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理查德·P·費曼在他 1974 年於加州理工學院的畢業典禮演講中,闡述了科學誠信的基礎:“第一原則是你絕不能自欺欺人——而你最容易欺騙自己……在你沒有欺騙自己之後,不欺騙其他科學家就很容易了。在那之後,你只需要以傳統的方式誠實即可。”
費曼在加州理工學院的同事大衛·古德斯坦在他的新書《關於事實與欺詐:來自科學前線的警示故事》(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2010 年)中說,不幸的是,一些科學家確實試圖欺騙他們的同事,並且認為每個人都傳統地誠實可能會使一個人更容易被蓄意欺詐所欺騙。自然可能是微妙的,但她不會故意撒謊。人會撒謊。古德斯坦想要理解的是,為什麼有些科學家會撒謊。他首先揭穿了關於科學的神話,例如:“科學家永遠不應該為了個人利益、晉升或其他獎勵而從事科學研究。” “科學家在收集資料時應始終客觀公正。” “科學家絕不能教條地相信一個想法,或在推廣該想法時使用誇張的修辭。” “科學家絕不能允許他們的判斷受到權威的影響。” 這些以及許多其他格言根本不能反映科學在實踐中的運作方式。
瞭解到科學家們深受地位和獎勵的激勵,他們並不比其他領域的專業人士更客觀,他們可以像意識形態擁護者一樣強烈地捍衛一個想法,並且他們可能會屈服於權威的拉攏,這使我們能夠理解,在古德斯坦的評估中,“向科學界注入謊言極少,即使有,也絕非那些犯下欺詐行為的人的目的。他們幾乎總是相信自己正在向科學記錄中注入真理。” 古德斯坦應該知道,因為他作為加州理工學院副教務長的職責是調查對科學不端行為的指控。從他的調查中,古德斯坦發現了幾乎所有科學欺詐案件中都存在的三個風險因素。他寫道,肇事者“1. 面臨職業壓力; 2. 知道,或者認為他們知道,如果他們認真地完成工作,他們正在考慮的問題的答案會是什麼; 以及 3. 在個人實驗不被期望能精確重複的領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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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檢測欺詐行為,我們必須首先定義它,古德斯坦是這樣定義的:“研究不端行為被定義為在提議、執行或審查研究,或在報告研究結果時,捏造、篡改或剽竊。” 其次,必須“與科學界的公認實踐有重大偏差”。 然後,不端行為必須是“故意、明知或罔顧公認實踐而犯下的”,最後,就像在任何法庭上一樣,欺詐指控必須以優勢證據來證明。
明確的欺詐案例包括英國心理學家西里爾·L·伯特的雙胞胎研究(他偽造瞭如此多的雙胞胎,以至於他不得不編造額外的雙胞胎研究人員)、斯隆-凱特琳研究所癌症研究員威廉·薩默林在白鼠身上誘導健康黑色皮膚移植的實驗(他被抓到用黑色氈尖筆增強效果)、物理學家維克托·尼諾夫聲稱發現 118 號元素(其他人預測了它的存在,因此他偽造了其存在的資料),當然還有著名的皮爾當人惡作劇(結果證明是一隻染成舊貌的猩猩下巴)。其他案例則不太明確。古德斯坦總結說,馬丁·弗萊施曼和斯坦利·龐斯的“發現”冷聚變,很可能是一個科學家“讓自己相信他們掌握了實際上不存在的知識”的案例。這種自欺欺人與蓄意欺騙截然不同。
因此,一些科學家會“犯罪”,這是真的。鑑於研究資金競爭的激烈性和科學地位追求的艱苦性,欺詐行為沒有更加猖獗,這令人驚訝。它如此罕見的原因(與政治腐敗相比)是,科學旨在透過同事協作、研究生指導、同行評審、實驗佐證和結果重複來檢測欺騙行為(對自己和他人的欺騙)。開放和誠實的普遍環境,雖然在其理想化的形式中是神話般的,但仍然存在,並且從長遠來看,會清除作弊者並揭露欺詐和惡作劇,正如歷史所證明的那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