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科技公司互相抄襲最佳創意時,消費者遭殃

無論誰製造,手機和平板電腦的工作方式都幾乎相同,這對消費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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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像我一樣是科技評論家,你會很快發現科技愛好者的一件事。他們可能會非常堅定地忠於某一家科技公司。

當你閱讀讀者對你寫的評論的反對意見時,你會非常頻繁地遇到一個特定的論點:“[不喜歡的科技公司的名稱] 從 [首選公司的名稱] 那裡竊取了這個想法!”

絕對正確。科技創意的借用已經變得近乎荒謬地可預測。蘋果公司在 2011 年推出了語音助手 Siri(在收購了開發該技術的公司之後)。谷歌的模仿者 Google Now 在一年後問世,微軟的 Cortana 緊隨其後,於 2014 年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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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蒂夫·喬布斯時代,蘋果公司通常是第一個開發新產品型別的公司。例如,iPod 催生了微軟的 Zune。iPhone 催生了谷歌的安卓手機。iPad 是其他所有類似平板電腦的典範。

但如今,蘋果公司同樣有可能成為追隨者而非領導者。三星的 Galaxy Gear 智慧手錶於 2013 年首次亮相;Apple Watch 在兩年後問世。Spotify 於 2011 年進入美國市場;幾乎相同的 Apple Music 於 2015 年推出。微軟的 Surface 平板電腦於 2012 年問世,其螢幕保護蓋開啟後可露出扁平鍵盤。具有類似功能的 iPad Pro 於 2015 年問世。

不僅僅是產品創意。你可以在各個功能中找到同樣的模仿迴圈。你可以輕鬆地建立一個族譜,例如,右鍵單擊快捷選單,或在螢幕右上角彈出的通知,或精確地三個出現在手機鍵盤上方的自動完成建議。

在科技文化的初期,所有這一切可能看起來像是對智慧財產權的公然盜竊。蘋果公司當然是這麼認為的,它在 1988 年起訴微軟,指控其用 Windows 複製了 Mac 的“外觀和感覺”。*

但蘋果公司輸掉了那場官司。版權(針對創意作品)和專利(針對發明)的中心前提是:你不能保護一個想法——只能保護它的執行。最終,這就是法院判決微軟勝訴的關鍵。(別介意蘋果公司最引以為豪的功能——重疊視窗、選單中的命令等等——最初是由施樂公司開發的,後來才進入蘋果公司的機器。)

有一段時間,模仿者至少在口頭上對差異化表示尊重。在 Windows Vista 中,微軟添加了一個類似於 Mac 上的通用搜索圖示——但將其放置在螢幕的左下角,而不是右上角。它建立了顯示股票、天氣、筆記等的小型浮動視窗——但稱之為“小工具”而不是像蘋果公司那樣的“widgets”。

但今天,甚至沒有人費心去區分。亞馬遜廣受歡迎的 Echo 於 2015 年廣泛推出,其形式是一個放在架子上的圓柱體,可以執行大量的技術任務,從流式傳輸音樂到回答口頭命令的問題,就像家庭版的 Siri。今年,谷歌推出了自己的 Google Home——其工作方式非常相似,幾乎可以冒充克隆產品。

第一個問題:蘋果、微軟、三星、亞馬遜和谷歌基本上最終擁有相同的產品組合:類似的手機、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音樂服務、電子郵件服務、支付系統、汽車儀表板軟體等等。更大的問題:這種瘋狂的創意竊取阻礙了創新。開發新產品既耗時又昂貴。另一方面,抄襲既廉價又容易。那麼,公司為什麼要費心創新呢?除了在模仿者到來之前的幾個月裡,你從成為第一個創新者那裡得不到太多好處。

製藥公司享有 20 年的專利保護期,之後才允許生產非專利藥品;其目的是讓他們收回他們在開發新藥方面投入的數十億美元。或許我們應該為科技產品採用類似的結構——給予大約 20 個月的獨佔期。

這樣,我們就可以恢復保持創新的動力——喬布斯先生也不會在他的墳墓裡如此憤怒地旋轉了。

*編者注(2016 年 10 月 18 日):印刷版文章中的這句話在網上釋出後進行了編輯。原文錯誤地將蘋果公司對微軟的訴訟行動歸因於史蒂夫·喬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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