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飛行員挑戰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商業飛行禁令

一家專門使用無線電遙控飛機進行空中攝影的公司希望迫使該機構對限制商業用途無人機的罰款採取行動。

在萊特兄弟將他們的玩具直升機視為 20 世紀初飛行靈感的來源之後,模型飛機在美國成為一種愛好。關於這個主題出版了全面的書籍,併成立了數千個模型飛機俱樂部。或許正是該國對模型飛機的深厚歷史,促使直到 1958 年才正式成立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避免對這些科技玩具進行監管。

然而,在 1981 年,這一切都發生了改變。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有權監管所有美國民用航空,它在當時的空中交通服務主管 R. J. Van Vure 簽署的“諮詢通告”中首次提及模型飛機。該檔案提出瞭解決基本安全問題的自願性指導方針。它本質上是要求無線電遙控直升機的愛好者避免在 120 米以上、機場附近、觀眾(對於未經測試的飛機)、全尺寸飛機和對噪音敏感的區域飛行他們的飛機。

然後,在 2007 年,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再次將注意力轉向模型飛機。現在被稱為無人機和無人飛行器(UAV),該機構禁止將其用於商業目的。“我們認識到無人飛行器系統 [UAS] 將大幅擴張,並[採取措施]確保 UAS 的執行[不會]對安全產生不利影響,”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發言人說。“將 UAS 整合到美國領空必須是謹慎且循序漸進的,以避免引入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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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於該政策是在沒有經過必要的行政規則制定程式的情況下制定的,因此它仍然處於不確定的法律基礎上。儘管如此,該機構透過向空中攝影公司傳送停止函,給人一種該政策是強制性的印象。它還在其網站上宣告,不允許人們將無人飛行器用於商業目的。

儘管如此,根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說法,該管理局“目前沒有關於 UAS 商業運營的監管標準”,從而承認他們無法執行其 2007 年的通知。“但是,我們可以執行適用於所有飛機的現有安全法規,[例如]粗心或魯莽地操作飛機,”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對商業無人飛行器施加與全尺寸飛機相同的法律,但對個人使用的無人飛行器則不施加。現在,一位無線電遙控模型飛機飛行員在因以據稱魯莽的方式飛行他的 RC 固定翼模型飛機而收到鉅額罰款後,正在挑戰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這項政策。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僅因他獲得報酬的飛行而對他提出指控,而不是他的其他飛行。

低可見性政策
由於圍繞無人機和無人飛行器的監管環境模糊不清,包括位於南卡羅來納州博福特的 Wollwerth Films 在內的一些公司,不顧政府威脅,透過無人飛行器進行了空中攝影。公司創始人斯蒂芬·沃爾沃斯說,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時間都在飛行無線電遙控飛機,因此當他成為一名電影導演時,他只是將他的直升機整合到拍攝中,而沒有意識到法律問題。這位獲得執照的飛行員已正式從事電影行業三年,他在 7 月聯絡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申請豁免,當時他受布拉沃網路的僱用,拍攝南卡羅來納州查爾斯頓高價房屋的航拍鏡頭。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無人機系統檢查員克里斯·格羅特沃爾回覆了一份關於該機構政策的基本宣告 (pdf),其中概述了操作無人機的三種可能方式。然而,每種方法的描述都以“不允許商業運營,包括有償航拍”的宣告結尾。豁免被拒絕了,因此沃爾沃斯不得不拒絕這份工作,損失了大約 10,000 美元。儘管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直接命令停止運營,但沃爾沃斯繼續經營他的業務,理由是該威脅“基於一項政策。沒有法律或實際規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不能對我罰款,因為它不是法律,”沃爾沃斯說。到目前為止,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還沒有嘗試這樣做。

其他公司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在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釋出 2007 年的通知後,它向眾多空中攝影公司發出了停止函,許多公司決定關閉。一家不願透露姓名的公司的老闆(擔心引起該機構的更多關注)說,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命令他的公司兩年內不得飛行。“面對數萬美元的罰款,加上律師費,我們選擇不在美國開展業務,”老闆說。他的業務在國際上表現良好。“我將讓其他公司承擔被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罰款的風險,因為我確信他們正在尋找一家可以殺雞儆猴的公司。”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可能終於找到了他們的例子:拉斐爾·皮爾克。皮爾克又名特拉皮,於 2011 年與人共同創立了 Team BlackSheep 公司。該公司專門使用無線電遙控飛機進行空中攝影,並在其網站上銷售這些飛機。這位瑞士公民在無線電遙控飛機社群中是一個有爭議的人物,他選擇在任何空域飛行他的飛機,無視任何相關的法律約束。他最早在 2010 年引起媒體的關注,當時他上傳了他用第一人稱視角模型飛機拍攝的紐約市和自由女神像的鏡頭。當局接到了通知,但沒有采取任何行動,因為皮爾克沒有因這次飛行而獲得報酬。因此,他的模型飛機受 1981 年的諮詢通告約束,而不是 2007 年關於無人機商業應用的通知約束。

一個很好的例子
然後,在 2011 年 10 月,廣告公司 Lewis Communications 聯絡了皮爾克,拍攝弗吉尼亞大學校園的航拍鏡頭。在拍攝過程中,皮爾克將他的無人飛行器飛過樹木,穿過一條隧道,並在一個人附近飛行——此人是為皮爾克工作的觀察員。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注意到了皮爾克的商業飛行。皮爾克說,在他上傳影片大約兩週後,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透過他公司的網站聯絡了他。兩年後,皮爾克因將其無人飛行器用於商業目的並危及財產和人員而被處以 10,000 美元的罰款。

皮爾克在 Facebook 上釋出了他的困境,引起了商業訴訟律師布倫丹·舒爾曼的注意。舒爾曼專門研究法律和技術,在過去 20 年裡一直駕駛無線電遙控飛機。“在長期關注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後,我知道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缺乏任何關於模型飛機的真正法規,”舒爾曼說。皮爾克的案件是這位律師聽說的第一個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對無人飛行器飛行員處以罰款的案例。

根據舒爾曼提交的法律檔案,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聲稱皮爾克“在車輛、建築物、人員、街道和建築物上方的極低高度”操作他的無人飛行器。然而,律師帕特里克·麥凱說,在極低的高度飛行模型飛機並不罕見,他透過一個線上航拍社群 FBVLAB 成為皮爾克的朋友。不管皮爾克在做什麼,舒爾曼都斷言,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管轄權僅限於可航行的空域,“基本上是指你期望找到飛行中的飛機所在空域”,而不是隧道內和樹木下。

自發布 2007 年的通知以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成立了兩個不同的與無人飛行器相關的諮詢和規則制定委員會,以提供未來的建議。“我們還要求RTCA與業界合作,幫助制定[無人飛行器]的通訊、指揮和控制以及它們如何‘感知和規避’其他飛機的標準,”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表示。迄今為止,該機構尚未頒佈關於無人飛行器的可執行法規,錯過了幾個截止日期。國會為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提出法規的最新截止日期是 2015 年。舒爾曼認為,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針對皮爾克的行動是對與軍用無人機相關的社會、政治和媒體壓力做出的回應。

舒爾曼要求法院駁回對皮爾克案件的動議目前正在審查中。“如果案件被駁回,這意味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無權對其針對愛好者或商業無人機使用者的現有政策進行強制執行,直到它出臺適當的法規,”麥凱說。或許這會鼓勵某些企業,例如未具名的獨立電影公司,重新進入美國市場。駁回此案也可能會鼓勵關閉的航拍公司重新開業。“我真的很高興看到特拉皮[皮爾克]挑戰這一點,”麥凱說。“大多數人沒有勇氣站出來對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並拆穿他們的虛張聲勢。我正熱切期待結果。”

或者,如果案件真的進入審判階段,管理局訴拉斐爾·皮爾克的結果(將在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 (NTSB) 的行政法法官面前進行裁決)將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將為構成粗心操作無人飛行器設定先例。如果法官裁定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有權對商業運營商處以罰款,則該案件將為確認該政策的合法性以及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的執行權力設定先例,從而對像 Wollwerth Films 這樣的公司產生嚴重影響。

目前,這只是等待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對舒爾曼的動議做出回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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