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立法機構可能會透過一項法案,要求公司告知您他們與哪些其他公司共享了哪些個人資料。該法案被稱為“2013年知情權法案”,使加州消費者法律與當今的技術保持一致,將覆蓋範圍擴大到包括線上廣告網路以及煩人的直接營銷商。
根據眾議院第1291號法案,如果加州居民向公司詢問已與任何其他方共享的個人資訊,該公司將被要求在30天內免費向消費者提供詳細答覆。當加州說詳細時,那確實就是它的意思。
目前,公司只需提供其已釋出給直接營銷商的個人資訊記錄,而這些直接營銷商反過來會發送垃圾郵件或透過某些請求給您打電話。該法案的起草者,眾議員邦妮·洛文塔爾表示,洩露個人資料造成的損害可能比塞滿的郵箱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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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文塔爾在其網站上說:“當手機供應商或應用程式與她們的施虐者分享位置資料時,女性甚至會受到傷害或被殺害。”
根據該法案,公司必須告知您在您提出請求之日起過去12個月內,他們向誰洩露了任何個人資料。他們不僅必須提供他們傳送資訊的公司名稱,還必須提供該公司的聯絡資訊。
此外,他們必須向您提供共享資料的確切副本。該法案中列出了19種資料型別,雖然該列表看起來很詳盡,但它包含“包括以下內容,但不限於”這句話,這句話寬泛的措辭應該有助於堵塞任何漏洞。
例如,該法案中對身份資訊的定義包括真實姓名、別名、暱稱和使用者名稱。同樣,內容部分旨在涵蓋幾乎所有內容,例如文字、照片、音訊或影片記錄以及由您生成或您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企業的唯一限制是,只要請求的資訊相同,則不必在12個月內回答客戶的多次請求。
擬議的法案還包括一些對未能遵守規定的公司不利的措辭:受這些條款約束的企業違反本節規定,將被視為對客戶造成損害。翻譯:可能對向法院尋求未響應公司賠償的消費者而言,是一大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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