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緝毒署拒絕改革我們毫無意義的大麻法律

該機構駁回了一項請願,該請願要求將大麻的危險程度定為不高於甲基苯丙胺,從而延續了一種虛偽的政策。

圖片來源:Jennifer Martin 透過 Wikimedia Commons 根據知識共享許可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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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五年的審議,美國緝毒署(DEA)正式駁回了一項請願,該請願本應根據《聯邦管制物質法案》對大麻進行重新分類。目前,該藥物被列在附表I中,這意味著它被視為“在治療中沒有任何可接受的醫療用途”,因此在美國被禁止。擬議的變更將把大麻移至附表II,使其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憑處方獲得。這對患者和科學家都有好處,並且將是朝著解決目前我們關於大麻的法律中虛偽的混亂局面邁出的重要一步。

儘管許多人有相反的假設,但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對該藥物的危害和益處進行科學調查,因此將大麻移至附表II不會導致研究活動發生重大變化。確實,研究大麻的科學家必須跨過多個官僚和監管障礙。但是,相同的要求適用於許多其他附表II物質。儘管如此,包括我自己在內的數十位科學家已經進行了數十年的此類研究。例如,我們就是這樣知道的,該藥物可以刺激艾滋病毒陽性患者的食慾,這對於患有艾滋病消耗綜合徵的人來說可能是救命稻草,並且大麻可用於治療神經性疼痛、慢性疼痛和多發性硬化症引起的痙攣。

正是這些治療益處促使公民在過去二十年中多次投票,在州一級將醫用大麻合法化。如今,美國有24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允許患者將大麻用於特定的醫療狀況。然而,聯邦法律在技術上仍然禁止使用醫用大麻。聯邦法律與其他計劃和舉措,以及越來越多的研究證明該物質的醫療用途不一致,使得大麻的附表I地位看起來像醫療和/或政府的虛偽,從而損害了人們對相關聯邦機構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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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現在科學家們普遍認為,失敗的禁毒戰爭使美國緝毒署對承認大麻的任何治療潛力都抱有偏見。該機構已經擱置重新安排時間的請願書長達五年之久,而現在才做出回應。很難不讓人覺得美國緝毒署的領導層在拖延,希望美國公眾會忘記這份請願書。最近,美國緝毒署專員查克·羅森伯格將醫用大麻的概念描述為“一個笑話”。

也許一個執法機構對醫療問題有最終決定權也是一個笑話。

作為一名科學家和教育工作者,我擔心,由於我們目前對大麻的安排無視科學和醫學證據,我們已經失去了許多年輕人和那些尋求治療各種疾病的人的信任。當我們根據可用經驗證據以外的因素做出決定時,我們就不是那麼客觀了,這意味著我們不再像科學家那樣行事了。

因此,我更加擔心的是,最需要我們幫助和客觀建議的個人會拒絕來自“官方”來源的其他與毒品相關的資訊,即使這些資訊是準確的。這可能會導致患者更容易尋求庸醫而不是已被證明有效的藥物,從而使他們面臨不必要的健康風險。現在是時候減少執法機構對醫療決策的過度影響,並開始重建我們作為大麻問題科學家的信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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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大麻研究的新時代

 

Carl L. Hart, chair of the department of psychology at Columbia University, is author of High Price: A Neuroscientist's Journey of Self-Discovery That Challenges Everything You Know about Drugs and Society (HarperCollins,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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