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律師也不懂法律術語,新研究表明

律師和非律師都喜歡用簡明英語編寫的合同

Perplexed businessman looking at paperwork

閱讀法律檔案可能真的令人感到乏味。 畢竟,如果不去法學院,誰會知道“ex curia”或“de jure”的含義? 誰不會因為諸如“hereinafter”之類的詞語或語法極其複雜的冗長句子而感到頭暈目眩呢?

事實證明,即使律師也不喜歡這種晦澀難懂的語言;一項新的研究表明,他們既更喜歡也更能理解簡化的文字。 研究人員向 105 名美國律師展示了用“法律術語”和簡明英語編寫的合同摘錄,並測試了他們對每種語言的理解和回憶程度。 雖然律師的總體表現優於非專業人士,但他們仍然發現法律術語合同比用簡明英語編寫的合同更難理解。 另一組律師被要求評判相同合同的優劣,總體而言,他們認為簡明英語版本質量更高,更可能被客戶簽署,並且其可執行性不亞於法律術語版本。 該研究最近發表在期刊《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刊》上。

該研究的主要作者,麻省理工學院認知科學博士生、持證律師埃裡克·馬丁內斯說,律師通常不會承認自己偏愛簡明語言。 “你聽到律師抱怨其他律師的寫作很糟糕,”他說,“但對我來說,律師自己也難以閱讀這些檔案,這一點並不那麼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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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論員提出了各種假設來解釋律師為何預設使用法律術語,例如,他們這樣做是為了證明高額費用的合理性,討好其他律師或更精確地傳達複雜的概念——或者是因為,鑑於他們的教育和經驗,他們根本沒有注意到他們的寫作有時是難以理解的。 但該研究的結果表明,晦澀的法律語言之所以持續存在,主要是因為方便和傳統,而不是出於對這種風格的特殊偏好。

這種傳統根深蒂固,無法在一夜之間改變。 合同律師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預先存在的模板,這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並且被認為風險較小。 “有一種複製貼上的趨勢,”馬丁內斯說。 並且這種對律師語言的依賴在律師教育的早期就開始了。 “從(法學院)第一天開始,似乎人們已經在用這種有趣、律師式的方式說話了,”他說。

但打破傳統可能尤其有利於那些經常處於法律體系邊緣的人。 例如,在移民訴訟程式中,確保檔案“清晰易懂,更不用說以多種語言提供,可能會對許多人產生非常大的影響,”律師兼進步倡導者麗貝卡·皮拉爾·巴克瓦爾特-波扎說。 她還提到監護權糾紛也需要簡化,“尤其是在存在家庭暴力成分或其他權力動態的情況下”。 她指出,美國律師的平均收費約為每小時 $300,並且民事訴訟通常沒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這為那些負擔不起律師幫助的人設定了重大障礙。

幾十年來(如果不是幾百年來),律師和非專業人士都一直在抨擊法律術語。“簡明語言運動”在 1972 年左右興起,當時理查德·尼克松總統頒佈法令,要求《聯邦公報》的政府規則和通知必須以“外行術語”編寫。 六年後,吉米·卡特總統簽署了一項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法規“儘可能簡單明瞭”,克林頓和奧巴馬政府期間也進一步嘗試提高政府檔案的清晰度。 簡化陪審團指示、米蘭達警告和合同的相關嘗試也時斷時續地進行。 然而,當馬丁內斯和他的兩位同事回顧自 1951 年以來的聯邦立法時,他們確定難以理解的語言特徵(例如古老的律師行話和插入句子中間的長定義)的普遍程度並沒有下降。

俄克拉荷馬城市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合同教授部落格》的編輯傑里米·特爾曼也認為,合同不應該“不必要地晦澀難懂”。 但他指出,律師通常有充分的理由使用看似複雜的語言,包括它可能已經在法庭上經過檢驗。 “如果你改變了某些東西,”特爾曼說,“你有點像擲骰子,看看法院是否會按照你的意圖來理解它。” 馬丁內斯本人認為,如果語言真的萬無一失,那麼合同一開始就不會在法庭上受到質疑。

對於特爾曼來說,關於日常合同(例如線上服務條款協議)的主要問題不是其複雜性,而是其長度和普遍性。 “我在簽署(這些)合同之前從不閱讀它們,”他說。 “為什麼? 我的意思是,人生苦短。” 他指出,2008 年的一篇論文計算出,普通人每年需要花費大約 30 個工作日才能完整閱讀他們訪問的每個網站上的隱私政策。

“這些東西正在失效,並且沒有任何效果,”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奧姆裡·本-沙哈爾談到線上隱私政策、醫生知情同意書、抵押貸款檔案及其同類時說。 他曾經打印出他的 iTunes 合同的全部內容——他注意到該合同充滿了錯別字和語法錯誤——並將其掛在校園法律圖書館的天花板上,在那裡它延伸了兩層樓高。 在本-沙哈爾看來,簡化這些合同對保護消費者沒有任何作用,尤其是當他們面對“一家強大、見多識廣、經驗豐富的公司”時。 但其他法學學者認為這不會有什麼壞處。 “任何消除司法障礙的事情都是受歡迎的發展,”巴克瓦爾特-波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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