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了瑞士製藥巨頭諾華公司為抗癌藥物格列衛(甲磺酸伊馬替尼)申請專利的努力,這項裁決標誌著印度決心支援價格合理的藥品。
法院駁回了這家總部位於巴塞爾的公司的對印度專利法的質疑,該法律限制了製藥公司透過對藥物進行細微修改(一種被稱為“專利常青化”的策略)來延長超過20年的專利期限的能力。法院表示,諾華公司對格列衛(在某些國家以Glivec名義銷售)的改良版本的專利申請“在發明性和可專利性測試中均未透過”。
該國——其對廉價仿製藥的支援降低了藥品價格,尤其是在其境內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降低了艾滋病藥物的價格——認為其法律促進了公共衛生。但製藥公司抱怨說,該法律削弱了智慧財產權並扼殺了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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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格列衛的爭奪戰始於2006年,當時印度金奈專利局駁回了諾華公司對其在美國和其他發達國家於1993年獲得專利的該藥物變體的申請,理由是專利法第3(d)條款。
諾華公司在金奈高階法院對該裁決提出質疑,稱其違反了印度已採納的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則——但法院在2007年駁回了這一質疑。該公司於2009年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為今天的裁決奠定了基礎。
加爾各答國家法律科學大學的智慧財產權專家沙姆納德·巴希爾說:“我不明白(這項決定)怎麼可能以其他方式出爐。” “如果法院降低第3(d)條的標準,並允許僅對細微修改……而沒有給患者帶來額外益處的專利,那將是對第3(d)條的嘲弄。”
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的智庫南方中心的衛生與發展特別顧問格爾曼·委拉斯開茲表示,他希望“許多發展中國家將效仿印度的榜樣,保護其人民獲得基本藥物的權利”。南方中心2011年的一項研究發現,在阿根廷、巴西、哥倫比亞、印度和南非,“在漸進性質的發展上,專利顯著擴散”的證據。
但諾華熱帶疾病研究所主席保羅·赫林在新加坡表示,這項決定將使印度市場對製藥公司更缺乏吸引力。“創新型製藥公司將不會受到鼓勵將其創新帶到印度,因為該國將迅速製造出更便宜的仿製品,”他告訴Nature。“只要印度給予創新的保護明顯低於世界其他大部分地區,印度也不會成為我們創新研究中心的首選。”
其他人則不同意。新德里國家科學、技術和發展研究學院首席科學家迪內希·阿布羅爾表示,這項裁決可能會促使製藥公司採取專注於根本性創新的新商業模式。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艾滋病毒健康與發展實踐高階政策顧問特努·阿瓦菲亞表示,這可能會影響到印度境外藥物的開發。該判決“重申了世貿組織成員有權實施其專利立法以實現公共衛生目標”。他說:“最高法院的裁決的影響將在全球範圍內感受到,因為印度製藥行業為如此多的中低收入國家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