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金錢可以買到幸福,那麼在失去伴侶、孩子或配偶後,需要多少錢才能將其帶回來?我們大多數人都不願意為這種價值定價,如果不是對這個問題感到冒犯的話,但兩位經濟學家已經為死亡賦予了這樣的美元價值,他們透過比較失去親人如何降低幸福感調查的分數,以及更高的收入如何提高分數來進行估算。他們說,這不僅僅是一個令人毛骨悚然的練習,他們希望這將為法院提供一種更公平地判決賠償金的方法。
英國華威大學的經濟學家安德魯·奧斯瓦爾德說,“談論這個話題是很令人不快的”,但法院經常在親人去世後向失去親人的倖存者判決賠償金。然而,這些判決並不一定基於深思熟慮的規則。在英國,《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規定,向倖存的配偶或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次性支付2萬美元。根據2005年的一項研究,最近的美國法院案例對生命的估價高達1800萬美元,或低至1萬美元。
為了尋找更公平的賠償金分配方式,倫敦大學的奧斯瓦爾德和納塔武·波德塔維查閱了英國戶戶調查小組(British Household Panel Survey)收集的1萬名英國人的資料,該調查始於1991年,記錄了重大生活事件,幷包括旨在衡量總體心理健康狀況的問題。他們確定了平均而言,可以將一個人的心理健康評分提高到與失去親人使其降低的程度相同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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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計算得出,在配偶去世後,每年需要22萬美元才能將某人的幸福感提高到死亡前的水平,孩子為11.8萬美元,父母為2.8萬美元,朋友為1.6萬美元,兄弟姐妹僅為2000美元。奧斯瓦爾德和波德塔維在一篇論文中寫道,考慮到有些人可能比其他人受到的打擊更大,這些金額可能會增加一倍,該論文在上週於芝加哥大學(UC)舉行的關於幸福感研究、法律和政策的會議上報告。
芝加哥大學法學教授兼會議聯合組織者埃裡克·波斯納表示,法院現在採用奧斯瓦爾德和波德塔維的方法還為時過早,但他指出,這種方法可能比現有的賠償金分配方式更不隨意。他說:“法院要求陪審團選擇一個數字,但他們沒有給陪審團一個具體的規則或原則來指導他們的審議。” 因此,“結果要麼是零,要麼是一個非常高的數字。”
弗吉尼亞大學的社會心理學家喬納森·海特說,“當人們遭受損失時,牽涉到的不僅僅是幸福感受到的打擊。” 他說,實際的痛苦應該納入賠償金的判決因素,但諸如憤怒或不公正感等其他因素也應納入。
奧斯瓦爾德同意,在研究結果應該影響政策之前,還需要更多的研究,但他堅持這一概念。他說,“僅僅因為很難評估這種微妙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不盡力做到對受害者公平的理由。” “我們正在努力使其合乎邏輯,而不是隨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