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發表於《大眾科學》的前部落格網路,反映了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眾科學》的觀點
一個動物權利組織起訴了海洋世界。他們的訴求是海洋世界不應該圈養虎鯨。到目前為止,這還是一個相當不出所料的故事,並且可能具有值得辯論的價值。但故事似乎開始偏離軌道的地方在於:他們的論點是美國憲法第十三修正案(該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適用於虎鯨。而海洋世界圈養虎鯨侵犯了鯨魚的第十三修正案權利。據《衛報》報道,這起訴訟“於週二晚些時候在聖地亞哥的美國地方法院提起,列出了海洋世界在加利福尼亞州和佛羅里達州的公園中的五隻表演虎鯨——提利庫姆、卡蒂娜、科基、卡薩卡和尤利西斯——作為申訴的 plaintiff。” 你可能還記得提利庫姆是 2010 年不幸事件中涉及的鯨魚,在該事件中一名馴獸師喪生。
我不是法律學者,所以我無法評論這樣的訴訟是否有效。但請允許我明確說明:關於鯨魚和其他鯨目動物是否應該被圈養的問題,是值得討論的。然而,使用第十三修正案作為工具不僅不合理,而且不恰當。
現在似乎是修訂和重新發布我之前的一篇文章的好時機,該文章是我最初於 2010 年 5 月發表的,內容是關於人類權利是否應該擴充套件到鯨魚和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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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科學》雜誌上的一篇評論認為,海豚應該被視為人。某種程度上的人。非人類的人。
這個論點始於海豚的極端智力。它們的大腦比人類更大,海豚的腦體比率大於類人猿。實際上,海豚是地球上第二腦化的動物,僅次於人類。腦化是指大腦自身摺疊的程度——這是進化的技巧,透過在不大幅增加體積的情況下增加表面積來增加大腦的總體大小。這允許相對於身體大小增加大腦大小。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講,可以說腦化與智力相關——當然,這取決於你對“智力”的理解。 論點的第二部分是,海豚和類似的鯨目動物(如虎鯨)的大腦具有紡錘神經元,至少在人類中,紡錘神經元與情緒、社會認知和心理化(或辨別他人想法的能力)有關。
洛約拉馬利蒙特大學的哲學教授托馬斯·懷特認為,正是這一點使海豚成為人。但卻是非人類的人。丹尼爾·巴塞特解釋說:“它們活著,意識到周圍環境,有情感,有個性鮮明,表現出自制力,並以尊重或倫理考量對待他人。”
我對這些論點有一些疑問。首先,我認為我們不能對海豚的行為做出倫理或道德判斷,因為這意味著將我們的道德標準應用於其他動物。例如,雄性海豚強姦雌性海豚是很常見的。殺嬰行為在一些海豚種群中也很常見。這與海豚的倫理有什麼關係?這使它們變得不道德嗎?按照人類的標準,確實如此。但我們可能不應該將我們的道德和倫理應用於其他物種。
2010 年,《每日電訊報》進一步解釋了懷特的論點:“他說,抹香鯨擁有尋找魚類的聲納,其威力如此強大,以至於如果全功率使用,可能會使附近的其他人永久失聰。然而,鯨魚並沒有將聲納用作武器,這表明了懷特所說的類似人類的道德感。”
我們是否知道抹香鯨意識到其聲納的潛在破壞力?例如,它們是否真的在受到威脅時使用聲納作為武器?即使抹香鯨可以使用聲納作為武器並且仍然避免這樣做,但如果這僅僅是一個自動且無意識過程的結果呢?換句話說,如果它們不使用聲納作為武器不是有意的,而是“硬連線的”呢?這仍然算作道德正確嗎?道德是否取決於明確的決策?我認為我們尚未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
然後是紡錘神經元的問題。鯨目動物和人類在大約9520 萬年前進化分化。 海豚在海洋中進化了數百萬年,而人類在陸地上進化了數百萬年。紡錘神經元在我們的大腦和海豚大腦中的功能可能相似,雖然研究人員正在開始收集證據表明存在結構相似性,但這不一定說明大腦功能。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UCSD的雅各布·安內塞博士告訴《科學》,“這是一個非常漂亮的故事,但它非常具有推測性……即使在人類中,我們也不知道大腦結構和功能之間的關係,更不用說智力了。” 當然,關於海豚的瞭解就更少了。
隨著我們找到更好的動物測試方法,越來越多的物種將歸入我們過去認為人類獨有的認知類別。這並不是說人類與非人類動物完全相同(儘管我們比不同更相似),也不是說動物不應該得到各種保護。但是賦予它們“人”的權利或稱它們為“非人類的人”是荒謬的。“為鯨目動物提供法律保護?” 當然,我對此沒有異議。
長期以來,人類對海豚和鯨魚有著特殊的迷戀。正如洛裡·馬裡諾在 2004 年寫道,“縱觀歷史,圍繞海豚形成了一種持久的神秘感。即使在今天,有些人仍然認為海豚具有神秘能力,例如超感官知覺,並且在替代醫學領域,具有特殊的治療能力。” 這些論點僅僅是這種現象的最新版本嗎?
為了娛樂而圈養鯨魚的論點可能是合理的。那些想要阻止將圈養鯨魚用於娛樂目的的人的意圖可能是高尚的。但是,使用廢除人類奴隸制的第十三修正案作為實現這些目的的工具,充其量是不恰當的。
格林姆,D. (2010)。海豚是人嗎?科學,327 (5969), 1070-1071 DOI: 10.1126/science.327.5969.1070-c
馬裡諾,L. (2004)。海豚認知。當代生物學,14 (21) DOI: 10.1016/j.cub.2004.10.010
再次宣告,這篇文章不是關於鯨魚是否應該為了娛樂目的而被圈養。而是關於使用第十三修正案作為達到特定目的的手段。