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最高法院來說,這是一個動盪的時期。自從艾米·科尼·巴雷特大法官於 2020 年 10 月加入最高法院以來,大法官們釋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裁決,這些裁決以將阻礙所有美國人健康的方式重塑了健康法律和政策。 這些決定包括阻止疾病控制和預防中心驅逐暫停令、暫停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要求大型僱主強制接種疫苗或進行檢測和佩戴口罩的命令、解除允許透過遠端醫療開具墮胎藥物處方的下級法院禁令以及禁止幾個州的新冠緩解措施,理由是其侵犯了宗教自由。 現在,從塞繆爾·阿利托大法官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案中洩露的意見草案來看,最高法院很快將推翻羅訴韋德案。 六月,它也可能限制各州監管槍支的能力。
許多解釋,包括黨派之爭和“原旨主義”憲法解釋方法的興起,或許可以解釋最高法院在對待健康問題上的巨大轉變。 然而,還有兩個額外的趨勢值得更多關注:公共衛生在美國法律中作用的減弱,以及最高法院對保守派運動廣泛拒絕專業知識的接納。
在美國曆史的大部分時間裡,法院都將保護健康視為社會契約的重要方面,這種契約隱含地融入了我們的法律之中。 公共衛生在法律中的這種中心地位——以法律格言salus populi suprema lex(公眾的健康和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概括——在 19 世紀和 20 世紀的州和聯邦法院判決中被廣泛接受。 最著名的體現健康中心地位的憲法案例是最高法院 1905 年在雅各布森訴馬薩諸塞州案中做出的裁決,該裁決維持了馬薩諸塞州劍橋市的疫苗接種強制令。 哈蘭大法官在其中寫道:“為了共同利益,每個人都必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如果沒有其他基礎,有組織的社會就無法安全地存在於其成員之中。”
支援科學新聞事業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考慮透過以下方式支援我們屢獲殊榮的新聞事業 訂閱。 透過購買訂閱,您將幫助確保有關當今塑造我們世界的發現和思想的具有影響力的故事的未來。
哈蘭不認為政府保護健康的權力是無限的。 相反,他明確表示,以公共衛生名義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合理的”,並且與州的健康目標具有“真實或實質性的關係”。 但他也接受,一項法律是否確實適合保護健康,這個問題應該主要留給民選部門和他們授權的衛生官員來決定,“大概是因為他們有能力決定這些問題”。 因此,哈蘭和我們歷史上大多數法官一樣,接受有時限制個人自由對於保障公共健康是必要的,法院應該在很大程度上但並非絕對地尊重最有資格決定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專家。
對專業知識的這種尊重通常促使法院關注並依賴科學家和醫學專家提供的指導,正如哈里·布萊克門大法官在羅訴韋德案中所做的那樣。 再舉一個不太出名的例子,在 1987 年確定學校是否可以在不違反聯邦殘疾人保護法的情況下解僱一名患有肺結核的教師時,法院採納了美國醫學會提供的法律測試,然後表示,“在做出這些調查結果時,法院通常應尊重公共衛生官員的合理醫療判斷。”
時代已經變了。 今天的保守派法學家已經採納了更廣泛的保守派運動的反專家、民粹主義立場,並且遠不如過去的保守派法官那樣傾向於優先考慮健康或重視專業知識。 儘管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在疫情初期曾建議尊重“對政治負責的官員”,但一旦巴雷特加入最高法院,多數派就將其拋在一邊。 從那時起,最高法院對自身決定的健康後果幾乎沒有表現出任何擔憂。 例如,最高法院阻止了 OSHA 的“疫苗或檢測”強制令規則,即使它並不反對 OSHA 的調查結果,即強制令將挽救 65,000 人的生命。 一些大法官甚至走得更遠,暗示預防新冠死亡可能不再是令人信服的國家利益。 而在阿利托大法官推翻羅案的意見草案中,他對他的決定可能對婦女健康造成的危害幾乎沒有表現出任何擔憂。 事實上,他在意見中根本沒有暗示憲法可能要求各州在必要時允許墮胎以拯救孕婦的生命或健康。 雖然他沒有說,“那不是我的事”,但他可能也這麼想。
隨著對健康問題的忽視,隨之而來的是對科學的無視。 例如,在阻止各州的新冠緩解措施時,最高法院無視科學專家的證據,而是依靠自己的直覺來判斷哪些風險與各州試圖解決的風險相當。 這種對科學的無視在最高法院審議多布斯案時也顯而易見。 在傑克遜婦女健康診所的律師試圖將最高法院的注意力轉移到大量科學證據上,這些證據確立了墮胎機會對“婦女在社會中的平等保護”的重要性之後,首席大法官要求她將“這些資料放在一邊”。 在他洩露的草案中,阿利托似乎更關心 1868 年(第 14 修正案透過的那一年)之前的法律如何監管醫療行為,而不是今天的專家怎麼說,即墮胎是安全且對婦女健康至關重要的。 事實上,阿利托的意見批評羅案過於依賴醫學判斷,認為法院通常應該尊重各州對“充滿醫學和科學不確定性”問題的判斷。 然而,在有關疫情的案件中,他也將各州的判斷拋在一邊。
最高法院的大多數人似乎根本不相信健康或科學很重要。 他們也不認為科學能為法律提供多少幫助。 相反,大多數人將法律視為像神學一樣,與經驗世界截然不同,並且似乎對科學家幾個世紀以來為理解這個世界而開發的方法不感興趣。 稱之為後啟蒙時代的法理學。 它可能會把我們帶到一個非常黑暗和危險的地方。
這是一篇觀點和分析文章,作者或作者表達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