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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可以在美國版權局的這份最近的報告中找到
……聯邦法院實際上對尋求經濟價值相對較低的索賠的版權所有者,特別是那些資源有限的個人創作者來說是不可用的。據估計,透過上訴解決一起爭議金額少於 100 萬美元的版權侵權訴訟,一方當事人所需的中位數成本為 35 萬美元。當然,這些成本不僅與大多數人可以投入訴訟的金額完全不成比例,而且與版權索賠人在相對溫和的侵權案件中可能獲得的賠償也完全不成比例。
如果 Acme 公司未經付費使用了價值 250 美元的我的照片,並且在我追蹤問題並組織回應的過程中額外浪費了我 500 美元的時間,我理應要求 250 美元 + 500 美元 = 75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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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如果 Acme 公司對我置之不理,我必須追加一個不切實際的 35 萬美元,以確保我收支平衡。
所有聘請律師、支付法院費用、前往適當的司法管轄區以及將時間從生產性工作中轉移出來,都是執行版權等相對普通問題的一種非常低效的方式。然而,如果我不賠錢,我必須要求過高的賠償,即使我才是受害者。更糟糕的是,作為受害者,即使我贏了也可能最終輸掉。與此同時,侵權者支付的損害賠償金與事件的性質不成比例,而唯一獲利的人是律師。
問題的核心部分在於版權法是聯邦法,而不是地方法。這意味著必須在聯邦法院執行版權。我實際損失的微不足道的 750 美元應該屬於小額索賠,但事實並非如此。因此,大多數侵權行為從未被追究,而少數被追究的則需要荒謬的金額。透過官方渠道執行版權要麼什麼都沒有,要麼就是全面的核打擊。
不過,改變可能即將到來。2011 年,在一次令人費解的、極不尋常的國會有效性舉措中,美國國會要求版權局調查解決這種非核即無的執行問題,並在 9 月份,該辦公室提出了以下建議
- 國會應在版權局內設立一箇中央法庭,該法庭將透過線上和電話會議設施管理訴訟程式,而無需親自出庭。法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兩名應在版權法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共同代表或主持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雙方的利益——第三名則應具有替代性糾紛解決的背景。
- 法庭將是聯邦法院的自願替代方案。其重點是損害賠償價值不超過 30,000 美元的小型侵權案件。版權所有者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已註冊其作品或已提交申請。他們將有資格獲得高達 30,000 美元上限的實際損害賠償或法定損害賠償,但每個作品的法定損害賠償將限制為 15,000 美元(或對於未在通常適用的法定損害賠償期限內註冊的作品,則為 7,500 美元)。
- 提起訴訟的索賠人應向答辯方發出索賠通知,答辯方需要透過退出機制或透過明確的書面同意來同意該程式。允許答辯人主張所有相關抗辯,包括合理使用,以及由所涉侵權行為引起的有限反訴。還可以審議某些與刪除通知相關的《數字千年版權法》相關事項,包括虛假陳述索賠,並且受到侵權訴訟威脅的當事方可以尋求非侵權宣告。
- 各方將提供書面意見,並透過電信設施進行聽證。訴訟程式將簡化,僅有有限的證據開示且沒有正式的動議實踐。法庭可以考慮答辯方同意停止侵權行為,並在其裁決中反映出來。法庭保留駁回任何它認為無法透過小額索賠程式進行公平裁決的索賠的自由裁量權,且不影響進一步起訴。
- 小額索賠法庭的裁決僅對所涉當事人和索賠具有約束力,並且不具有先例效力。它們將受到有限的行政審查,以糾正錯誤,並且可以因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如有必要,可以將最終裁決提交聯邦法院,以確保其可執行性。
簡而言之:沒有律師。費用更少。沒有跨國旅行。獎勵上限在合理水平。鼓勵侵權者的合理使用抗辯。這一切都太... 合理了。
隨著過多的成本和過多的風險被消除,這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場勝利。除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