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這是關於無人機戰爭時代的安保和隱私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請見此處。
正如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在 2001 年最高法院意見書中寫道,技術具有“縮小有保障的隱私範圍”的力量。很少有其他技術像無人機那樣有如此大的力量做到這一點。由於無人機可以停留在空中數百甚至數千米的高度,因此它們實際上為竊聽能力增加了一個新的維度。它們可以看到後院,可以看到朝向從街道上看不到的封閉空間的窗戶。它們可以監控 Wi-Fi 訊號或偽裝成行動電話基站,在電話呼叫傳遞之前攔截它們。使用無人機網路,有可能跟蹤城市中每輛車的動向——這種能力對於追蹤銀行搶劫案中逃逸車輛的警察部門來說是寶貴的,但如果用於跟蹤前往診所接受機密醫療狀況治療的患者,則具有侵入性。
非軍事用途無人機的增長是最近才出現的,尚未產生大量專門針對其對隱私影響的法律先例。但是,密切相關的法律案件以及關於隱私的不斷發展的法律和社會標準清楚地表明,這個問題將是複雜的。例如,1986 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執法部門使用私人飛機檢視加利福尼亞州後院種植的原本隱藏的大麻植物並不構成侵犯《第四修正案》賦予的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原因是什麼?警方觀察是從“公共可航行空域”進行的。這可能被解釋為暗示在美國,在公共空域運營無人機的擁有者將享有廣泛的自由,可以將其用於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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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持續、廣泛或系統化的基於無人機的監視幾乎肯定會在某個時候違反隱私權,儘管確定何時達到該點並非易事。隱私權是一個複雜且不斷演變的拼湊物。例如,在美國,隱私權不僅透過憲法修正案的組合來找到,而且在一些州的憲法和法律中的額外保護中也存在。在歐洲,《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明確規定了“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權利。預測無人機對隱私的影響的另一個挑戰是,關於無人機可以在哪裡、由誰、在什麼情況下以及在什麼高度使用的法規正在不斷變化。例如,在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一直在努力制定管理小型無人機使用的新政策,並且旨在在不久的將來發布擬議規則。
無論 FAA 和其他國家的類似機構最終透過的法規的細節如何,無人機肯定會對隱私產生深遠的影響,原因很簡單,它們使從上方收集大量資訊變得容易且廉價。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網際網路與社會中心的瑞安·卡洛認為,無人機的廣泛使用實際上可能透過引發反彈,從而導致隱私保護的加強來造福隱私法。即使這種情況發生,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新的隱私保護可能採取何種形式,以及它們將如何與無人機可以獲得的許多資訊的有益用途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