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隱私規則碎片化為 Facebook 等公司留下巨大的資料漏洞

美國公司在其他國家/地區遵守更全面的隱私法,但在保護美國消費者方面卻缺乏同樣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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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經 The Conversation許可轉載,The Conversation 是一家報道最新研究進展的線上出版物。

Facebook 執行長馬克·扎克伯格的 國會證詞 討論如何保護人們的 線上資料隱私,作為一名隱私學者,我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Facebook 和其他美國公司已經在其他國家/地區遵守更全面的隱私法。但是,由於國內沒有類似的要求,他們沒有多少理由以同樣的方式保護美國消費者。

告知客戶並保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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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隱私法主要基於 聯邦貿易委員會 公平資訊實踐原則,該原則建議公司

  • 告知客戶他們的資料實踐,

  • 讓人們在額外用途方面有所選擇,

  • 向人們提供關於他們的資訊訪問許可權,以及

  • 確保收集資料的安全性。

在某些行業中,有關於處理所謂的“個人身份資訊”的法規。聯邦法律保護 醫療資訊、 金融 資料 和 教育相關 記錄。

線上服務和應用程式幾乎不受監管,儘管它們必須 保護兒童,限制 未經請求的電子郵件營銷 並 告知公眾 他們如何處理收集的資料。

線上跟蹤和廣告是自我監管的: 行業協會為其成員制定規則。新興技術(如智慧揚聲器或自動駕駛汽車)的資料收集基本上不受監管。聯邦貿易委員會會調查公司是否“不公平或具有欺騙性”,但公開披露其行為的公司可能會避免麻煩。

對資料收集的嚴格限制

相比之下,歐洲通常禁止收集和使用個人資料。其 通用資料保護條例於 5 月 25 日生效,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的所有企業和政府機構,包括在歐洲提供服務的美國公司。

GDPR 規定了 六個理由 來收集個人資料。但即便如此,任何分析都必須與資料收集的目的密切相關。例如,一家健身跟蹤公司不能在未經額外同意的情況下 將使用者的運動資料出售給健康保險公司。違反 GDPR 的公司可能會被處以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公司全球年收入 4% 的罰款。

在 GDPR 的基礎上,歐洲即將出臺的 ePrivacy 條例 可能會 要求明確的個人同意,然後公司才能跟蹤個人的線上活動。

包括 墨西哥、瑞士和俄羅斯在內的許多其他國家/地區也採用了像歐盟那樣的 全面隱私法規。加拿大也廣泛監管 政府機構 和 私營公司 如何使用資料。

全面隱私保護的優勢在於,即使在新技術出現時,它們在服務和行業中也是一致的。

本文最初發表於 The Conversation。閱讀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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