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美國醫療保健工作者為流感季節做準備,他們面臨著一個悖論:一方面,他們將沒有足夠的疫苗來抵抗新型甲型流感 (H1N1) 毒株,以保護全體人民;另一方面,有些人會抵制提供給他們的疫苗注射。可悲的是,這兩個問題至少部分可以追溯到上次“豬流感”來襲時。1976年,針對一場從未發生的大流行病的全國疫苗接種運動,讓公眾對疫苗接種是否傷害了一些接受者產生了揮之不去的疑慮,並引發了訴訟,使聯邦政府損失了近1億美元。
自那次事件以來,公眾對疫苗的不信任和疫苗製造商對好訴訟公眾的不信任都有增無減,這阻礙了國家應對當前非常真實的大流行病的能力。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預計,今年秋季,該病毒將使多達三分之一的人口患病。但是,由於美國流感疫苗的生產方法半個世紀以來幾乎沒有改變,美國擁有的疫苗僅夠其居民的三分之一使用。衛生官員在夏季初期決定堅持緩慢的雞蛋生產技術,並避開可能使疫苗供應增加兩倍的劑量節省型新增劑。
在“增強疫苗效力”一文中,Nathalie Garçon 和 Michel Goldman 描述了新一代佐劑——免疫刺激疫苗成分,它們利用了在理解免疫細胞相互作用方面的科學進步。幾年前,一項針對禽流感的實驗性大流行病疫苗的臨床試驗(其中包含一種新型佐劑)表明,使用不到季節性流感疫苗中常用病毒抗原量的三分之一即可提供保護,並且副作用極小。另一種新型佐劑已被批准在歐洲季節性流感疫苗中使用十多年。
關於支援科學新聞業
如果您喜歡這篇文章,請考慮透過以下方式支援我們屢獲殊榮的新聞業 訂閱。透過購買訂閱,您正在幫助確保有關塑造我們今天世界的發現和想法的具有影響力的故事的未來。
然而,美國不允許在疫苗中使用新型佐劑,除非在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宣佈的緊急情況下(這不太可能激發公眾的信心)。即使使用傳統方法採購大流行病疫苗,也需要政府像 1976 年那樣,給予疫苗製造商免於訴訟的豁免權,並將責任攬在自己身上。如果沒有這種保護,疫苗製造商不願意進入市場。對訴訟的恐懼已經迫使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退出了這個行業。在 1970 年代,有 25 家公司生產各種疫苗。到 2004 年,只剩下五家。
2002 年的《安全法案》還授予了潛在的抗恐怖主義疫苗和藥物製造商豁免權。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給予一攬子豁免權,絕不是解決疫苗開發危機的長久之計。然而,在現有立法中,我們有一個機制模型,該機制可以在為不可預見的疫苗傷害受害者提供合理賠償的同時,保護製造商免受按預期工作的疫苗的不可預測的法律責任。1986 年,國會認識到,如果沒有人願意生產基本的兒童疫苗,這些疫苗可能會變得無法獲得,因此通過了《國家兒童疫苗傷害賠償法案》。它建立了一個無過錯法院來處理傷害索賠,並對潛在的損害賠償設定了上限。和解金由每劑疫苗的稅收提供資金。該系統可以擴充套件到所有疫苗。
1985 年,醫學研究所的一份報告《疫苗供應和創新》提出了其他幾種保護疫苗研究以及疫苗安全和供應的方案。此後,很少有可行的替代方案被提出。如果疫苗科學沒有長期受到責任問題的困擾,那麼在 2009 年流感大流行病挑戰中可能有哪些疫苗技術可用,這是不可能知道的。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美國在秋季疫苗供應不足的原因之一是,對疫苗責任這一存在了幾十年的問題的關注來得太晚了。隨著政策制定者在未來幾個月內著手進行醫療保健改革,我們呼籲他們解決疫苗責任問題,既要恢復公眾對這項關鍵健康干預措施的信心,又要確保在下一次大流行病之前,能夠獲得最好和最安全的疫苗技術。
注意:本文最初以標題“為時過晚,數量太少”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