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中立性在激烈的 FCC 投票中獲勝

根據修改後的一套規則,寬頻網際網路接入將被重新歸類為電信服務。接下來將是法庭訴訟和更多的國會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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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通訊委員會 (FCC) 週四以三比二的投票結果批准了其網路中立政策。在多年關於如何確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 (ISP) 平等對待所有線上資料和服務,而不偏袒一種型別的內容勝過另一種型別的激烈辯論之後,這個不出所料的結果出現了。
 
隨著投票的臨近,雙方的言辭在最近幾個月裡出奇地相似,但都帶有相互不信任的色彩。到週四辯論結束時——這絕不是這件事的結束——雙方就網路中立的方法達成了一致,儘管是透過不同的手段。預計 FCC 將網際網路作為公用事業進行監管的決定將會在法庭上受到挑戰,透過額外的國會聽證會,最終,透過立法來減輕該機構監管寬頻提供商的權力。
 
實現網路中立的途徑包括政府根據《通訊法》第二章對網際網路接入進行重新分類。支持者聲稱,透過阻止寬頻提供商提供網際網路流量的付費優先權,以及阻止或限制某些線上資訊和服務,他們正在促進線上“創新”和“開放”。反對 FCC 決定的,主要是大型 ISP 和附屬政客,他們聲稱也想要同樣的創新和開放的網際網路,但表示只有在 ISP 可以自由投資於網路升級和新服務,而沒有過多的政府監督的情況下,這些品質才能盛行。
 
同樣,雙方都主要根據假設提出論點。《第二章》重新分類的支持者指出,除其他外,所謂的“快速資料通道”只有大型企業——例如谷歌、雅虎和 Netflix——才能負擔得起。他們說,初創企業和企業家將被降級到以較慢、更經濟實惠的速度交付資料或內容。與此同時,反對者指出,《第二章》是一份廣泛的監管檔案,例如,它可能使 FCC 能夠控制 ISP 向其客戶收取的費用,或迫使寬頻提供商與其競爭對手共享他們的網路。
 
網路中立的辯論已經持續了十多年,但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去年推翻Verizon 訴 FCC一案中現有的網路中立規則的舉動,幫助集結了改變寬頻分類的努力。該決定撤銷了 FCC 2010 年開放網際網路命令的部分內容。法院宣告,該機構無權監管寬頻提供商,因為它根據《通訊法》第一章將它們歸類為“資訊服務”的提供商。

這激起了企業和民權組織在基層開展的努力,他們的目標是 FCC(尤其是主席湯姆·惠勒)。他們的抗議活動之後,是巴拉克·奧巴馬總統呼籲重新分類寬頻服務,以及國會未能透過其自己版本的網路中立法律。“FCC 得出的結論是,它非常希望為網際網路制定強有力的非歧視規則,並決定在不違反 Verizon 案判決的情況下實現這一目標的唯一方法是在《第二章》下重新分類,”西北大學法學院教授 吉姆·斯佩塔說。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蒂姆·吳表示,FCC 的重新分類投票實質上是在比《電信法》第一章所能提供的更嚴格的政府指導方針下編纂和維護網路中立,他在 2003 年的一篇研究論文中創造了“網路中立”這個詞
 
吳毫不掩飾他支援將寬頻重新分類作為保持網際網路作為“實驗者和企業家”論壇的一種手段。分級內容優先排序的問題之一是,“初創企業、非營利組織和許多其他使用網際網路的組織——例如維基百科——沒有像福克斯新聞或 NBC 那樣的雄厚財力來花費增強對其內容的訪問許可權,”吳補充說。
 
反對 FCC 呼叫《第二章》的一個常見論點是,政府監管的增加將阻止 ISP 投資於他們的網路。最近幾天,隨著 ISP 和重新分類的反對者為週四投票的必然結果做好準備,這種言辭有所緩和。換句話說,“他們的虛張聲勢被識破了,”吳說。ISP 多年來一直在現有的網路中立制度下運營,但他們仍在投資於他們的網路並且仍然賺了很多錢,他補充說。“他們或多或少已經與網路中立合作了,這對他們來說一直是有利可圖的。”
 
FCC 的開放網際網路命令——該命令已於週四獲得批准,但尚未向公眾釋出——還賦予該機構處理任何有關消費者訪問線上內容的“可疑”ISP 行為的能力,儘管 FCC 沒有具體說明它可能如何做到這一點。此外,擁有超過 100,000 名使用者的 ISP 現在必須披露其促銷費率、費用和附加費以及資料上限。ISP 還必須披露資料包丟失的情況——即資料未到達其預期目的地的情況——作為衡量網路效能的一種手段。
 
據惠勒稱,該命令並未使寬頻提供商受制於公用事業式的監管,其中包括費率監管、關稅和最後一英里的解綁。這些提供商也不需要向電話公司的普遍服務基金捐款,也不需要向客戶收取當地和州網際網路稅。
 
在投下反對票之前,FCC 委員阿吉特·派重申了他的立場,即“自由網際網路”是一個由自由市場支配其發展的網際網路,並預測《第二章》的重新分類將導致更慢、更昂貴的網際網路服務。派和另一位投下反對票的委員邁克爾·奧萊利還批評 FCC 在奧巴馬的要求下推動重新分類投票,而不是獨立做出決定。兩位委員都稱開放網際網路命令是 FCC 試圖監管價格,並對小型 ISP 造成不公平的負擔,儘管惠勒聲稱並非如此。
 
斯佩塔說,根本問題是 FCC 是否應該將自己置於監管網際網路的地位。即使惠勒說他的 FCC 不會強制執行其監管收費、做法或分類的權力,也不能保證未來的 FCC 會遵循同樣的規則。“這是一件非常高風險的事情,所以投票以這種方式進行並不奇怪,”斯佩塔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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