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尼蘇達州警察德里克·肖萬因謀殺喬治·弗洛伊德罪名成立的有罪判決之後,許多刑事審判的一個共同要素成為關注焦點:醫學專家證人的角色,以及他們在法庭上 wield 的影響力,特別是與確定死因有關的影響力。在接下來的幾周內,一位陪審員表示,醫學專家證詞特別有影響力,並且一項調查另一位醫學專家證人在評估潛在偏見案件方面的記錄的請願書,獲得了超過400名憂心忡忡的醫生的簽名。 顯然,值得問這個問題:如果更廣泛的目標是改善司法公正,那麼使用醫學專家證人的制度可以重新構想嗎?可以透過強調三個主要挑戰來檢驗這個問題。
首先,“專家”一詞在醫學中很棘手,因為醫學科學發展迅速(COVID就是一個主要例子)。昨天的專家今天可能與他們的專業領域脫節。此外,控方和辯方選擇最適合支援各自法律策略的專家,這有確認偏差的風險。在最好的情況下,醫學是一項集體運動;在醫院,特別是對於具有挑戰性的病例,醫生會分享他們的知識;辯論和討論病例;並在彼此協商後製定計劃。當涉及到死亡的確定時,集體參與的標準通常更高。例如,對於腦死亡,兩位不同醫生的評估可能會提高評估準確性的可能性。
第二個問題是法院用來評估專家證人的科學證詞是否可以被採納的標準因州而異。包括明尼蘇達州在內的幾個州使用1923年建立的弗萊規則,該規則詢問專家的評估是否被專門從事這一狹窄專業領域的科學界普遍接受。在聯邦層面和其他幾個州,使用1993年的多伯特標準,該標準規定專家展示他們的科學推理(因此有效性的確定留給法院),儘管科學界內的接受度仍然是一個因素。每個標準都有其缺點。例如,在弗萊規則中,法律團隊可以狹隘地劃定專家的社群,從而有助於支援專家過時或罕見的觀點,而多伯特標準假定法官和陪審團對科學有理解,以便獨立評估科學有效性。一些州也嚴格應用該標準,而另一些州則更靈活。(加拿大的方法源於R v. Mohan案,該案規定專家應具備資格,其證詞應具有相關性,但“可靠性”的檢驗留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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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當涉及到對特定死因的評估時,理解必要和充分之間的區別很重要。陪審團可能很難理清兩者之間的差異。在肖萬案中,代表控方作證的醫學專家證人在他們對弗洛伊德死因的評估中意見一致:警官的膝蓋持續壓在弗洛伊德的脖子上(請注意,窒息是心臟驟停的常見原因)。然而,辯方的醫學專家證人大衛·福勒認為,窒息是繼發於心臟病和藥物中毒,是導致他死亡的重要因素。
自身充分的原因的一個例子可能是一個從飛機上被推出的人,在沒有降落傘的情況下從10,000英尺高空墜落。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患有既存疾病與他們必然死亡無關。必要但不充分的原因的一個例子可能是一個免疫系統受損的人感染了流感病毒;任何一種情況本身通常都不會致命,但兩者結合起來很可能會致命。在肖萬案中,醫學專家證人之間的分歧實際上在於,所使用的武力是否足以導致弗洛伊德死亡,而與既存疾病無關(類似於從飛機上掉下來的例子),或者是否僅在與另一種情況(如微量藥物)結合時才致命(即,更類似於患有既存疾病的人死於流感)。
如果我們有機會重新構想如何更有效地使用醫學專家證人,我們將如何處理?
在2010年的一篇加拿大論文中,兩位學者提出了幾項建議,包括這些專家僅分享來自其專業領域的意見(基於事實和推理,理想情況下得到醫學文獻的支援),明確指出科學界中可能存在爭議的要素,避免在其證詞中出現令人困惑的術語,並被告知他們的主要作用是透過提供公正的證詞來協助法院,即沒有偏見。
包括加州大學哈斯廷斯法學院校長兼院長兼約翰·F·迪加迪特聘法學教授大衛·費格曼在內的著名法學學者已經提出了改進醫學專家證人服務於司法系統的方式的論點。然而,費格曼表示,說服法院重新構想這個系統仍然是一個挑戰。
一個潛在的改進措施包括在醫學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之前,審查他們是否存在潛在的偏見,例如基於性別或種族的偏見(肖萬辯護團隊的醫學專家福勒參與了另一起類似的案件,涉及一名年輕黑人男子的死亡,這引起了人們的擔憂,這導致對他的其他案件進行審查,此前有超過400名醫生簽署的公開信)。 據費格曼稱,目前只有良好的交叉詢問可能有助於在審判期間闡明這些偏見。同樣,與報酬相關的偏見可以透過建立一個共同的資金池和標準費率來避免,儘管在實踐中,這將很難實施。
另一項改進措施可能包括確保法院實施更嚴格的申請和選拔程式,其中將要求醫學專家證人證明其與案件中具體問題相關的臨床和研究能力,並且他們的能力得到其專業團體的認可。例如,美國心臟病學會可以認可一位心臟病專家作為相關亞專業的領導者——類似的方法已被建議作為急診醫生改革醫學專家證人證詞的一種方式。費格曼認為,一個缺點是,法院不太可能完全放棄其在評估專業知識方面的作用。
最後,法院可以任命一個醫學專家小組,而不是讓醫學專家為雙方工作,該小組需要獨立於彼此和對方的法律團隊解釋他們的評估(這將成為記錄的一部分),但也讓小組共同工作並就最終評估進行審議。費格曼表示,雖然這將提供一個理想的解決方案,但法院仍然需要決定如何最好地任命和補償這個小組。
無論如何,借鑑醫學在醫院中最佳運作方式,改進法庭的當前模式可能有助於我們更好地實現我們共同的公正目標。
自從喀戎時代以來,醫生一直被視為神一般的人物。最近,尤其是在疫情期間,我們意識到醫生在知識方面也有限制。也許沒有其他醫生比美國醫學協會主席羅傑·I·李更深刻地描述了醫生的易錯性。在他題為“醫生是人嗎?”的論文中,該論文於1944年發表在《新英格蘭醫學雜誌》上,他寫道
“我們必須接受這樣一個事實,即從民間傳說和巫醫時代到現在的社會,都認為巫醫和醫生與部落或社會其他成員不同……[但]醫生是人類。”
李在他的時代就超前地認識到,醫生在改善社會弊病方面也發揮著作用。系統性種族主義也許是這些弊病中最深刻的。肖萬案只會進一步凸顯醫生專業知識和判斷在刑事司法系統中的重要性和侷限性。雖然判決最終與大多數醫學專家證人以及當時評估弗洛伊德的醫生的意見一致,但我們有責任讓系統變得更好。
這是一篇觀點和分析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