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仿尼古丁的電子煙新增劑效力強勁——且在很大程度上不受監管

尼古丁類似物使電子煙製造商能夠規避傳統的菸草產品法規。但缺乏關於其在人體中的安全性的資料

Silhouette of a person vaping electronic cigarette, close up.

Marccophoto/Getty Images

一種尼古丁的改良版本——香菸中的成癮成分——於2023年5月出現在美國電子煙市場,這引起了菸草研究人員的警覺。這些產品被宣傳為不受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管轄。健康研究人員表示,這是菸草公司為規避監管而採取的長期行動中的最新舉措,相當於一場大規模的人體安全實驗。

Charlie’s Holdings, Inc. 公司推出了名為 Spree Bar 的新型電子煙產品線,其中包含 Metatine,這是其合成尼古丁類似物 6-甲基尼古丁的商標名稱。由於美國法律對尼古丁的狹義定義,新增一個名為甲基的化學結構使該公司能夠將 Metatine 作為與傳統電子煙產品的尼古丁難以區分的產品進行銷售,同時還能避免任何監管審查。其他公司也在電子煙液和口含菸袋中使用類似的尼古丁類似物。

“在我看來,這只是該行業長期以來試圖規避已頒佈並旨在保護包括兒童在內的美國成年人健康和福祉的法律的又一例證,”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菸草控制研究與教育中心的公共衛生研究員勞倫·卡斯·萊姆佩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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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ie’s Holdings, Inc. 公司未回應置評請求。

電子煙的生產和銷售於 2016 年被納入食品和藥物管理局的管轄範圍,當時它們被視為菸草產品,因此受《家庭吸菸預防和菸草控制法》的約束。該法律禁止電子煙製造商在未獲得 FDA 授權的情況下銷售其產品,而 FDA 授權需要評估這些產品對年輕人構成的風險。研究表明,調味劑和冷卻劑(如薄荷醇)對年輕使用者具有吸引力,導致更多年輕人使用這些產品。

美國法律將菸草產品定義為“由菸草製成或衍生自菸草,或含有來自任何來源的尼古丁”的產品。尼古丁被定義為“名為 3-(1-甲基-2-吡咯烷基)吡啶或 [C10H14N2] 的化學物質,包括尼古丁的任何鹽或複合物”。萊姆佩特說,為了獲得 FDA 授權,“公司必須用嚴格的科學證據證明該產品適合保護公眾健康。” 但 Metatine 具有改良的化學結構,不被認為是尼古丁,因此免於在美國銷售菸草產品所需的營銷授權要求。FDA 發言人在一份電子郵件宣告中表示,該機構已經意識到市場上的尼古丁類似物,並且雖然需要更多研究,但它也意識到資料顯示這些類似物可能比尼古丁更有效。電子郵件稱,FDA 正在從“整個機構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並資助了多項關於該主題的研究工作。

杜克大學的菸草監管科學家賽拉姆·賈巴表示,6-甲基尼古丁在法律上可能不是尼古丁,但它可能具有令人擔憂的健康特徵,而這正是最初制定菸草法規的原因。早在 20 世紀 70 年代,菸草公司就研究了 6-甲基尼古丁等尼古丁類似物,試圖找到可能更受使用者歡迎並避免未來監管的分子。賈巴梳理了這些資料,以及 20 世紀 90 年代在其他機構進行的調查尼古丁受體功能的研究,並發現證據表明 6-甲基尼古丁實際上是一種比尼古丁更有效的分子

賈巴和他的同事指出,在齧齒動物身上進行的一項又一項測試表明,對於多種結果而言,較小劑量的 6-甲基尼古丁比尼古丁引發的反應更大。(在人體毒理學測試不符合倫理的情況下,會使用齧齒動物模型代替。)在齧齒動物中,6-甲基尼古丁的致死劑量小於尼古丁。研究還表明,需要較少的 6-甲基尼古丁即可增加血壓和尼古丁受體啟用引發的行為反應。這種類似物甚至比尼古丁本身更能牢固地結合尼古丁受體,並且對氣道細胞的毒性更大。尚未對 6-甲基尼古丁的成癮特性進行系統研究,並且這些發現可能無法完全轉化為人類。但鑑於這兩種分子在電子煙產品中的使用方式相似,且藥理學靶點相同,賈巴說,“你會期望結果非常相似。”

耶魯大學的化學家漢諾·埃裡索佩爾與賈巴一起對 Spree Bar 產品進行了分析,對於尼古丁類似物周圍的未知因素感到擔憂。在測試的九種 Spree Bar 產品中,所有產品都存在 實際存在的 6-甲基尼古丁量與標籤量不符的情況,實際含量遠低於標示含量。雖然這似乎令人放心,但它可能表明存在有意或無意的錯誤標籤,因為需要較少量的有效成分即可產生與尼古丁相同的效果。研究人員還研究了另一家公司未標記 6-甲基尼古丁的八種產品,發現其中六種產品仍然含有少量 6-甲基尼古丁。

“現在你正在使用一種你並不真正瞭解其效果的產品,而且你也不知道其中有多少,”埃裡索佩爾說。鑑於 6-甲基尼古丁潛在的增強效力,錯誤的或有意的錯誤標籤情況都令人擔憂。埃裡索佩爾說,這些類似物在燃燒、混合在電子煙液中或被人體代謝時如何反應也不清楚——所有這些都是重要且尚未解答的安全問題。

萊姆佩特認為,這是一個明確的案例,表明當局應遵循預防原則並在這些產品在市場上站穩腳跟之前採取行動。一些國家——以及最近的加州州法律——使用了更廣泛的尼古丁定義,其中包含其中一些類似物,但修訂美國國家法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萊姆佩特說,其他監管機構,如消費者產品安全委員會,可以幫助填補這一空白。“他們可以釋出和執行消費品的強制性標準,”她解釋說,“或者,如果標準不足以充分保護公眾,他們可以禁止危險的消費品。”

編者注(2024 年 9 月 10 日):本文在釋出後進行了編輯,以更正對 20 世紀 90 年代尼古丁受體功能研究和齧齒動物測試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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