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人不再是即將到來;它們已經在這裡了。而法律的回應一直不足。許多人認為,聯邦航空管理局在監管無人機方面已經越權。訴訟暗示,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本可以做更多工作來審查機器人手術。內華達州——第一個透過無人駕駛汽車法律的州——不得不廢除其對自動駕駛的定義並重新撰寫一個。
整合這項變革性技術的最佳方法是什麼?我們無法確定。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一個聯邦機構來幫助弄清楚。
重要的技術在過去促成了新機構的成立。火車就是這樣。無線電促成了聯邦無線電委員會的成立,後來成為聯邦通訊委員會。網際網路沒有聯邦機構,但有兩個管理機構監管其獨特的架構。為什麼機器人技術不行呢?沒有聯邦機器人機構將違反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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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種機構的需求已經很明顯了。我已經提到了聯邦航空局、食品和藥物管理局以及內華達州在機器人技術方面遇到的問題。其他例子也很多。聯邦通訊委員會已經嘗試了 10 多年,以弄清楚人們使用高效、人工智慧無線電是否安全,這些無線電可以改變廣播的頻率和功率。自幾年前高頻交易演算法(如果你願意,可以稱之為市場機器人)短暫導致股市崩盤以來,證券交易委員會一直在關注它們。該機構仍然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它們。當國會責成交通部確定軟體故障是否導致某些豐田汽車“突然加速”時,該機構不得不求助於美國宇航局——美國宇航局只能從將機器人送上火星的任務中抽出一點時間來檢視一輛轎車。
問題的一個重要部分是政府缺乏機器人技術方面的專業知識,而且由於其對該主題採取零敲碎打的方法,因此它積累專業知識的速度不夠快。機構、州、法院和其他機構沒有相互討論這些問題。政府實體未能看到不同技術中的共同主題:例如,無人機很少在無人駕駛汽車的討論中出現,儘管它們提出了類似的安全、隱私和心理不安問題。
“聯邦機器人委員會”可能會有所幫助。這樣一個機構不應“監管”機器人,即制定機器人專家或其他人員必須遵守的規則。那還為時過早。相反,該委員會的組織宗旨是支援和建議。
去年秋天,我撰寫了一份布魯金斯學會白皮書《聯邦機器人委員會案例》,解釋了該機構如何運作。概括來說:它可以協調基礎機器人研究,以嘗試解決這項技術仍然存在的相當大的技術挑戰。它可能會就涉及機器人技術的事項向其他聯邦機構提供建議,包括交通部關於無人駕駛汽車、證交會關於高頻交易、食品和藥物管理局關於機器人醫療裝置、聯邦通訊委員會關於“認知無線電”、聯邦航空管理局關於無人機,以及最終聯邦貿易委員會關於消費產品。機器人機構可以為立法者甚至法院發揮類似的諮詢作用。最後,它可以召集來自行業、政府、學術界和非政府組織的利益相關者,討論機器人技術和人工智慧對社會的影響。
還會有其他好處。如今,政府很難從學術界或工業界聘請工程人才。機器人機構將能夠很好地吸引那些原本可能不願為政府工作的技術專家。美國過去有意識地培養了一種“最優秀和最聰明”的招聘方法——這就是為什麼,當面臨嚴峻的技術挑戰時,交通部在 NASA 找到了它需要的人才。
日本和歐洲的政府機構已經在機器人技術中發揮著核心作用。例如,歐盟委託一個專家聯盟制定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指南。美國應該效仿。如果我們現在不考慮適當的法律和政策基礎設施,機器人技術可能會成為自蒸汽技術以來美國沒有發揮主導作用的第一項變革性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