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爭議

法官和心理學家在決定子女監護權案件時使用的準則幾乎沒有科學依據。該系統必須在更好的研究基礎上重建

法院充斥著正在分居並爭奪子女監護權的夫婦。如果父母在子女的命運上無法達成一致,法官將決定誰獲得監護權,而且越來越多的心理學家作為專家評估員參與到法律糾紛中。但是,這些專業人士中是否有人能夠證明他們做出決定人生的依據在經驗上是合理的?似乎並非如此,而遭受痛苦的是男孩和女孩。

父母通常認為法官擁有某種特殊的智慧,能夠讓他們確定一種監護安排,這種安排在某種程度上比父母自己設計的安排更好。他們沒有。儘管細節有所不同,但每個州的法律都表明,監護權決定應根據兒童的最大利益做出。這條經驗法則聽起來值得稱讚,但它太模糊了,以至於每個案件的結果都無法預測。在法庭上獲勝的可能性,加上離婚的情感動態,鼓勵父母進入監護權糾紛,這隻會增加他們之間的衝突——而衝突是導致分居配偶子女遭受持久心理損害的主要原因。

此外,監護權評估員經常對父母和孩子進行一系列測試,以評估哪種監護安排可能是最好的。鑑於監護權評估的頻率、高成本和社會重要性,我們可能期望找到大量關於測試科學有效性的研究。然而,只完成了一些研究;還需要更多,但少數研究表明,這些測試存在嚴重缺陷。我們自己對旨在挑選最佳父母、兒童最佳利益或最佳監護安排的測試進行了徹底評估,結果表明它們完全不足。從未有研究檢查其有效性的研究在同行評議的期刊上發表。由於根本沒有心理學科學來支援它們,因此不應使用這些測試。評估員有時使用的其他更一般的心理測試,例如智商測試,與監護權決策幾乎沒有或根本沒有關係,也應予以放棄。


關於支援科學新聞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考慮透過以下方式支援我們屢獲殊榮的新聞報道: 訂閱。透過購買訂閱,您正在幫助確保有關當今塑造我們世界的發現和想法的具有影響力的故事的未來。


衝突,真正的晴雨表

然而,關於分居,有一項極其重要的結論已透過廣泛、複雜、多學科的研究得到證實:兒童在分居期間經歷的父母之間衝突的程度,以及他們之後可能面臨的持續分歧,極大地影響了青少年在短期和長期內將遇到的心理問題的程度。

研究表明,儘管經歷了離婚,大多數孩子都具有韌性,他們完全有可能不會比父母衝突但仍然婚姻幸福的孩子遭受更大的心理失調發生率。研究告訴我們,從離婚家庭的青少年身上觀察到的許多問題實際上在分居之前就已存在。父母爭吵通常先於分居或離婚,各種分析表明,如果孩子生活在一個和諧的離婚家庭中,而不是在一個充滿衝突的雙親家庭中,他們在心理上會過得更好。

底線是,在任何家庭情況下,如果成人衝突最小化,或者至少得到控制,以使孩子不會目睹或捲入其中,那麼孩子會過得更好。解體的過程以及持續家庭關係的性質,對孩子的心理健康比任何特定安排的結構更重要,無論是單獨監護、共同實際監護,還是非監護父母的自由或有限探視。研究人員報告說,男孩和女孩主要與母親或父親一起生活,功能都一樣好。儘量減少對後代創傷的其他重要因素包括與權威的同住父母(既慈愛又嚴格管教的父母)建立良好的關係、經濟保障以及與權威的非同住父母建立良好的關係。

兒童最佳利益的模糊標準與美國對抗制司法系統的結合,使法官處於試圖執行一項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的位置:使用一種並非最佳的程式來做出對兒童最有利的決定。我們理解最佳利益標準給法官、監護權評估員,當然還有父母和孩子帶來的可怕困境。我們也相信,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可能比受法律程式規則約束的法官更適合就監護權提出合理的建議。然而,我們認為,在法律、道德和科學上,讓監護權評估員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是錯誤的,因為他們通常是,因為法官通常接受評估員的建議。

鼓勵父母自行決定

一些簡單的政策變更將改善監護權決定。首先,我們敦促法官、律師和其他顧問鼓勵父母透過離婚調解、協同法律、善意律師談判或心理諮詢自行達成監護權協議。研究表明,這些努力可以減少衝突,並鼓勵父母之間進行更合作、持續的互動。這些安排有助於孩子與父母之間建立積極的關係。這些做法也秉持這樣一種理念,即在沒有虐待或忽視的情況下,父母應像結婚或同居時一樣,自行決定子女的最大利益。父母——而不是法官或心理健康專業人員——才是他們自己孩子的最佳專家。

從一開始就遵循這種方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父母最終必須管理他們自己的關係和監護權決定。合作方式而非對抗性訴訟將有助於實現這一結果。選項包括當事人自行離婚,即父母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處理法律事務;離婚教育,通常包括法院強制參加的育兒課程;父母和律師之間的合作談判(包括一種稱為協同法律的新方法,律師同意不出庭);家庭治療;以及最成熟的選項,離婚調解,即父母在通常是心理健康專業人員或律師的中立專家的幫助下協商和解。

減少衝突的第二個步驟是州立法機構頒佈更明確的準則,以便在父母無法達成協議時確定監護權。公平但不那麼模糊的標準將減少首先被帶到法庭的爭議案件的數量。通常,一方或雙方前伴侶尋求訴訟,正是因為最佳利益方法鼓勵了對獲勝的虛假希望。更嚴格的規則將阻止訴訟並減少父母之間的衝突——最終目標。我們特別讚賞擬議的近似規則——即離婚後安排應近似於婚姻中的育兒參與度的建議。該準則最重要的優勢在於,父母及其律師將知道對法院有何期望,而這種知識將促進更早的和解。

沒有一個州實施了該規則,因此我們沒有證據表明其有效性;然而,美國法律協會的模型法規通常成為州法律的基礎,該協會在其擬議的離婚和監護權法律改革中認可了這一想法。

最後,我們建議監護權評估員僅提供有心理學科學明確支援的意見。在出現更強大的科學支援之前,此建議意味著評估員應放棄使用所有旨在直接或間接衡量兒童最大利益的監護權測試。

我們限制專家證詞的建議可能看起來很激進,但我們只是敦促對所有其他法律訴訟中的專家證詞應用同樣的嚴謹性。美國心理學會、家庭和解法庭協會以及美國兒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學會都為進行監護權評估的專業人員制定了指南。每個團體都建議評估兒童的需求、父母滿足這些需求的能力以及父母滿足未來需求的能力。儘管如此,對於如何評估這些因素,各方意見不一。因此,我們敦促專業組織制定更明確的指南,說明哪些測試具有科學依據,並生成關於可以從兒童和父母在參加這些測試時提供的回答中得出哪些適當推論的資料。

(延伸閱讀)

  • 《關於兒童與離婚的真相:處理情緒,讓你和你的孩子茁壯成長》。R. E. 埃默裡。維京成人出版社(企鵝),2004 年。

  • 監護權建議的經驗和倫理問題。《家庭法院評論》,第 43 卷,第 2 期,第 193–222 頁;2005 年 4 月。

  • 對子女監護權評估的批判性評估:科學有限且系統存在缺陷。《公共利益心理學》,第 6 卷,第 1 期;2005 年 7 月(2005 年末上市)。

 

《關於兒童與離婚的真相:處理情緒,讓你和你的孩子茁壯成長》。 R. E. 埃默裡。維京成人出版社(企鵝),2004 年。

《關於兒童與離婚的真相:處理情緒,讓你和你的孩子茁壯成長》。 R. E. 埃默裡。維京成人出版社(企鵝),2004 年。

監護權建議的經驗和倫理問題。 Timothy M. Tippins 和 Jeffrey P. Wittmann,《家庭法院評論》,第 43 卷,第 2 期,第 193-222 頁;2005 年 4 月。

監護權建議的經驗和倫理問題。 Timothy M. Tippins 和 Jeffrey P. Wittmann,《家庭法院評論》,第 43 卷,第 2 期,第 193-222 頁;2005 年 4 月。

對子女監護權評估的批判性評估:科學有限且系統存在缺陷。 Robert E. Emery、Randy K. Otto 和 William O'Donohue,《公共利益心理學》,第 6 卷,第 1 期;2005 年 7 月(2005 年末上市)。

對子女監護權評估的批判性評估:科學有限且系統存在缺陷。 Robert E. Emery、Randy K. Otto 和 William O'Donohue,《公共利益心理學》,第 6 卷,第 1 期;2005 年 7 月(2005 年末上市)。

SA Mind Vol 16 Issue 3本文最初以“監護權爭議”為標題發表於SA Mind 第 16 卷第 3 期(),第 64 頁
doi:10.1038/scientificamericanmind1005-6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