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文明國家在任何問題上達成了一致……那就是過早和過度使用童工的罪惡。”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在1918年說,當時美國人正在為僱用幼童的問題展開激烈的鬥爭。一個多世紀後,這場爭論再次激烈起來。近幾個月來,14個州已經提出或通過了法律,削弱對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即使是在臭名昭著的危險行業,如肉類包裝業。對限制兒童工作時間和型別的現行法律的執法力度也在下降。去年,非法僱用未成年人(包括年僅13歲的兒童)的數量增加了37%。
霍姆斯的評論提醒我們,當代恢復童工的努力背後有著一段漫長而不幸的歷史。儘管今天的童工保護弱化倡導者中,即使有,也鮮有人會承認這一點,但為童工辯護在歷史上與社會達爾文主義的信念有關,即人是不平等的,不應該享有平等的人生機會。
霍姆斯在1918年對最高法院推翻一項旨在限制童工的聯邦法規的裁決表示異議時發表了上述評論。當時童工現象很普遍:據估計,在1890年至1910年間,近20%的10至15歲的美國兒童在工業環境中工作。一些工作形式——例如清理狹窄的煙囪或爬到機器下撿回丟失的物品或布料碎片——被認為特別適合五六歲的兒童,因為他們身材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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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霍姆斯所說,在“文明”國家中,總體趨勢是讓兒童遠離工作場所,使他們能夠上學並透過教育改善生活。在美國,這主要是透過州法律實現的。但製造商批評這些法律造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對他們來說,任何州對童工的限制都會使他們相對於沒有此類限制的州的競爭對手處於劣勢。南卡羅來納州的一位製造商甚至表示,一項禁止僱用12歲以下兒童的擬議法案可以被稱為“一項阻礙南卡羅來納州製造業發展的法案”。為了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國會通過了兩項聯邦法律。當最高法院以憲法為由推翻這些法律時,修改憲法成為一個顯而易見的選擇。
美國曆史上一個顯而易見但被遺忘的部分是,192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童工修正案》,該修正案授予國會“限制、規範和禁止18歲以下人員勞動”的權力。如果各州批准,它將成為憲法第20條修正案。但商業領袖動員起來反對它。
商業界的努力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否認童工的事實,以及傳播虛假、誤導和不真誠的論點。一個例子來自行業通訊《南方紡織公報》,該公報的編輯刊登廣告聲稱,擬議的修正案將妨礙男孩做農活和女孩洗碗。這是具有誤導性的,因為該修正案僅授權國會透過一項聯邦法律(但未規定其內容);現有的州法律幾乎總是豁免農業勞動;即使是最熱心的改革者也不反對家務勞動。
另一個例子來自全國製造商協會(NAM)——當時美國最大的行業協會——該協會堅持認為(沒有證據)“兒童所做工作的性質和程度被嚴重誇大了。”該組織聲稱,該修正案是一項權力攫取,旨在使國會能夠控制“所有18歲以下人員的勞動和教育,達到聯邦各州目前不具備的程度。”這兩種說法都是錯誤的。童工的事實已被充分記錄,而該修正案隻字未提教育。
NAM還提出了滑坡謬論:它聲稱,隨著時間的推移,政府將利用該修正案來進一步擴大其權力。它還透過堅稱擬議的第20條修正案“在起源、哲學和聯絡上都是社會主義的”來進行“抹紅”。NAM釋出的一份小冊子指出,1922年共產國際第四次代表大會宣佈其旨在廢除所有18歲以下兒童的僱傭勞動,暗示如果共產黨人想要消除童工,那麼主張同樣做法的美國人也一定是共產黨人。猶他州參議員威廉·H·金宣稱擬議的修正案是“共產主義的、布林什維克的陰謀”。
這些說法根植於關於不平等和機會的有害思想。許多童工的辯護者是社會達爾文主義者,他們認為人天生是不平等的。他們將童工法與社會主義聯絡起來,因為這些法律強制執行他們拒絕的平等假設——例如所有兒童都應該上學。他們認為,一些兒童(就像一些成年人一樣)的“自然場所”是在工廠裡。這通常指的是移民的子女,特別是來自南歐和東歐的天主教和猶太移民。
童工最終在1938年得到控制,當時國會通過了(最高法院也予以支援)《公平勞動標準法》,該法案除其他外,禁止在危險行業使用童工,包括煤礦開採、森林消防和肉類包裝業的大部分工作。《該法案》與成人工資的提高(因此家庭感到不太需要送孩子去工作)以及義務教育入學率的提高相結合,大大減少了工業環境中的童工現象。
今天,我們看到許多舊的論點正在復活,以逆轉一個世紀的社會進步。童工就是一個例證。削弱兒童保護的倡導者聲稱,應該由各州——而不是聯邦政府——來決定;試圖監管工作場所代表著聯邦政府的權力攫取;而嚴格限制童工的捍衛者是試圖(不合理地)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的社會主義者。這些論點背後的意識形態框架與1920年代盛行的意識形態框架相同:一種由商業領袖推動的反政府意識形態,他們普遍憎恨政府監管,並希望獲得“自由”來汙染大氣、經營危險的工作場所並剝奪移民兒童在學校內外取得成功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