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援科學新聞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考慮透過以下方式支援我們屢獲殊榮的新聞報道: 訂閱。透過購買訂閱,您將有助於確保有關當今塑造我們世界的發現和想法的具有影響力的故事的未來。
兩週前,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了一項新的法規,如果獲得透過,將徹底改變我們所知的網際網路。該提案允許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ISP)建立“快車道”,網站可以付費訪問這些快車道以實現更快的 內容傳輸,這引起了廣泛的反對,倡導者認為這將扼殺網路上資訊的自由流動。
聯邦通訊委員會已經給自己留了一條擺脫困境的出路——主席湯姆·惠勒宣佈,委員會邀請就其是否應將網際網路重新歸類為公用事業徵求意見,此舉將繞過擬議法規的需求——但目前尚不清楚聯邦通訊委員會是否真的願意這樣做。
問題的核心是一個名為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即所有網際網路流量都應受到平等對待,以維護網路上內容的開放訪問。網路中立性的倡導者,包括奧巴馬總統以及谷歌、Facebook 和 Netflix 等數百家矽谷公司,認為允許 ISP 對處理某些型別的流量收取不同費率將使亞馬遜等大型公司擠垮那些沒有資金競爭的網站。
聯邦通訊委員會於 2010 年首次嘗試制度化網路中立性。但今年 1 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 駁回了該法規,理由是聯邦通訊委員會無權要求 ISP 平等對待所有流量。新提案試圖在不超出地方法院裁決的範圍內,編纂類似於網路中立性的內容,但該裁決嚴重限制了其這樣做的能力。
將網際網路重新歸類為像電話服務一樣的公用事業,會將其更牢固地置於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監管之下。許多開放網際網路倡導者多年來一直呼籲重新分類,將其作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但到目前為止,聯邦通訊委員會一直強烈抵制該提案。“主席做了一件非常精明的事情,”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的法律、傳播和資訊科學教授克里斯托弗·餘說。透過就公用事業問題徵求意見,惠勒使得在必要時可以推進對快車道提案的批准,同時保留在未來某個日期建立網路中立性的“核”選項。但餘補充說,目前,包括一個龐大的寬頻遊說團體在內的幾個因素使得重新分類幾乎不可能,該團體將不惜一切代價阻止其發生,因為它將導致監管的急劇增加。那麼重新分類實際上是否可行,或者聯邦通訊委員會只是在敷衍網路中立性倡導者?
將網際網路歸類為公用事業將由五名聯邦通訊委員會委員投票決定。“問題在於,最高法院有一項裁決以及先前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六項裁決,這些裁決都與此相反,這將嚴重限制該機構朝這個方向發展的能力,”餘說。
在 1996 年的《電信法案》中,這是自 20 世紀 30 年代以來美國通訊法的首次更新,國會為電信和資訊服務制定了單獨的監管法規,其定義為具有“透過電信生成、獲取、儲存、轉換、處理、檢索、利用或提供資訊”的能力。電信服務可以歸類為“公共運營商”,使其成為受更多監管的公用事業,但資訊服務則不能。
自 1998 年以來的六項裁決中,聯邦通訊委員會一直裁定網際網路是一項資訊服務,而不是電信服務。當然,委員會可以改變主意,但先例越多,改變就越困難。聯邦通訊委員會必須在法庭上陳述其理由。為了成功地提出他們的論點,它必須描述自 2007 年以來發生了什麼變化,當時委員會最後一次裁定透過無線網路進行的寬頻接入是一項資訊服務。
這些裁決使得重新分類更加困難,但它們本身並不是禁止性的。然而,2005 年的一項最高法院裁決可能會構成更大的障礙。在國家有線電視和電信協會訴 Brand X 網際網路服務案中,法院認為網際網路接入是一種資訊服務,因此不受公共運營商額外監管的約束。
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在他的意見中指出,由於《電信法案》的規定“含糊不清”,法院將服從聯邦通訊委員會對定義什麼是電信服務的法規的解釋,即使面對過去的先例,除非先例已確定該法規的含義明確。
情況可能就是這樣。根據餘的說法,“網際網路根本不符合”電信服務的定義。正如法規中概述的那樣,電信服務將資料傳輸到使用者選擇的端點而無需轉換它。首先,餘說,網際網路的資料處理和儲存活動太多,排除了將其歸類為電信服務的可能性。“使用者指定的點”也可能存在問題,餘補充說。例如,如果紐約市的一個人將其 Web 瀏覽器指向 Google.com,那麼將顯示該站點。但如果該人隨後飛往東京並在瀏覽器中輸入“Google.com”,它將被重定向到 Google.co.jp。在最高法院的裁決和法規之間,“從法律角度來看,我認為重新分類幾乎是不可能的,”餘說。
科羅拉多大學法學院院長菲利普·J·韋澤同意重新分類可能“很難”。他指出,“第二個問題是存在許多聯邦通訊委員會可能不希望應用的遺留法規。”如果網際網路被歸類為公共運營商,聯邦通訊委員會將需要為其制定例外情況,然後必須在法庭上證明為什麼它對網際網路的待遇與同類中的其他服務不同。
然而,並非所有人都認為重新分類會非常困難。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蒂姆·吳在 2003 年創造了“網路中立性”一詞,他稱餘的法律評估“完全錯誤”。首先,在 1990 年代,當網際網路接入透過電話線傳輸時,它被歸類為第二章,或電信公共運營商,“所以這實際上是迴歸到一種較舊的方法,”吳說。“其次,最高法院在 Brand X 裁決中明確表示,第二章分類是顯而易見且容易的。”重新分類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吳說。
至少有一位前聯邦通訊委員會官員同意這一點。2001 年至 2011 年的委員邁克爾·科普斯寫了一篇博文,呼籲重新分類,並將這一過程描述為“非常簡單”。他寫道:“這一切只需要一個足夠大的聯邦通訊委員會來承認其先前的錯誤,並有足夠的勇氣讓我們的通訊未來重回正軌,”他引用了法院的裁決,這些裁決在聯邦通訊委員會解釋法規時給予了相當大的尊重。
無論在內部進行更改有多麼容易或困難,“我保證它會在法庭上受到挑戰,”餘說,例如 Comcast 和 Verizon 等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該提案還面臨來自國會共和黨人的強烈反對,他們同情 ISP 的主張,即重新分類將施加繁重的法規,扼殺創新並損害就業。
有一點是明確的:無論反對將網際網路變成公用事業的力量是法律上的還是政治上的,該提案無論如何都面臨著一場艱苦的戰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