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執法部門通常無權在未事先獲得有效 warrant 的情況下在嫌疑人的汽車上安裝 GPS 跟蹤裝置。關於此案,可以說的有很多,它被稱為十年來最重要的第四修正案考驗,但從長遠來看,最令人警醒的或許是:該裁決是基於迅速變得無關緊要的技術假設。
該案件,正式名稱為“美國訴瓊斯案”,其根源可追溯到技術尚不發達的 2005 年,那時智慧手機、平板電腦、移動應用程式、社交網路和車牌識別攝像頭尚未普及——那時去趟雜貨店還不會留下兆位長的數字足跡。
法院審理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在嫌疑人汽車上安裝 GPS 跟蹤器所涉及的實際侵入行為。在安東寧·斯卡利亞大法官發表的多數意見中,對此解釋得再清楚不過了,他解釋了法院為何判決政府敗訴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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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本案中發生的情況非常重要:政府為了獲取資訊而實際佔用了私人財產。我們毫不懷疑,當第四修正案透過時,這種實際侵入會被認為是第四修正案意義上的‘搜查’。”
然而,多數意見遠未解決當今位置跟蹤技術帶來的最緊迫的隱私問題。首先,如今有更多方法可以在不實際侵入私人財產的情況下進行監控,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在其他三位大法官加入的協同意見中明確承認了這一點。而且,正如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另一份協同意見 (pdf) 中寫道,“第四修正案不僅關注對財產的侵入性侵犯。”
其次,認為跟蹤某人的位置需要提前計劃和行動的假設正迅速過時。越來越明顯且可能是不可逆轉的是,參與這個世界意味著留下我們幾乎所有行為的詳細數字記錄。
行動電話服務提供商會記錄我們手機全天連線的蜂窩站點的列表。移動應用程式,僅在去年 12 月的最後一週,美國就下載了超過 5 億個,它們會收集有關我們無線裝置使用模式的資料。此外,移動應用程式通常會跟蹤裝置位置,精確到特定住所或辦公樓,這削弱了經常被引用的“收集的資料不是‘個人’資料”的說法。這些資料中的大部分是在徵得我們同意後收集並出售的,這符合我們在接受前很少閱讀的隱私政策,出售給由移動應用程式提供商和廣告商組成的複雜生態系統。車牌識別攝像頭記錄我們的汽車行程。當我們走進商店、餐廳、辦公樓或坐在出租車裡時,我們的影像會被記錄並加蓋日期戳。
過去,存檔所有這些資訊是不切實際的。現在已經不是了。如今,零售硬碟驅動器的成本比 20 世紀 80 年代中期便宜一百萬倍以上,目前約為每千兆位元組 5 美分。大約 $50 美元的儲存空間可以容納識別一百萬人位置的資訊,精度為 4.5 米,間隔為五分鐘,每天 24 小時,持續一整年。來自影片監控攝像頭的資料量更大,但儲存成本趨勢也使得存檔這些資訊變得更加容易。
對於我們所有人,而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來說,被跟蹤是例外而非規則的日子即將結束。就我們在 2014 年 1 月 10 日(或者,就此而言,2012 年 1 月 10 日)的位置而言,它之所以仍然是私密的,不是因為消除這種隱私的記錄不存在,而是因為沒有人足夠關心去訪問它們。不可避免地且勢不可擋地,我們正在建設一種基礎設施,使得可以追溯地做出位置監控決策,從而減少了預先確定應該監控誰的需求。
因此,在未來,事前位置跟蹤 warrant 的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變得無關緊要。所有必要的資料都將自動收集。重要的隱私問題將轉而關注適用於這些資料的保護措施:誰可以檢視?在什麼情況下?
政府當然需要能夠訪問有關據信正在策劃恐怖襲擊等活動的人員的行動的存檔資訊。但是,對於涉嫌輕微犯罪的青少年呢?在子女監護權爭奪戰中的父母應該可以使用哪些型別的位置資料?或者捲入法律糾紛的前商業夥伴呢?
最高法院尚未解決這些問題。但是,不可避免地,它會的。而且,與“美國訴瓊斯案”的裁決相比,這些答案將更有助於定義 21 世紀美國隱私的含義。
圖片 作者:Thomas Hawk,來自 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