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會做一些明明知道不應該做的事情。當我們感到壓力時,會吃掉一整袋派對裝的M&M豆。再喝一杯。和前任上床。紋一個肯德基雙層炸雞堡的紋身(這事確實發生過)。
甚至有一座城市是建立在我們知道自己會做蠢事的基礎上的:在拉斯維加斯發生的事情就留在拉斯維加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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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將討論三個原因,為什麼即使我們的良知或常識在尖叫“不!”,我們還是會看著自己做一些我們知道會後悔的事情。
原因一:兩種快樂。 來自2007年發表在《精神藥理學》雜誌上的一篇論文提出,快樂實際上有兩種型別。第一種型別是我們通常認為的快樂:一種幸福的滿足狀態。例如,我們從一頓美餐、性愛及其餘韻,或者從我們非常非常口渴時的第一口啜飲中獲得這種快樂。我們將這種快樂稱為“喜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