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經許可轉載自The Conversation,這是一個報道最新研究的線上出版物。
智慧財產權可能是創造物的法律術語,包括文學或藝術作品,但它也具有內在的人性。
支援科學新聞報道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考慮透過以下方式支援我們屢獲殊榮的新聞報道 訂閱。 透過購買訂閱,您將幫助確保有關塑造我們當今世界的發現和思想的具有影響力的故事的未來。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只有人類才能夠擁有充分意義上的智慧,而智慧財產權的概念旨在保護這種人類智慧的產物。 這反映在許多智慧財產權法律中。 例如,美國版權局談到“智力勞動的成果”,並登記原創作品的著作權,“前提是該作品是由人類創造的”。
但是,如果一件藝術品、音樂、文學、攝影或其他產品根本不是由人類思維創造的,而是由嵌入人工智慧(AI)的機器創造的呢?
去年,加利福尼亞州的一位法官接受了一種觀點,即來自印度尼西亞蘇拉威西島的獼猴沒有資格主張對其拍攝的“自拍照”的版權。 此案發生在英國野生動物攝影師大衛·斯萊特首次聲稱維基百科使用這張照片(猴子在他相機無人看管時拍攝的)侵犯了版權之後。 然後有人對他提起訴訟,認為侵犯猴子版權的是斯萊特。 但是,最終,法官駁回了該主張。
智慧與智慧財產權
為什麼智慧財產權主要以人類為中心? 存在許多哲學和其他原因來解釋這一點。 例如,約翰·洛克在他 17 世紀關於自然權利的著作中認為,人們應該對其生產的成果及其勞動成果享有自然權利,這符合共同利益。 還有許多不同的經濟原理。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於經濟進步至關重要。 如果智力成果不受保護,那麼這可能會打消人們製造市場所依賴的產品和提供服務的積極性。 人類進步最終將受到影響。
這就引出了一個關於“智慧”價值的問題。 許多東西都依賴於這種寶貴的能力,包括進步。 它應該作為一種價值本身受到保護,這確實是智慧財產權的理由之一。 因此,也許為了保護我們賦予智慧的重要性,承認具有人工智慧的機器也應該能夠擁有版權是正確的。
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十年,這類機器取得了許多進步。 在 1970 年代,英國藝術家哈羅德·科恩撰寫了關於“機器生成藝術”的文章,並開發了軟體 AARON,該軟體可以生成引人注目的抽象影像。
IBM Watson 除此之外,還可以解碼自然語言以回答問題。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研究員伊戈爾·莫達奇建立了一種演算法,該演算法將使機器人能夠學習並找出實現目標的最佳方法。
但是,儘管稱其為“智慧”,但許多人不願意接受人工智慧機器可以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觀點。 另一方面的論點是,智慧財產權不僅僅旨在保護智慧本身。 它的目的是維護一種特定形式的智慧——即人類的智慧,這長期以來在各個社會都是如此。
這一方的人們認為,智慧機器所做的只是執行程式或演算法,而程式或演算法最終是由人類程式設計師編寫的。 因此,後者應該被賦予由此產生的任何智慧財產權。
未來的智慧創造者
這樣,人類就為人工智慧系統的產品邀功——畢竟是他們構建了這些系統。 但是,這種論點是否站得住腳,尤其是在未來? 智慧本身的價值又如何呢? 實際上,這個問題的眾多決定因素之一很可能是在快速變化的世界中人們對智慧的重視程度。
在未來,基於人工智慧的機器將變得更像人類——更具學習能力、更復雜、更擅長生成複雜的解決方案和產品。 它們將更擅長做出對我們日常生活產生影響的決策。 因此,您可能會爭辯說,如果我們想保護智慧的價值,我們就必須承認人工智慧有能力擁有智慧財產權。 否則,我們就有可能破壞智慧本身的觀念。
歐盟已經承認了基於人工智慧的機器和機器人未來將具有的重要性,並呼籲考慮制定機器人民法規則。 智慧財產權可能由此產生,特別是考慮到歐洲議會的決議承認需要“機器人的特定法律地位”。
讓我們不要忘記,機器已經變得越來越像人類,包括人形機器人索菲亞,她在成為沙烏地阿拉伯公民後,說她想要一個孩子,並說家庭非常重要。 似乎很明顯,雖然機器可能還無法執行智慧財產權(尚未),但任何低於此標準的做法都可能構成對我們賦予智慧本身價值的侵犯。
本文最初發表於The Conversation。 閱讀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