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我們必須保護投票權

證據表明,它們提升了投票率,而非舞弊

Six red elephants wearing the American flag surround a voting box.

馬丁·吉

2021年,19個州的共和黨立法機構通過了34項法律,以十幾種不同的方式限制了投票途徑。而這些僅僅是已獲透過的法案;全國範圍內還提出了數百項其他條款,其中一些仍在審議中。

追蹤這些努力的布倫南司法中心在其網站上寫道:“圍繞這項立法的勢頭仍在持續。” 截至1月中旬,至少有165項限制投票的法案已被列入今年的議程。“這些早期跡象——再加上圍繞‘彌天大謊’(關於選民舞弊的虛假言論,正是這種言論推動了[去年]前所未有的壓制投票法案浪潮)的持續動員——表明,限制和破壞投票的努力將在2022年繼續構成嚴重威脅。”

共和黨為投票限制辯解稱,這是為了保護選舉免受舞弊,並且某些防止選舉偏見的保護措施已不再必要。證據駁斥了這種透過剝奪選民(尤其是傾向於投票給民主黨的少數族裔)的權利來奪取權力的伎倆。選民舞弊在美國極其罕見,自1965年《投票權法案》以來也未曾增加。但少數族裔的投票率卻大幅增長,《聯邦監督的好處》依然存在。保守派立法者和法學家對這一趨勢感到震驚,幾十年前就開始削弱已編纂成文的投票權。如果不加以遏制,他們有望在今年的中期選舉中獲得更多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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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關於被竊取選舉的令人憎惡的謊言推動了當前的限制浪潮,但通往這一點的道路早在2013年就已鋪設。在謝爾比縣訴霍爾德案中,最高法院拆除了《投票權法案》的一個關鍵支柱,即“預先批准”,該條款要求有歧視歷史的轄區,對其計劃對選舉規則進行的任何更改,都必須獲得司法部或聯邦法院的批准。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認為歧視模式已經改變,他在多數意見中寫道,國會不應使用“基於40年前的事實且與當今無關的公式”。

哈佛大學公共政策和種族問題專家德斯蒙德·昂對此表示不同意,他說,預先批准對於今天的民權,就像以往一樣至關重要。根據他在2019年發表的一項分析,僅《投票權法案》的這項關鍵條款“在四十年後仍在繼續促進選舉權的擴大”,尤其是在少數族裔中。他寫道,這些益處如此持久,以至於“涵蓋所有潛在投票變更的廣泛預防性監督,可能是遏制美國等選舉規則制定高度分散和不透明的環境中歧視的最有效手段。”

與此類似,社會學家尼古拉斯·佩德里亞納和羅賓·斯特賴克在2017年的一項比較分析中得出結論,在20世紀60年代透過的三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法律——《投票權法案》、《公平住房法案》和《民權法案》的平等就業機會條款中,《投票權法案》在促進平等方面最為成功。它的成功主要取決於研究人員所稱的以群體為中心的影響,這種影響側重於系統性的劣勢而非個人傷害,歧視性後果而非意圖,以及補救性的群體結果,而非為個人受害者或作惡者伸張正義。斯特賴克說,移除這一法定框架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對少數族裔選票進行高效、系統的壓制。

今年1月,民主黨迄今為止為擊退當前投票限制浪潮所做的最大努力——《自由投票法案》和《約翰·R·劉易斯投票權促進法案》——在參議院受挫。前者本將為選票獲取建立全國性標準,並阻止其他形式的選舉偏見,例如不公正劃分選區。後者本將推翻最高法院2013年關於預先批准的裁決,以及去年另一項裁決,後者使得以歧視為由在法庭上挑戰選舉規則變得更加困難。這些法案包含了廣泛的、預防性的策略,這些策略在民主制度的核心,對於促進種族平等非常有效。昂和斯特賴克對它們的失敗表示惋惜,並承認面對激烈的政治兩極分化,很難不感到絕望。

幾十年來,《投票權法案》一直享有兩黨支援。如今已不再如此。然而,我們必須恢復和擴大聯邦政府對有偏見的選舉規則的監督和管轄權。在此之前,社會正義運動和所有關心最基本的民主權利的人,都有責任繼續施加壓力。正如社會學家奧爾登·莫里斯在2021年2月為我們撰文所寫,“當林登·B·約翰遜總統透過簽署1964年的《民權法案》和1965年的《投票權法案》正式結束吉姆·克勞時代時,他這樣做是因為街頭大規模的抗議活動迫使他不得不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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