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與法律

即使是布什政府也已開始認識到美國在應對全球變暖方面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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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2年後時期穩定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談判將於12月在巴厘島開始。包括巴西、加拿大、中國、歐盟、印度、墨西哥、南非和美國在內的主要排放國最近申明瞭他們致力於在這些談判中達成一項“全面協議”。他們還承諾為穩定溫室氣體做出“公平份額”的貢獻,以防止“人為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的干擾”。

當然,對於這樣一項國際協議來說,最大的障礙之一,如果不是最大的障礙,就是美國本身。美國不僅未能批准《京都議定書》——旨在限制2012年之前排放量的國際框架——而且也未能提出任何有意義的穩定戰略來取而代之。美國失敗最令人震驚的方面之一是該國無視國際法和國內法。然而,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況看起來即將改變。

近年來,美國政府單邊主義的外交政策無恥地無視或違反了無數國際法方面的內容,從日內瓦公約到美國作為締約方的多邊環境條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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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厚顏無恥的精神已經感染了我們國家政策討論的核心。想想芝加哥大學兩位傑出的法學教授撰寫的一篇評論文章,他們在8月5日的《金融時報》上辯稱,美國沒有義務控制溫室氣體,如果其他國家不喜歡美國的行為方式,他們可能會考慮付錢給美國以減少排放。

令人震驚的是,這些法學教授完全忽略了美國已經受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約束,需要採取措施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該公約由喬治·H·W·布什總統簽署,並於1992年獲得參議院批准。他們聲稱美國沒有義務避免破壞其他國家的氣候,這與《公約》序言中明確宣告的內容完全矛盾,序言中宣告“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責任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範圍內的活動不會對其他國家的環境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區域造成損害。”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那些法學教授逃離國際法的速度甚至比布什政府還要快。國務院法律顧問約翰·B·貝林格三世最近強調了本屆政府對國際法的承諾,並在這種背景下提到了其對2012年後氣候變化框架的忠誠。

最高法院最近也介入此事,確認美國國內法迫使聯邦政府採取更有力的行動來減緩氣候變化。馬薩諸塞州與許多原告一起起訴環境保護署,指控其未能監管汽車排放的二氧化碳。法院堅決駁回了環保署所有為不作為辯護的理由:法院指出,環保署有義務監管機動車排放的任何有害汙染物;二氧化碳顯然屬於這一類別;馬薩諸塞州有權提起訴訟,因為氣候變化已經侵蝕了該州的部分海岸線;如果氣候變化得不到緩解,本世紀該州可能會遭受更大的海岸線損失。此外,法院強調,減少美國汽車排放將對氣候變化的步伐產生有意義的影響。

因此,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已經是美國法律的一部分,現在是我們開始尊重這些法律的時候了。我們應該這樣做,不僅因為尊重我們的法律承諾非常重要,而且因為我們做出這些承諾是為了我們自身的生存和福祉。即使是一個拖延了七年的政府,也終於開始面對這個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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