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一項新的研究,從北京到柏林,全球範圍內正興起一股潮流,該研究由參議院民主黨人於今日釋出,表明各國正在迅速制定國內氣候立法。
這項對包括歐盟成員國在內的66個國家進行的分析,這些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球大部分,發現其中61個國家已經通過了氣候和清潔能源法案。總的來說,現在全球有超過500項法律在應對氣候變化,相比之下,在近二十年前《京都議定書》(世界第一份全球變暖條約)生效時,只有不到40項。
與2009年相比,這一數字也顯著增加。當時,奧巴馬總統在丹麥哥本哈根與中國、印度和其他國家的領導人會面,但他們未能制定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協議。隨著2015年在巴黎達成另一項新協議的嘗試即將到來,領導人表示,國內行動終於開始推動全球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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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執行主任阿奇姆·施泰納表示:“雖然我們都在某種意義上期待並擔憂2015年,但各國正在就全球變暖影響其經濟的前景採取行動。”
他說:“在哥本哈根會議之前的一年,全世界都在尋找某種魔杖。從那時起,出現了一個恢復期,各國重新關注其國家議程。在巴黎會議之前的一年,我們現在感受到的是務實精神。”
參議員愛德華·馬基(馬薩諸塞州民主黨)將在參議院拉塞爾大樓舉行的高級別峰會上釋出該報告,與他一同出席的還有加利福尼亞州參議員芭芭拉·博克瑟和眾議院少數黨領袖南希·佩洛西。預計將有來自數十個國家的立法者出席,施泰納和聯合國氣候負責人克里斯蒂安娜·菲格雷斯等領導人正在推動在2015年前採取更多的國內行動。
他們強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因為專家表示,無論氣候法律的增長多麼令人印象深刻,它們仍然不足以確保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保持在工業化前水平以上2度以下——科學家警告說,一旦超過這個點,將發生災難性損害。
這項研究由全球立法者組織(GLOBE International)和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共同製作,是對各國在國內為應對氣候變化所做努力的第四次深入調查。它已穩步擴大到包括來自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更多國家,並代表了更大的排放份額。
發展中國家加入進來
儘管與較貧窮的國家相比,工業化國家繼續擁有更多旨在減少排放和促進清潔能源的法律,但作者指出,發展中國家已“開始透過透過複雜的立法來縮小差距”。報告特別指出,撒哈拉以南非洲和拉丁美洲正在制定嚴肅的新氣候行動政策。
全球立法者組織副秘書長特里·湯申德表示,國際聚光燈照射到一個國家一直是立法行動的關鍵驅動因素。例如,印度尼西亞和墨西哥在準備主辦聯合國氣候大會時都提出了國家計劃。湯申德說,將於12月主辦談判會議的秘魯正在制定新的立法工作。
他指出,其他國家則借鑑了鄰國的經驗。包括薩爾瓦多、厄瓜多、玻利維亞和瓜地馬拉在內的拉丁美洲國家“深受”墨西哥2012年《氣候變化總法》及其後的《氣候變化國家體系》的影響。
與此同時,正如報告委婉地說的那樣,在美國,立法前景仍然“具有挑戰性”。但是,作者指出,雖然沒有氣候法律在案,但奧巴馬正在根據《清潔空氣法》使用行政權力來監管發電廠的排放,併為氣候變化的影響做好準備。
相比之下,中國已經制定了其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其中包括到2015年將該國碳強度降低17%;將能源強度降低16%;將非化石燃料一次能源消費比例提高到11.4%;以及將森林覆蓋率提高21.6%的目標,報告指出。
方法的多樣性
湯申德說:“很明顯,在過去幾年中,立法勢頭正在轉向發展中國家。”他稱這是一件好事,他認為,世界各地制定的國內立法越多,達成全球協議的機會就越大。
他說:“這顯然是一種雙向關係。如果各國通過了國內法律,它們就準備在國際上走得更遠。”
外交官已經同意2015年的協議將適用於所有國家——這與《京都議定書》時代只要求富裕國家減排碳排放有了重大變化。但許多人質疑新協議是否會具有約束力。
美國就主張,讓包括中國和印度在內的大量國家加入談判的最佳方式是使排放目標自願。美國氣候變化特使託德·斯特恩認為,真正的關鍵是確保減排承諾在國內而非國際上具有約束力。
但是,由於世界現有的氣候法律仍然不足以將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限制在安全水平內,倡導者警告說,僅僅將它們捆綁在一起並稱之為氣候協議是不夠的。
氣候與能源解決方案中心執行副總裁埃利奧特·迪林格表示:“該報告顯示了各國為應對氣候變化而採取的各種方法,國際協議需要對此進行協調。它還顯示了問責制的必要性。一項有意義的協議將需要迫使各國證明它們實際上正在執行其政策併產生切實的結果。”
經環境與能源出版有限責任公司許可,轉載自氣候電訊。www.eenews.net, 202-628-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