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後一刻,為了拯救一位死囚的生命,一個由兩黨組成的德克薩斯州立法者小組剛剛做了一件非同尋常的事情:他們一致傳喚了羅伯特·羅伯森,他於2003年因基於現已被證偽的嬰兒搖晃綜合徵理論而被判犯有殺害女兒罪,要求他在原定處決日期五天後在他們面前作證,實際上迫使州政府讓他活下去。
羅伯森是眾多因兒童受傷而被監禁的人之一,檢察官認為這些傷害是劇烈搖晃造成的。但研究表明,這些判定存在嚴重缺陷,根據這一理論被錯誤定罪的其他數十名被告已被宣告無罪。然而,羅伯森仍然在死囚牢房裡,即使政治家、科學家和其他人——包括調查他的首席偵探和一位判他有罪的陪審員——都公開為他辯護。如果他的處決繼續進行,他們和許多其他人認為,德克薩斯州將因一項從未發生的“罪行”而殺死一名無辜的人。
隨著過去20年來我們對嬰兒搖晃綜合徵的科學理解不斷發展,正義要求法院根據新的發現重新審查舊的判決。對於羅伯森來說尤其如此,他將成為美國第一個因基於嬰兒搖晃綜合徵的定罪而被處決的人。無論人們對死刑持何種看法,最終的懲罰都必須以最高的證據標準來衡量——而羅伯森的案件遠未達到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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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搖晃綜合徵背後的理論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初期,當時兩位醫學研究人員——諾曼·格思凱爾奇和約翰·卡菲——分別發表了第一批科學論文,解釋說搖晃嬰兒即使在沒有外部損傷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致命的內部損傷。隨著時間的推移,醫生和執法人員等開始廣泛依賴一組症狀——腦出血、腦腫脹和視網膜出血——作為有人透過搖晃虐待兒童的確鑿證據。為了支援這一理論,研究人員引用了一些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兒童表現出這些症狀,並且一位看護者承認搖晃了孩子,這表面上證實了這組症狀是診斷虐待的可靠方法。
毫無疑問,搖晃兒童可能會導致傷害,包括那些構成嬰兒搖晃綜合徵三聯徵的傷害。然而,較新的研究表明,搖晃並不是導致這些傷害的唯一方式:它們也可能由意外的“短距離跌落”(例如,從床上掉下來)以及其他醫療原因(例如,肺炎、用藥不當)引起——所有這些都適用於羅伯森的女兒。事實上,2024年的一項研究發現,歷史上用於診斷搖晃的損傷實際上更可能由事故引起,而不是由搖晃引起。簡而言之,現代科學認識到,這些症狀的存在並不一定意味著兒童受到了虐待,它們的缺失也不意味著他們沒有受到虐待。
為什麼臨床醫生長期以來錯誤地信任這組症狀?簡短的答案是,糾正誤解需要一個反饋迴路,而在兒童虐待調查中,這個反饋迴路往往是缺乏的。當醫生診斷一位活著的成年人並開出治療方案時,治療的有效性會提供關於其診斷正確性的反饋;如果治療被證明無效,醫生可以從這次誤診中吸取教訓,並相應地調整未來的診斷。然而,這種反饋並不總是充分的;例如,醫生 практикуют 放血療法 уже 幾個世紀了,因為它被普遍接受,並且似乎對某些患者有效,儘管這是一種虛幻的相關性。關於搖晃,醫生很少了解到孩子是否真的被搖晃過,因為孩子通常已經死亡或無法清楚地表達發生了什麼,因此醫生很少收到關於這組症狀導致錯誤診斷的反饋。
至於那些使用看護者的供詞來確定虐待發生的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現在眾所周知,無辜的人有時會承認他們沒有犯下的罪行,因此供詞不是真相的同義詞。一些學者甚至認為,疑似搖晃案件的獨特情況(例如,嫌疑人的情緒狀態)會造成特別高的虛假供述風險。
使事情進一步複雜化的是,兒童虐待的判定會受到認知偏差的影響,在這種偏差中,無關資訊會導致專家以不同的方式解釋相同的傷害——其中至少有一種解釋一定是錯誤的。例如,在一項研究中,如果被告知孩子的父母未婚或吸毒,醫療專業人員更傾向於將同一兒童時期的傷害判斷為虐待而不是意外——這兩種情況似乎都適用於羅伯森。另一項研究發現,同樣的無關因素導致急診室醫生在高達83%的病例中誤診意外傷害為虐待。
即使僅僅知道有刑事指控也會影響醫生評估兒童傷害的方式。在一項研究中,獨立專家審查了醫療記錄,這些記錄來自一些案例,在這些案例中,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一位同行專家曾作證說孩子被搖晃過。在這些案例中,有94%的案例,獨立專家得出結論,孩子的“頭部受傷……可能甚至很可能,是由非外傷原因造成的”。
屍檢決定同樣不可靠。在2021年的一項研究中,法醫的意見,即兒童的死亡是意外還是兇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兒童的種族和誰將他們送到醫院的影響,即使兒童的傷害和病史在其他方面是相同的。作為回應,著名的法醫解釋說,死亡方式“不是‘科學’的決定”,並且“通常與法庭不太相符”。然而,陪審員——包括羅伯森審判中的一些陪審員——經常聽到並信任這些站不住腳的意見,這導致一些學者認為,死亡方式的證詞不應在美國法院被採納,就像幾乎所有其他國家的情況一樣。
隨著駁斥嬰兒搖晃綜合徵的研究不斷增多,對基於該理論的刑事定罪的成功的法律挑戰也越來越多,包括另一起德克薩斯州案件,在該案中,就在羅伯森原定處決日期前八天,一名男子被准予重審,理由是自2004年審判以來“科學知識已經發展”,“並且很可能在2024年產生無罪判決”。在他2016年去世之前,即使是該理論的構建者之一格思凱爾奇也感嘆,他“關於避免兒童受傷的友好建議已成為監禁無辜父母的藉口”。羅伯森就是這些無辜的父母之一。
科學在不斷發展,當它揭示過去的錯誤時,我們不會簡單地聽之任之;我們會採取糾正措施。我們的法律體系也應該如此。當羅伯特·羅伯森被判有罪時,損傷三聯徵被廣泛接受為搖晃的證據——但隨著科學的進步,情況已不再如此。法律對正當程式的保證必須考慮到這種進步,尤其是在一個人的生命實際上取決於它的時候。對於法律而言,忽視不斷發展的科學知識不僅是不公平的;而且是犯罪。
這是一篇觀點和分析文章,作者或作者表達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