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處理大量的科學資訊。每天,他們都必須在各種案件中確定從聲學到動物學的專業知識的有效性,這些案件包括民事滑倒案件,以及可能導致監禁甚至死刑的刑事訴訟。
在聯邦法院和幾乎所有州,法官都被期望成為“把關人”,負責評估雙方提供的科學或技術專家證詞的有效性。法官需要區分科學真知和偽科學糟粕。然而,大多數法官並不具備充分履行這一職責的能力。他們幾乎沒有科學背景。事實上,許多人之所以去法學院,是因為他們是歷史或社會學方面的優等生,但對生物學或統計學毫無興趣。實際上,法官在評估法庭上提供的科學證據方面基本上未能履行其職責。但是,研究中的把關問題早已被科學家解決了。這個解決方案就是同行評審。
歷史上,法院對在法院門口評估有效性挑戰採用了兩種基本方法。一種是與1923年的弗萊訴美國案相關的測試,該測試要求法官評估所提供的科學在“相關科學界”的普遍接受程度。第二種方法與199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多伯特訴梅雷爾·道製藥公司案中的里程碑式判決有關,該判決要求聯邦法官評估專家證據背後的方法和原則。兩種測試都將法院確立為對抗偽科學的把關人。好的科學會交給陪審團在考慮案件的實質時進行權衡,而壞的科學則會被拒之門外。然而,不幸的是,大多數法官沒有能力或資源來有效地運用這兩種測試。他們沒有實際調查主流科學意見的機制;而且,那些無法區分中位數和眾數的法官不太可能自信地處理多元迴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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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我們如何為法官提供一種評估主流科學意見的機制?同行評審對科學有效,但它能對法院有效嗎?如果做得恰當,同行評審幾乎總是涉及由積極從事類似研究的科學家進行的某種程度的匿名評估。如果法律可以訪問類似的獨立評估系統來評估專家證詞背後的方法和原則,它將產生許多好處。它將為法院提供瞭解各自科學領域主流觀點的視窗,並且同行評審員的報告將提供對專家意見基礎的中立評估。隨著時間的推移,如果同行評審成為一種被接受或期望的過程,那麼專家本身可能會使其自身的觀點更好地符合主流觀點。
誠然,同行評審有很多侷限性。它本質上是保守的,傾向於加強該領域的主導觀點,並且在應用於某些研究領域時可能會過於嚴格。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侷限性是優點。法律歸根結底是一項相當保守的事業。在科學證據領域,法院不適合區分最終會被接受的有希望的假設和那些註定要被拋棄的假設。儘管同行評審存在種種缺點,但在科學界沒有人主張放棄同行評審。事實上,目前的趨勢是呼籲進行更多的同行評審。
同樣的流程可以很容易地適應評估專家證詞,由獨立的匿名科學家擔任同行評審員,就像他們為科學期刊所做的那樣。也許科學家們不願意參與法庭訴訟。但他們應該關心他們的科學是如何被法院使用、濫用或忽視的。畢竟,法律每天都在使用科學,無論主流科學家是否參與。同意參與專家證詞同行評審的科學家可以確保他們的領域不會被誤傳。科學家同行評審員不會捲入訴訟,因為他們不作為任何一方的專家進行操作。評審是獨立完成的,而不是為了服務於爭端中的任何特定一方。而且,不容完全忽視的是,評審員會獲得報酬。
儘管法院目前沒有設立將同行評審納入其可採性決定的機制,但律師和法官都可以很容易地採用這種流程。對於律師來說,透過盲法同行評審進行的獨立和中立的評估將為他們提供挑戰超出公認意見範圍的對方專家或捍衛自己專家反對意見的能力。
無論同行評審過程如何賦予律師權力,主流科學家提供的獨立觀點的真正受益者是法院。目前,法院唯一可用的類似機制是指定的專家,這是一種昂貴且有爭議的方法。當面臨爭鋒相對的專家時,同行評審為法官提供了評估衝突意見所需的獨立觀點。在民事訴訟中,相對適度的費用將由雙方承擔,他們的作證專家將有機會對評審做出回應。誠然,刑事案件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因為可用的資源較少。儘管如此,法院和檢察官通常有適度的預算來支援專家證詞,其中一些資金可以重新用於資助同行評審。
同行評審有可能為法官提供一個急需的瞭解主流科學的視窗。透過這個視窗,法院可以看到專家證據的基礎,並能夠評估其在科學界的接受程度。因此,現在是將同行評審這種解決科學評估問題的古老方法應用於將科學意識引入法律的長期問題的時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