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昨天支援了碳稅的合憲性,這為總理賈斯汀·特魯多帶來了勝利,他將碳定價作為其應對氣候變化計劃的核心支柱。
在 6 比 3 的裁決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政府在實施《溫室氣體汙染定價法案》(2018 年的一項法律,對各省徵收碳稅)時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
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納在多數意見中寫道,強有力的聯邦政策對於解決像氣候變化這樣的全球性問題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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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寫道:“沒有哪個省、地區或國家能夠獨自解決氣候變化問題。”
安大略省、艾伯塔省和薩斯喀徹溫省這三個省份就碳稅提起了單獨的訴訟,認為碳稅侵犯了它們的管轄權,並且違反了《加拿大憲法》。
下級法院在關於該稅是否違反憲法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政府”條款的問題上存在分歧。該條款規定,某些法律屬於各省的管轄範圍,除非在國家緊急情況或“國家關切”問題的情況下。
政府辯稱,氣候變化是一個國家關切的問題,因此碳稅屬於其管轄範圍。薩斯喀徹溫省和安大略省的上訴法院對此表示同意。
但 2020 年 2 月,艾伯塔省上訴法院以 4 比 1 的裁決認為,該法律是一匹“憲法特洛伊木馬”,將賦予政府廣泛的權力干預省級事務。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9 月份就此案進行了為期兩天的口頭辯論。
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中有兩名昨天不同意多數意見,認為碳稅不是合法的國家關切問題。
第三名法官蘇珊娜·科特部分持不同意見,她同意多數意見,但反對該稅如何將廣泛的權力授予政府的行政部門。
科特寫道:“該稅就目前的形式而言,是不合憲的。它不能被認為符合多數人提出的國家關切事項,因為它賦予總督會同行政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導致行政部門的權力沒有任何有意義的限制。”
美國立法的經驗教訓
加拿大議會於 2018 年通過了《溫室氣體汙染定價法案》,特魯多的自由黨於 2019 年實施了該法案。該法律適用於尚未對汙染實行定價的四個省份。
目前,碳排放的稅率為每噸 30 加元(23.88 美元)。但在 12 月,特魯多公佈了一項新的氣候計劃,呼籲到 2030 年將稅率提高至 170 加元(135.33 美元)。
總的來說,自由黨已設定目標,到 2030 年,作為其在《巴黎協定》下的承諾的一部分,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比 2005 年的水平減少 30% 以上。
加拿大綠色組織“環境防禦”的專案主管基思·布魯克斯昨天在一份宣告中說:“碳定價只是加拿大用來應對氣候變化的工具之一,但我們距離實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將升溫幅度限制在 2015 年巴黎會議商定的 1.5 度的目標仍然相去甚遠。”
布魯克斯補充說:“聯邦和省級政府必須採取更多措施來解決加拿大的排放問題。希望這一裁決為此掃清了道路。”
在美國,少數立法者在上屆國會中提出立法,對碳排放徵稅,並將所得款項以股息的形式支付給納稅人。
佛羅里達州民主黨眾議員特德·德奇提出的“2019 年能源創新和碳紅利法案”,H.R. 763,將最初的碳排放價格設定為 15 美元,每年增加 10 美元。
但這個想法難以獲得立法者和拜登政府的支援,並且很可能被排除在國會山上正在醞釀的一項主要的綠色基礎設施法案之外。
經 POLITICO, LLC 許可,轉載自E&E 新聞。版權所有 2021 年。E&E 新聞為能源和環境專業人士提供重要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