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堆積如山。以下是如何解決問題

如果我們希望結束在如何安全儲存核廢料問題上長達60年的僵局,國會必須終止核廢料在環境法中的豁免權

The 25 foot wide tunnel entrance to the Yucca Mountain nuclear waste repository located in Nye County, Nevada.

陷入停滯的尤卡山核廢料處置庫入口。

核廢料可以持續數萬年。似乎在某些日子裡,關於其處置的訴訟也是如此。在最新的轉折中,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8月份代表德克薩斯州和兩家石油公司做出裁決,認定核管理委員會為在孤星州私人“反應堆外”乏燃料儲存設施頒發許可證是非法的。

歡迎來到這個俱樂部,德克薩斯州。在過去的六十年裡,位於內華達州尤卡山、堪薩斯州萊昂斯鹽礦、田納西州以及新英格蘭和中西部的儲存或處置場址都因法院、國會或公眾輿論而陷入困境。

雖然第五巡迴法院的這項裁決本身可能會被上訴,但其直接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在核廢料問題上,沒有切實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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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尋求新出路的時候了。

經過 60 年的失敗,有些人可能會質疑是否有可能解決核廢料處置選址的難題。我們絕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但首先我們需要清醒地摒棄關於國家努力長期失敗的陳詞濫調的解釋。十多年來,關於核廢料問題一直有兩項相互競爭的工作正在進行中,這兩項工作都斷斷續續且不完整——而且都不成功。

一方面,自從 2012 年的藍絲帶委員會(在尤卡山場址被認為不可行後成立)以來,許多政策制定者和倡導者表示,“同意”是找到最終處置庫場址的關鍵。但沒有人定義如何獲得這種同意。

與此相反,過去十年中在國會提出的幾項法案,即使它們在技術上在文字的某個地方使用了“同意”一詞,也側重於強行將廢料運往內華達州的尤卡山場址或在新墨西哥州或德克薩斯州建立集中儲存場址。對於該行業來說,權宜之計是,每一項都註定要失敗。各州的兩黨領導人 громко выразили 不同意,而剛剛在德克薩斯州發生的事情,無論在法庭上如何解決,都將不斷發生,直到我們解決這個問題。

國家科學院、聯邦機構、法院和獨立專家都已達成明確共識,即核廢料具有驚人的危險性,透過地質處置庫將其儘可能遠離生物圈是最佳選擇。我同意。而制定一個處置庫選址標準,以隔離具有百萬年毒性的廢料,是一項非凡的科學挑戰。而這僅僅是開始。同樣重要的是,如何管理和處置核廢料的極其困難的制度障礙是無法忽視的。

誰來決定?他們如何履行如此重大的責任?這就是基本環境法進入討論的地方。

聯邦制是我們環境法規的基礎,環境保護署首先設定基準標準,然後各州在其明確保留的角色中執行這些規則(如果他們選擇這樣做)。《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和危險廢物法就是這樣運作的。然後,各州通常擁有“授權”權力來執行這些標準,並有一定的餘地來施加更嚴格的要求或不同但同樣具有保護性的監管要求。

然而,核廢料是不同的。《原子能法》及其後代《核廢料政策法》,將核廢料排除在這些基本環境法之外。而這就是我們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們環境法規的合作聯邦制是實現國家同意和公眾接受核廢料解決方案的途徑。具體而言,國會必須最終終止核廢料在環境法中的豁免權。我們的危險廢物和清潔水法律必須對放射性和核廢料設施擁有完全的管轄權,以便環保署——以及各州——能夠主張直接的監管權力。

鑑於當前國會的功能失調,沒有人會認為這樣一項核廢料法案會立即透過。但正如德克薩斯州的情況所表明的那樣,對當前制度存在兩黨反對意見,而且沒有其他可行的前進道路。在當前的法律體系下,尤卡山或臨時場址都不會接收廢料。弄清楚如何有意義地獲得同意將使立法者獲得建設性的暫停,同時為機構、州、部落和獨立專家提供辯論解決方案的空間。在窮盡所有其他選擇之後,國會現在可以著手做正確的事情。

現在,需要明確的是,這絕非易事。環保署的標準制定將極其困難——而且會充滿爭議,因為該機構需要定義輻射暴露水平、清理標準和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可能適用於一系列擬議的地質環境。各州隨後將面臨同樣艱難的決定,因為它們需要決定是否在其境內選址核廢料——如果是,則選址多少,以及以何種條款來保護其公民和自然資源。但他們最終將有權做出這些決定,而無需承擔國家核廢料負擔的全部責任。因此,各州可以解決其州或地區的核廢料問題,並追究所有參與者的責任,就像他們處理其他環境挑戰一樣。而擁有這種制定科學上站得住腳且有限條款的權力,最終可以讓政治行為者不必僅僅因為考慮這個概念而冒著職業生涯的風險。這將需要數年時間。

但請考慮另一種選擇:我們現在仍然停留在 60 年前的位置,核廢料堆放在全國各地的反應堆場址表面,沒有長期計劃來最終將其深埋地下。

但還有希望,並且有領導者正在向前推進。上屆國會,馬薩諸塞州參議員埃德·馬基和加利福尼亞州眾議員邁克·萊文提出了立法,該立法將成立一個工作組,以審查將核廢料置於基本環境法之下的問題。

該立法將彙集利益相關者和必要的專業知識,以勾勒出一個廣泛接受且政治上持久的解決方案。它還將分析終止核廢料在基本環境法中的豁免權的意義以及法規的時間框架。

關於如何定義同意的關鍵問題,以及在公眾視野中評估的所有想法、聲音和方法,最終可以得到解決。

沒有人擁有完美的 Crystal Ball,但歷史已經證明了一件事是正確的:試圖在不給予各州任何有意義的環境法追索權的情況下將這種危險廢物強加於各州,一次又一次地失敗了。這種新方法將使我們能夠區分差異,並闡明國會、環保署和各州必須跨越哪些精確的河流,才能最終撰寫出一條關於核廢料的出路,使其既科學上站得住腳,又能被公眾接受。

這是一篇觀點和分析文章,作者或作者表達的觀點不一定代表《大眾科學》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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