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我的電子郵件?取得搜查令

隨著個人資料遷移到雲端,國會需要更新隱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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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月,著名的駭客組織混沌計算機俱樂部透露,德國州警察一直在使用專門設計的監控軟體監控普通公民的計算機。這種間諜軟體可以窺探使用者的檔案、記錄擊鍵、擷取使用者正在訪問的網頁的螢幕截圖,甚至可以徵用網路攝像頭和麥克風,讓警察可以公開窺探家庭。這些爆料讓人聯想到前東德臭名昭著的警察部隊斯塔西。

這顯然侵犯了公民的權利,而且像一部冷戰時期的間諜電影一樣古怪。如今,政府擁有比僅僅在臺式機或公文包上竊聽計算機更全面的公民監控方式。我們幾乎沒有人仍然將我們的私人資料僅僅儲存在一臺機器中;相反,它存在於遠離我們家園的企業伺服器上。電子郵件提供商將郵件儲存在分佈在世界各地的大型伺服器群中。諸如 Google Docs、Dropbox 和 iCloud 等線上服務將電子表格和文字處理檔案儲存在“雲”中,以便我們可以在任何地方處理關鍵文件。無線電話公司會記錄我們手機在我們社群中移動時連線到的各個基站。我們傾向於認為這些資料是我們的私人資料,就像我們期望我們機器上的資料是私人的資料一樣。但在這裡,法律讓我們失望了。

美國電子隱私法的最後一次全面修訂是 1986 年的《電子通訊隱私法》(ECPA),該法阻止執法部門竊聽在 nascent 網際網路中傳輸的數字檔案。(在此之前,司法部辯稱,監控任何非語音通話的內容都不是竊聽,因此不需要搜查令。)然而,此後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 1986 年,當時數字儲存成本昂貴,電子郵件提供商會將檔案傳送到收件人的計算機,然後很快從自己的伺服器中刪除郵件。因此,國會讓該法案的保護在檔案儲存 180 天后失效。 1986 年,手機仍然主要被稱為“車載電話”,因為它們所需的公文包大小的盒子通常放在汽車中。構成全球定位系統的第一顆衛星離發射還有三年時間,全球資訊網也是如此。 1986 年,Facebook 天才馬克·扎克伯格才兩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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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機構一直在積極利用這些新技術產生的所有新資料。谷歌報告稱,美國政府機構每月向其傳送近 1,000 份使用者資訊請求;該公司在去年 1 月至 6 月期間(有統計資料的最新時期)遵守了其中 93% 的請求。 Verizon 高管在 2007 年告訴國會,執法機構每年向該公司傳送 90,000 份使用者詳細資訊請求,其中包括有關手機客戶具體位置的資訊。

部分由於這種氾濫,一個由技術公司、智庫和隱私倡導者組成的廣泛聯盟“數字正當程式”成立,要求國會為現代時代更新 ECPA。他們的要求非常簡單:如果執法機構想要檢視私人使用者資料——無論是電子郵件、文件還是手機位置資訊——都需要搜查令。這種對清晰度的合理要求完全符合最初 ECPA 的精神,以及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精神。事實上,“數字正當程式”聯盟彙集了一些罕見的盟友——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競爭企業研究所、亞馬遜、美國稅務改革組織和 AT&T,僅舉字母表開頭的幾個例子。它也應該得到所有國會議員的支援。

在安全需求和每位公民過上私人生活的權利之間保持平衡非常重要。警察應該能夠調查嫌疑人的電子郵件、位置和其他資料。但首先他們應該向法官提出申請。

大眾科學 Magazine Vol 306 Issue 1本文最初以“閱讀我的電子郵件?取得搜查令”為標題發表於《大眾科學》雜誌 第 306 卷第 1 期(
doi:10.1038/scientificamerican012012-6UqwTZCuJbEr9EnDmkZj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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