人不希望根據《癌症生物學與治療》雜誌上提出的(沒有根據的)假設來損害這些研究人員。

當克恩進行經濟計算時,他可能還需要考慮研究活動 24/7 全速進行對設施的影響。如果沒有停機時間,裝置和設施可能會比平時更快地磨損。

克恩在這裡根本沒有考慮僱用更多研究人員每週工作 40 小時,而不是說服現有研究人員每週花 60、80、100 小時在實驗室裡

這些研究人員可能仍然會把工作帶回家(如果他們有機會回家的話)。

克恩可能會完全出於經濟原因駁斥這個建議——組織更願意為更少但可以工作更長時間的員工(提供福利)支付報酬,而不是為更多員工完成相同的工作量支付報酬。他可能還會根據這樣的觀點駁斥這個建議:那些真正有熱情進行研究以治癒癌症的人不會將他們生活中的任何事情置於進行研究和找到治癒方法之上。

但是,人們認為,克恩似乎心目中的那種熱情會驅使研究人員無論如何都去實驗室,即使面對長時間工作、報酬低、疲勞不堪的情況。如果真是這樣,那麼透過責罵那些沒有這種熱情的研究人員,讓他們為了癌症患者而工作更長時間,這如何解決問題就還不清楚。事實上,克恩可能會考慮到,鑑於有足夠熱情在週末填滿癌症研究設施的研究人員相對匱乏,有必要利用那些不想每週在實驗室花 60 個小時的人的研究才能和努力。克恩的文章暗示他寧願把這些人排除在研究隊伍之外(儘管社會對他們的科學培訓進行了大量投資),但根據他自己的說法,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沒有足夠的研究人員來維持研究的進展。

這些情況是否會促使我們重新考慮科學導師的傳統智慧是否總是那麼明智?這是否是重新評估實現宏偉科學目標的策略的合理之處?

克恩甚至沒有考慮一個相關的競爭假設,即人們在退後一步,讓思想漫遊的時候,往往會對如何推進研究產生重要的見解。也許減少離開專案的時間意味著減少這些見解——這表面上不利於治癒癌症的專案。

克恩的文章中心有一個強烈的觀點,這是一個關於研究人員對癌症患者的義務、癌症患者可以向研究人員(或社會其他成員)要求什麼以及以什麼為基礎的倫理觀點。

他寫道:

在調查期間,場外人士對我的觀察結果發表評論。“有家室的人難道就沒有權利從事癌症研究的職業嗎?”我選擇不回答。我該如何回答?難道患者有義務提供這種“權利”,也許透過進入冬眠狀態?我是否應該指出,考察其他衡量熱情的標準,如閱讀廣度和知識儲備,可能會引起同樣的擔憂,“時間”可能只是一個替代衡量標準?我是否應該指出,擁有美好家庭生活的富有成效的科學家可能已經“贏得”了他們的職位,而不是將其作為一種“權利”獲得?其他哪些職業可以採取鄉村俱樂部的心態,將他們的活動主要限制在每週 35-40 小時?有家室的人難道沒有權利當警察?律師?宇航員?企業家?

克恩對權利和義務之間相互作用的表述讓我覺得很奇怪。本質上,他把這個問題定義為有家室的人是否有權從事癌症研究的職業,而不是癌症研究人員是否有權擁有家庭(或他們職業之外的其他生活部分)。當然,有些人把科學職業視為需要做出許多犧牲的職業,他們的行為好像在擁有科學職業和擁有家庭之間存在一種強制性的選擇(除非一個人有妻子來照顧那個家庭)。

但是,我們應該承認,擁有家庭生活只是“擁有生活”的一種方式。因此,讓我們這樣考慮這個問題:癌症研究人員是否有權擁有工作之外的生活?

克恩的觀點是,當研究人員行使這種“權利”時,癌症患者最終會以他們的生命為代價(除非他們進入冬眠狀態,而癌症研究人員正在與家人共度時光或在他們的花園裡閒逛)。

那麼,最大的問題是研究人員對癌症患者——或對整個社會負有什麼義務。

如果我們想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如果忽略以下相關問題是不公平的:社會對癌症患者負有什麼義務?社會對研究人員負有什麼義務?癌症患者在這所有這一切中負有什麼義務?

我們已經花了一些時間討論科學家償還社會對其培訓投資的義務

  • 社會為科學家接受的培訓付出了代價(透過聯邦政府對研究專案、培訓計劃等的資助)

  • 社會有迫切的需求,只有進行科學研究才能最好地(或者唯一)解決這些需求

  • 那些擁有解決特定社會需求所需的專業技能的少數社會成員有義務利用這些技能來滿足這些需求(即,如果可以進行研究,而大多數其他人不能,那麼在整個社會需要你可以進行的研究的程度上,你應該這樣做)

可以說,尋找癌症的治療方法和療法是這些社會需求之一。

再一次,蜘蛛俠的精神抬頭: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而科學研究人員擁有強大的力量。如果癌症研究人員不幫助尋找癌症的治療方法和療法,還有誰能呢?

在這裡,我認為我們應該暫停一下,注意一下提供幫助和盡一切可能之間可能存在倫理上的相關差異。向慈善機構捐一百美元是一回事,而捐出你所有的錢並賣掉你所有的世俗財產來捐出所得又是另一回事。健康的人捐獻一個腎臟是一回事,而捐獻兩個腎臟加上心臟和肺又是另一回事。

換句話說,你可以提供幫助,但似乎也有一個其他人要求你提供的幫助的程度是不對的。可能也有一個你提供幫助的程度是不對的,即使你願意這樣做,因為它會以根本和/或不可彌補的方式傷害你。

一旦我們認識到,你可能提供的最大理論幫助與你必須提供的幫助之間存在這樣一條界限,我認為我們必須認識到,癌症患者的需求不會——也不應該——凌駕於其他個人或整個社會的所有其他利益之上。如果癌症患者不能要求癌症研究人員的心臟和肺,那麼癌症患者也不能要求癌症研究人員的每一分鐘時間。

的確,在關於能力帶來的責任的論證中,似乎有理由問,為什麼不是每個可能患癌症的人都有責任去接受癌症研究員的培訓,併為尋找治癒方法做出貢獻。為什麼高中科學課上的不認真聽講,或者決定去攻讀工程、商業或文學學位,就能成為逃避責任的理由呢?(想象一下,當孩子們得知他們的成功將為他們帶來一份永遠不能休息一天、去海灘或在工作場所外培養友誼的職業時,他們將多麼難以好好學習AP化學或AP生物課程。書呆子們可以把這些聯絡起來。)

毫無疑問,任何願意辯稱癌症研究人員有義務為癌症患者工作,工作時間應該像科恩認為的那樣長的人,都應該問問癌症患者——以及那些有癌前病變的人——在這裡承擔什麼責任。

科恩是否認為研究人員應該把所有清醒的時間都投入到這項任務中,因為能夠進行這項研究的人太少了?過去幾年求職者的報告表明,有很多受過培訓的科學家可以進行這項研究,但未能獲得癌症研究員的職位。有些人可能在其他研究領域工作。另一些人,儘管盡了最大努力,可能根本沒有獲得研究職位。他們在這裡有什麼義務?那些在其他研究領域工作的人是否應該放棄他們目前的研究,轉而研究癌症,而不顧部門和資助者的意願?那些沒有在研究領域工作的人,是否應該在沒有機構或設施、研究資金或報酬的情況下進行自己的癌症研究?

為什麼我們會覺得科學研究技能,特別是,應該使擁有這些技能的個人如此服從於他人的需求,甚至排除他們自己的需求?

真的,如果科學研究人員和他們擁有的特殊技能對於滿足社會其他成員的需求至關重要——重要到像科恩這樣的人認為批評他們想要離開實驗室休息是合適的——那麼社會難道不應該為研究人員提供完成這項任務所需的一切資源嗎?也許甚至應該創造條件,讓每個有才能和技能解決社會想要解決的科學問題的人,都能運用這些技能和才能——並且在這樣做的同時過上合理令人滿意的生活?

我的直覺是,大多數癌症患者實際上比科恩更不可能把癌症研究人員僅僅視為工具性的價值。我傾向於認為,一個正在與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作鬥爭的人,會不願剝奪他人與親人共度時光或品味使生活值得體驗的機會。在癌症研究人員為了工作進展而犧牲生活中某些方面的情況下,我認為大多數癌症患者都會感激這些犧牲。如果癌症患者需要更多,那麼將這種負擔放在整個社會身上似乎是合理的——社會中充斥著潛在的癌症患者及其親屬和朋友——以便能夠進行更多(更有效)的癌症研究,而不會大幅限制有資格進行研究的人們的生活,或者忽視他們對自己人類繁榮的興趣。

作為一個群體,科學家確實擁有特殊的才能,可以幫助社會解決緊迫的問題。在他們能夠幫助社會解決這些問題的程度上,科學家可能應該這樣做——尤其因為科學家本身也是社會的一部分。但是,儘管他們擁有特殊的能力,科學家仍然是擁有需求、慾望、興趣和願望的人。一個要求科學家將他們的技能和努力用於解決其問題的社會,也有責任為科學家提供與那些碰巧不是科學家的成員相同的繁榮機會。

在本系列的下一篇文章中,我將提出一種不那麼經濟的方式來思考社會在投資於科學家培訓時究竟在購買什麼。我希望這將使我們對科學家和非科學家在共享世界時彼此之間的義務,有一個更豐富和更有用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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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早期版本首次出現在Adventures in Ethics and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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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rn, S. E. (2010). Where's the passion?. Cancer biology & therapy, 10(7),6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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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

給非科學家聽眾的問題。

給科學家聽眾的問題。

我們欠你什麼,以及“我們”到底是誰?科學家的義務(第一部分)

科學家的力量以及他們不應該使用它們的方式:科學家的義務(第二部分)

不要作惡:科學家的義務(第三部分)

抄襲如何損害知識構建:科學家的義務(第四部分)

科學家應該為非科學家做什麼,以及為什麼:科學家的義務(第五部分)

我為我的科學培訓欠社會什麼?科學家的義務(第六部分)

你是說,在我們治癒癌症之前,我不能回家嗎?科學家的義務(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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